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推荐3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1
劳动者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1篇
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是可行的。例如劳动者是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口头通知单位,可以与其解约;或者单位具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的,劳动者可以立即口头与其解约。
《_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2篇
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的,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3篇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是由谁解除的?
庭审中,杨某称,2017年1月10日,学校总务处李科长口头通知其不要上班了,因此是学校解除了劳动关系。为此,杨某向仲裁庭提交有3份证人出具的证明。其证人未出庭。学校则辩称,杨某没有去上班是其自身的原因,学校尚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且仍通知其继续上班。学校未提交证据材料,仅有学校总务处李科长出庭表明自己没有向杨某说过“不要上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