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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无效结算条款有效(必备5篇)(分包合同无效怎么结算工程款)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2

分包合同无效结算条款有效 第1篇

【案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4民初9022号

裁判要点: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怡格尔公司与全筑公司签订的《材料合同(乙种本)》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民事法律所列民事行为无效情形,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怡格尔公司提供的《材料合同(乙种本)》《送货单》《工程结算单》等证实,全筑公司欠付怡格尔公司85%以内的货款208,元,且全筑公司对该金额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该货款的付款条件在全筑公司向建设方上报结算资料后业已成就。全筑公司根据“以上款项待建设方资金到账后办理”之约定,辩称向怡格尔公司“背靠背”同比例付款的意见,显然并不能成立。本院注意到,案涉工程于2020年9月10日竣工,全筑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方与建设方完成结算,全筑公司存在怠于上报结算并催讨工程款的行为。

该行为不能阻止怡格尔公司向全筑公司主张85%阶段款条件的成就。

分包合同无效结算条款有效 第2篇

【案例】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8民终841号

裁判要点:即使“背靠背”的付款方式成立,亦应以各方守约为前提,且应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给付货款的合理期限。某地国电公司因建设单位方没有投运、调试、验收而拒付相应货款,致使某地国电公司与某变压器公司相应货款给付成为无期限,此与法律相关规定相悖。同时,案外人建设单位与某地国电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能约束其双方,与某变压器公司无关。某地国电公司与某变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是独立合同,具有合同相对性,不能因为“背靠背”的付款方式而突破合同相对性,更不能构成南京国电公司不履行对某变电器公司给付义务的理由。因此依照合同约定,某地国电公司负有给付货款的义务。

分包合同无效结算条款有效 第3篇

解除工程施工合同:

(1)合同的协商解除。施工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因为不可抗力或者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的解除。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分包合同无效结算条款有效 第4篇

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

2、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应当以_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_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

3、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理论及《民法典》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在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未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的确认是法官裁量的结果。

分包合同无效结算条款有效 第5篇

【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7575号

裁判要点: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三正公司是否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加速到期视为三正公司对数字公司的付款条件成就。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其中约定案涉款项即第三、四笔款项付款条件系案外建设单位付款后三正公司才向数字公司付款,现根据三正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显示其进行沟通且就建设单位提起诉讼催款,虽然数字公司不予认可通过三正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显示其未怠于履行催款等义务,但在三正公司已经提举证据的情况下,数字公司未提举其他反证证明三正公司存在怠于履行催款义务的行为,故本院对数字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纳,采纳三正公司未怠于履行向建设单位催款等义务的主张。本院认为数字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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