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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单位(必备4篇)(劳动合同写了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1

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单位 第1篇

1、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申请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律、行政法规和_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适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法定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相关的用人单位之间合法权益的法律证明,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劳动合同的劳动单位名称的变更不影响合同的生效。相关的用人单位按照我国的劳动法律进行及时的办理,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没有及时办理的,劳动者可以进行相应的申述。

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单位 第2篇

某餐饮集团承包了市区一家公司的餐厅业务。通过层层选拔,葛某应聘成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葛某的工作地点为该公司餐厅。

一年后,因与公司的承包关系解除,餐饮集团以原工作岗位撤销为由,将葛某调整到集团下属的某县招待所上班。因招待所离家30多公里且交通不便,葛某没到这里上班。

过了7天,餐饮集团以葛某旷工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把他解雇了。为此,葛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餐饮集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近日,仲裁裁决支持了葛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单位 第3篇

汤某原任公司销售部经理,因连续2个月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公司拟将其调整到售后服务部任经理,月工资减少1000元。此后,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将调岗降薪事宜通知汤某,汤某既未回复也未提出异议,并在通知后第二天赴任售后服务部经理。

汤某到售后服务部工作6个月后提出辞职,要求公司向其补足6个月的工资差额6000元,其理由是公司对他调岗降薪未依法采用书面形式,该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但其请求被驳回。

【点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据此,当事人的默示在符合相应条件下将视为其意思表示,默示视为同意的规则也适用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在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未采用书面方式,而采用默示的方式。那么,什么样的默示变更有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仲裁及法院可通过劳资双方的行为间接推定劳动合同已经变更。

本案中,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汤某调岗降薪,汤某接到通知后虽然保持沉默,但其按通知要求到新岗位上班,可以推定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变更已协商一致,而且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据此,该劳动合同变更是合法有效的。汤某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并补足工资差额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被仲裁及法院驳回是理所应当的。(据《劳动午报》报道 潘家永 律师)

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单位 第4篇

2017年3月,吕某入职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双方先后订立过2次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吕某的工作岗位为建筑设计。2021年3月,公司为扭转持续亏损的局面、降低经营成本,决定对内设机构进行资源整合。相应地,将吕某的岗位调整为建筑管理,并明确其原工资待遇不变。

公司将岗位调整决定告知吕某时,吕某明确表示不接受。此后,公司与吕某再次面谈,协商岗位调整事宜,吕某仍然拒绝工作岗位调整。2021年3月9日,公司作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其一个月后办理离职手续,并将解约决定告知了工会。

吕某认为,公司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调整其工作岗位属于违法,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上加错。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之后,吕某又向法院起诉,但其请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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