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汇总8篇)(约定条件不约定期限租赁合同)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2
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第1篇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第2篇
租赁未到期违约金的计算是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但约定过高或过低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或增加。根据《_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第3篇
《民法典》规定没有租赁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同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第4篇
(一)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应当重复计算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年租金的5%)、损害赔偿金(三个月房租)及履约金(元)扣除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原告至今没有退还履约金;另外,签订合同时,被告尚给原告支付定金元整,原告至今尚未退还该定金。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被告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原告应当在上述四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作为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即本案被告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能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被告的责任。
(二)支付损害赔偿金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有最终后置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的关系)、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关系)的规定,赔偿损失应当是在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定金责任
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第5篇
1、租赁合同未约定期限,当事人可协议补充;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2、法律依据:《_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第6篇
1、租赁合同未约定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法律依据:《_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第7篇
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通过以上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但出租人终止合同时,应当给承租人合理的准备期限,以使承租人为返还租赁物做好准备。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第8篇
1.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2.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3.当事人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对于未约定租金给付期限的诉讼生效的起算点只能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且履行宽限期届满之第二日开始。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