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优选14篇)(解除劳动合同范本10篇)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2
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第1篇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依据上述(4)、(6)、(7)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9、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者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10、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至10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第2篇
(一)观点一: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到期终止“原”劳动合同,只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持该观点的主要依据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案例支持
案例支持(一):“本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双方均未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者也在2020年3月出勤工作,直至用人单位2020年4月发出合同到期终止的通知,因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终止情形,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2020)苏0281民初12257/12259号
案例支持(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但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上班,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2020年8月31日要求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予准许,但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计17000元(6800元×月),原审法院支持经济赔偿金不当,用人单位的该项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成立部分应予支持”——(2021)豫15民终4515号
(二)观点二: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单位工作的,单位无权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1、持该观点的认为: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不能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行使权力需要及时,不能肆意扩大。特别是超过原合同到期日很长一段时间的终止,更要严格要求。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权都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2、案例支持
案例支持(一):“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28日已到期,用人单位于2020年9月14日才通知合同到期不续签,故双方劳动关系并非到期终止,而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因用人单位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故劳动者据此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用人单位要求无需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21)京0111民初5455号
案例说理(二):“劳动合同到期后,法律虽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有选择权即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在行使该种权利时仍应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没有法定情形和经过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能任意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否则便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具体到本案中,案涉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没有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是认可了用工单位以口头形式告知劳动者终止用工关系的行为,其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021)陕06民终1829号
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第3篇
除了第1-4种解除方式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第5-9种方式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否则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第5-6种,劳动者如果不提前通知就走人,可能会造成单位一时之间找不到替代的岗位人员,会对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如果因此造成了用人单位的损失,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
第7种情况,如果劳动者判断错误,单位不存在过错,劳动者行使解除权,不但可能解除失败,还拿不到经济补偿金,更有甚者需要承担给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8种情况,如果单位判断错误,劳动者不存在过错,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构成违法解除,依法要承担赔偿金,也就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也就是大家常说的2N。
第9种情况也是如此,如果单位操作不当,就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要承担赔偿金。
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第4篇
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给补偿分情况,具体如下:
1、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要进行经济补偿。
3、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经济补偿一般指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_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_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第5篇
总结一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个人原因离职、自由解除权、单位存在过错的过错性解除、即时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劳动者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选择不同,是否支持经济补偿金也不同。除了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以及因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不依法解除的,要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后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结清剩余工资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第6篇
第1到2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单位同意,双方合同解除,用人单位不用承担经济补偿金。因为这是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
第3-4种情况下,单位提出,劳动者同意,双方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这是单位发出的解除意向。
第5-6种情况下,劳动者行使自由解除权,单位没有过错,不用承担经济补偿金。
第7种情况,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单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
第8种情况,劳动者存在过错单位解除合同,单位不用承担经济补偿金
第9种方式,不论是单位提前通知或者是经济性裁员,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第7篇
上述第1-4种解除方式,因为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没有提前通知、预先支付通知金等等限制,随时都可以,只要双方能协商一致。
第5种解除方式,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但是单位不同意,怎么办呢?《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自由解除权。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天通知,不管单位同不同意,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合同,都可以离职走人,不用承担责任。
第6种方式和第5种一样,只是因为在正常履行期内,通常单位招新人也需要时间,所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到期就可以离职,不用承担责任。
第7种方式,我们专业称谓是“过错性解除”,也就是用人的那位在存在法定的某类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用提前三天或者三十天。但是需要书面通知单位。此种情况下单位的违法行为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7种方式中还有一个情况,叫“即时解除”,即一定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用通知单位。这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第8种解除方式,是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立即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过错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第8篇
1、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自动解除合同;
2、合同到期如果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会自动解除;
3、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或不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是合同终止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订的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按照法律规定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要通知对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如不续签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然后解除劳动关系。实际工作中往往劳动者不会主动提出、都是由用人单位来主动提出,因为合同到期公司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是要承担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风险的。
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第9篇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34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况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的规定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除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page]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终止的7种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该种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第10篇
(一) 单位可解除情况(应说明解除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劳动者可解除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固定期限员工
(一) 单位可解除,且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单位可解除,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下列情况下不可解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者可解除情况:
1、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五)合同期满双方不能就合同续订达成一致意见:
1、等于或高于原劳动合同标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解除劳动关系。
2、低于原劳动合同标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无固定期限员工
(一)需要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外)。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单位不签订: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第11篇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第12篇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辞职权”。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2)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特别解除权:《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特别解除权,劳动者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其它几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后,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时应当注意两点:
一是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劳动者在此情况下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为了避免对劳动者是否有提出解除发生争议,最好还是像行使辞职权一样,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
二是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没有交接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不可抗力解除权:《劳动法》没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权,但我国《民法典》对不可抗力解除劳动合同却有明确规定。所谓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客观事件,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火山爆发、水灾等自然事件,或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变化等等,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笔者认为,不可抗力也是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劳动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权时应当注意:并非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响到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第13篇
上述分歧观点,屏幕前的小伙伴支持哪一种?
(一)首先,先锁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采取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是什么,进而对症下药进行实质审查。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进行用工,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后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并不是“合同到期”,则需要对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做实质审查,相应的证据是否充分,来判断解除或者终止是否合法,并不涉及到本文的争议焦点;
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第14篇
(一)从解除的发起者角度来讲,有两种
1、劳动者主动发起解除意向。
2、用人单位主动发起解除意向。
(二)从解除的时间点来看,有两种
1、试用期内解除
2、试用期满后正常履行期内解除。
(三)从解除的原因上讲,有三种
1、双方协商一致
2、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
3、劳动者存在过错,单位单方解除
4、双方都无过错,只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双方又不能对变更合同达成一致。
于是乎,我们似乎可以把上边的几种情况进行一个排列组合。得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方式: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就是常说的劳动者个人原因)
2、劳动者者在试用期满后正常合同期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也就是常说的劳动者个人原因)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正常合同期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
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单位不同意
6、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正常合同期内提出,单位不同意
7、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
8、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9、存在某种情况,用人单位无过错性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