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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议方案格式范文(热门9篇)(政府会议方案)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30

政府会议方案格式范文 第1篇

一、总结成绩、查找不足,全面回顾去年的办理工作

2011年,是县乡换届之年,我县进行了两次交办工作,共受理了210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都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办复率100%,代表委员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98%以上。我们之所以能够取得上述办理成效,是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人大、政协勤督力促分不开的,更是与各承办单位履职尽责、真抓实干分不开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的结果。县政府对《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的落实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历来高度重视。县政府主要领导多次要求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以办理工作促进部门工作开展,以办理结果衡量和检验部门工作成绩,确保建议提案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给代表、委员满意的答复。县政府其他领导也经常对分管范围内涉及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建议提案,作出批示、及时指导、认真督办,使一些多年反映、情况复杂的建议提案得到了较好解决。

二是人大政协高效督办的结果。县人大、县政协的领导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十分重视,在各种场合、通过各种形式对办理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开展了重点督办件办理工作,采取听取政府部门办理工作汇报、组织调研、视察走访、协商座谈等多种形式,督促承办单位加强办理工作。

三是承办单位高位推动的结果。县政府各承办单位都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科室具体办”的办理工作责任制。无论是宏观上的建议提案,还是微观上的项目建设,乃至个案上的意见诉求,有关部门都能通过召开班子会议、主动登门听取意见等形式认真研究,认真采纳,认真落实。同时,各承办单位在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分解任务时,能够围绕政府工作重点,集中精力,扎实工作,密切跟踪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强化应对措施,破解了一批事关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难点问题。应该说,各部门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承办任务较重、办理难度较大的单位,如县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教育局、城管局等单位办理工作扎实,措施得力,成效明显,应该给予充分肯定。尤其在人民群众呼声比较强烈、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安全等方面的建议提案都得到了较好解决。如《关于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金融危机的提案》、《关于解决好我县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几点建议的提案》和《希望切实加强全县的社会治安力度,让群众社会安全感进一步提高,社会更和谐的建议》等。

2011年,县政府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很大差距。一是极少数单位对办理工作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工作比较拖拉、答复过于简单,向代表、委员反馈意见不及时。二是办理质量还不够高,有的片面追求满意率,没有在实效上下功夫,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解决得还不够彻底。三是办理方式还比较单一,尤其是开门办理、面商办理开展得还很不够。对于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要予以高度重视,加以改进。

二、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增强办理工作的责任感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政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人民履行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职能和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不仅是支持人大、政协履行“两个职能”,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利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我县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第一、要从提升执政能力的高度来做好办理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就是要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提高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从而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使政府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是围绕促进我县生产力发展、推动先进文化、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而提出来的,表达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心声。这些建议、提案既是政府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拓宽政府工作视野的重要智慧来源。抓好这些建议和提案的办理,不仅在近期即可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将对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这就要求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认真从建议、提案中汲取智慧,拓宽视野,完善工作规划,创新工作思路。通过广泛吸纳代表、委员的建议和意见,使政府工作的规划、目标和措施更科学、更完善、更符合实际,使代表、委员的智慧在政府工作中得到更充分的体现,进而提高政府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不断进步。

第二,要从打好“三大战役”的高度来做好办理工作。今年是全市“三大战役”突破之年,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分解归责,对建议、提案进行梳理督办,就是要将“三大战役”的战略目标细化成阶段目标,就是要将“三大战役”的宏伟蓝图具化成“案头”工作,就是要将“三大战役”的千斤担子分解为人人承担,就是要激发人民斗志、依靠群众力量,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人心,群策群力,为实现“三大战役”突破之年的新目标共同奋斗。

第三,要从自觉接受监督的高度来做好办理工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是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和实现途径。我们依法办理建议、提案的过程,实际就是接受人大、政协依法监督、民主监督的过程。人大和政协对政府的监督,其实质就是通过监督来支持政府的工作。建议和提案是一种资源,也是一种财富。切实解决好建议、提案反映的群众意见和呼声,及时为民排忧解难,既是政府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又是做好政府工作的必要条件,更是执政为民的客观要求。各承办单位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采纳有用之言,积极促成可行之事,切实履行办复之责,力争让代表满意、委员满意、人民群众满意。

