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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2024年赠与合同能强制执行吗?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7-11

导读: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核心在于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性,难以直接强制执行,但存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通过司法途径保障赠与合同的履行。

赠与合同能强制执行吗?

1.自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以赠与人的自愿为前提,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原则上赠与人有权在赠与物交付前撤销赠与,除非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经过公证,此时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2.特殊情形下的强制执行: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如赡养、扶养等情形下的赠与,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一旦赠与合同生效且满足执行条件,受赠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赠与人履行合同义务。

3.违约责任: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条款,且赠与人无合法理由拒绝履行,受赠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及《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赠与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受赠人是否有义务接受?

1.自愿原则:根据《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意味着赠与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其成立和履行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受赠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必须接受他人的赠与。

2.赠与的撤销:《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规定。这一条款从侧面体现了赠与的非强制性,即在赠与完成前,赠与人自己都有权改变主意,更不用说要求受赠人必须接受了。

3.特定情形下的接受:虽然一般情况下受赠人没有接受赠与的义务,但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或合同约定中,如果受赠人有明确的承诺或者事先的协议规定必须接受赠与(例如,作为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则可能形成一种特殊的义务。但这不属于赠与法的一般原则,而是基于个案中的具体约定或法律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法律,受赠人通常没有义务接受赠与,赠与行为基于双方的自愿原则。除非存在特殊约定或法律明确规定,受赠人有权拒绝接受赠与。

未履行赠与有何赔偿?

1.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首先,赠与合同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定,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等。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或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657、658条)。

2.赠与的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民法典》第658条)。如果赠与人未履行赠与是基于合法撤销权的行使,则不构成违约,无需赔偿。

3.未履行赠与的责任:若赠与合同已生效且不存在可撤销情形,赠与人未按约定履行赠与义务,将构成违约。此时,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赠与财产(《民法典》第577条)。但是,赠与合同与一般双务合同有所不同,其特殊性在于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单方面的给予,赔偿责任的判定较为复杂。

4.损害赔偿:在一般情况下,因赠与合同的特殊性质,除非赠与人恶意违约给受赠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如为接受赠与做了相应准备而产生的费用),否则受赠人难以主张损害赔偿。这是因为赠与本身是无偿的,受赠人并未付出对价,故难以量化直接经济损失(《民法典》第584条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未履行赠与的赔偿问题需具体分析赠与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是否有效成立、是否存在撤销事由以及受赠人是否有实际损失等,以此来判断赠与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范围。

赠与合同能否强制执行,关键在于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具备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以及赠与人的实际履行情况。在特定条件下,如合同经过公证或涉及公益、道德义务,受赠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强制执行。建议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权利义务,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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