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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登记是合理的吗?(婚姻无效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4

无效和撤销是合理的。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登记的结果都是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二者在本质上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婚姻无效一旦一旦被确认法院将会作出撤销婚姻的判决结果。

一、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登记是合理的吗?

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登记是合理的。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益。

二、婚姻无效的法定是由是什么?

1、重婚。一夫一妻是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婚未终止之前不得,否则构成重婚,后婚当然无效。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者构成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

2、当事人为禁婚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无论是全血缘还是半血缘、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都不得结婚。

3、未到。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而登记的,一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当依法获准。

4、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属于无效婚姻。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内容是什么?

1、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婚姻关系被撤销是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最终结果,需要在满足相关的条件下向法院提起该申请。我国对于婚姻无效的申请是按照非诉讼案件来处理的,一般只会进行一次审理并给出结果,双方都需要严格的按照该结果执行,不允许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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