三、履职尽责、突出重点,着力提高办理工作成效

今年,各乡镇、各部门需要承办的任务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人大代表建议。县人大十六届二次会议人大代表提交政府系统办理的建议共45件,市政府交给我县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9件,经县政府办梳理、分解交办到17个部门和3个乡镇。二是政协提案。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二次会议政协委员提交政府系统办理的提案共132件,市政府交给我县办理省、市政协提案3件,经县政府办梳理、分解交办到43个部门和1个乡镇。三是《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程县长在县人大十六届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是一个非常求真务实的报告,是一个非常紧扣主题的报告,是一个非常振奋人心的报告。认真学习好、领会好、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是全县政府各部门的首要职责,是各乡镇政府的首要职责,是全体公务人员的首要职责。县政府办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的目标任务,进行了认真疏理、筛选,并征求了各位分管县长的意见,将报告中的主要目标任务分解为87项,主要涉及58个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具体工作中,各承办单位要落实好“三项责任”,努力提高“两项水平”:

一要落实承办责任。会上,县政府办已将《关于下达2012年县〈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印发给了大家,明确了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把办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进行责任分解,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承办人员专门办”三级责任人制度。对政府工作报告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责任单位每季度要上报一次实施情况,所有任务要在12月15日前完全落实到位,未落实的责任单位要向分管县长当面作出说明。所有建议提案自交办之日起,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对答复不满意的,必须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二要落实协调责任。对一项工作涉及几个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协调推进,协办单位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送主办单位,任何单位不得在办理过程中推诿扯皮;主办单位如果协调有难度的,可由县政府办组织协调;县政府办如果协调有难度的,可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三要落实督办责任。要把督办作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注意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跟踪问效。一是坚持领导亲自督办。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是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办理工作负责,对重要的建议、提案要制定具体的措施,亲自督办。二是加强跟踪督办。对正在办理的建议、提案,各有关部门要跟踪督促,一件一件地抓好落实。凡是在办理中提出了措施、落实了资金或纳入了计划的建议、提案,要抓紧落实。县政府办要定期不定期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三是实行视察督办制度。适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推动办理工作。

四要努力提高办理水平。今年,我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目标是,努力做到“一提高、两降低、三满意”。“一提高”,就是提高A类建议提案比重,今年要确保提升5个百分点。“两降低”,就是降低B类和C类建议提案比重,今年要确保B类下降5个百分点,C类力争降到10%以内。“三满意”,就是办理结果让人大代表满意、政协委员满意、人民群众满意。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上述目标狠抓落实,要切实把办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主要领导要亲自协调解决,对一些重要问题的书面答复,要亲自审核、签发;对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提案要亲自处理,坚决做到“开门办理”、“面商办理”。在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目标任务时,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进一步细化分解各项任务,落实专门人员和机构办理,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落实,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当作全年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对一些先进典型,县内新闻媒体要主动宣传报道,努力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办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政府会议方案格式范文 第2篇

关于召开全区宣传部长会议的通知

各市委宣传部,柳铁党委宣传部:

定于9日9-10日召开全区宣传部长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议题

传达学习_召开的部分省区市宣传部长座谈会精神;总结交流我区前八个月宣传思想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参加人员

各市委宣传部长、柳铁党委宣传部长。

三、会议时间

9日9-10日(会期一天半,9日8日下午报到)。

四、会议地点

报到及住宿地点:南宁市七星路广西宣传干部培训中心。

会场:区党委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五、有关事项

(一)请参加会议人员准备约15分钟的发言。请将发言材料打印50份,在报到时交会务组 (打印要求:16开幅面,在左上角用四号楷体注明“全区宣传部长座谈会发言材料”)。

(二)请各市委宣传部长、柳铁党委宣传部长安排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准时出席会议。在外出差、学习的,加无特殊情况,务请回邕参加会议。

(三)请各市委宣传部、柳铁党委宣传部于9月5日下午下班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报到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办公室。

联系人:___,电话:____,传真:______。

_________委员会宣传部

__年_月_日

政府会议方案格式范文 第3篇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程序,适用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室)主任协助政府行政首长行使决策权。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六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二)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三)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_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政府决策的,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第七条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专家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部门协调;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

