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补缴社会保险确认劳动关系)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4
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建议参考:
1、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2、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申请调解、提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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