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公安相关(民法典涉及公安的部分有哪些)(民法典中涉及公安的条款)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10
公安机关如何保障公民的民事权利?
公安机关保障公民的民事权利:首先应该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失败的就会建议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
法律分析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民事权利的保护分属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自我保护的方式主要有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两种。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为:之一,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第三,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第四,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受合法的权利,如果个人的话权益受到了损失的,建议和对方进行协商处理,协商没有办法解决问题的,最后可以向法院进行诉讼或者报警。民事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这种自由,可以是自主决定的积极自由,如形成权;可以是免受侵扰的消极自由,如人格权;也可以二者兼具,如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之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之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 *** 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之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之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之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姓名权的相关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哪里?
根据《民法典》规定,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公民可以自主决定更改自己的姓名。公安部门只是负责对公民的姓名更改进行登记,而无权对公民更名进行审核和限制,公安部门不能以违反公序良俗之外的理由拒绝为公民进行更名登记。应该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中“依法”改名的“法”,应该做狭义的理解,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更低法律效力位阶也应该是国务院行政法规。除此之外,公安部门、地方 *** 等其他任何机构,都不能以自己的规定,干涉公民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
民法典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条文
明确了各类民事权利,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特别是注意刑民交叉等问题,准确认定违法犯罪,坚决防止侵犯民事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之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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