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564条合理期限,民法典第564条?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03
民法典第564条?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起诉期限的法律规定?
起诉的期限有下列三种:1、一般期限。(1)直接起诉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此外,根据更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2)经过复议以后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复议后再起诉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特殊期限。单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单行法律的特殊规定。
3、起诉期限的延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法典642条的合理期限?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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