(七)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备选方案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十一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协调制度。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室)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室)主任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多位政府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提请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十七条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领导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八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同级_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依法提请同级_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第二十条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及时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二条政府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政府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政府行政首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政府提出。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_《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贻误工作的,依照_《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_《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政府会议方案格式范文 第4篇

20**年,共收到向省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177件,比上年增长,依法受理145件,比上年增长。

一、案件概况

20**年省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涉案类别和领域较为宽泛,被申请人仍以设区的市政府为主,省政府和省政府所属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比例有所上升,行政复议结果中调解、和解结案率提高。

(一)案件类别:177件行政复议申请中,涉及土地管理71件,占,同比下降;建设21件,同比上升;民政15件,同比上升25%;劳动和社会保障10件,同比上升;公安8件,同比上升;水利7件,质量技术监督6件,财政金融2件,其他37件。

图一:案件类别比例图

(二)申请事项:177件行政复议申请中,行政征收(主要是土地征收)45件,占,同比下降;行政确认(主要是土地发证)41件,同比上升;行政处罚26件,同比下降;行政不作为15件,同比上升;行政强制措施8件,同比上升;行政许可6件,与上年度持平;行政确权6件,同比下降25%;行政收费5件,同比上升25%;其他25件。

图二:申请事项比例图

(三)被申请人情况:177件行政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为省政府(主要涉及征地审批)的25件,占总数的,比去年增加3个百分点;为省政府所属部门的30件,占总数的,比去年增加2个百分点;为设区的市政府的97件(主要集中在阜阳、宿州、亳州等市),占总数的,比去年减少3个百分点;其他25件。

图三:被申请人情况比例图

(四)复议结果:受理的145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已办结133件,占受理总数的。在办结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46件中,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24件,维持率同比下降;撤销的6件,撤销率与上年度基本持平;确认无效的1件;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4件;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等原因申请人撤回申请而决定终止的11件(大多因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不当,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而达成和解),调解、和解结案率同比上升。其余87件则转有关机关处理或作其他处理(如对法院判决不服的、或复议申请事项超出法定受理时限的、或复议申请不属于案件受理范围的、或下级政府不愿受理经督办后重新受理的)。

图四:行政复议决定类型比例图

二、基本特点

(一)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

政府会议方案格式范文 第5篇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现状和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过程,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规对行政复议有了规定,称为“申诉”、“复审”、“复验”。“”期间,行政复议制度实施陷入停滞。八十年代,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行政复议制度得到了恢复和发展。《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为配合行政诉讼制度的实施,_于1990年12月24日通过了《_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9年4月29日, 《_行政复议法》经九届_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强化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简化了行政复议申请程序,充分体现便民原则;赋予申请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启动权,探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明确复议机关不履行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保障申请人行政复议权的行使。据__统计,自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受案数量逐年上升,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行政争议有8万多起,经过复议,%的案件没有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法治政府的“助推器”、和谐社会的“减压阀”。但由于复议制度还存在的以下一些问题,导致权利救济效果和社会预期有很大差距,影响了人们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任,削弱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很多群众不愿意或不习惯通过行政复议表达诉求,主要采取等方式寻求解决问题,行政复议矛盾解决机制的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充分,行政复议制度有待改革完善。

(一)机构缺少独立性,复议公正难以实现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内设机构,附属于行政机关,复议活动受人为因素影响和干扰较为普遍,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多,变更、撤销的少。从20__年至20__年__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看,7年共受理复议案件4714件,维持2836件,占63%;撤销681件,占;变更162件,占;确认违法70件,占;责令履行义务98件,占;撤回申请746件,占16. 5 %;其他处理121件,占。由于复议机构和复议人员难以保持超脱和中立立场,缺少独立性,导致复议案件公正性受到影响,行政复议权威性难以树立。

(二)运行方式行政化,复议公信力受到影响

不少复议机关简单的认为行政复议只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手段,复议工作混同于一般行政工作。复议办案过程只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过程封闭,透明度差。按照现行复议法的规定,复议人员负责调查案件事实、审查法律适用、提出结案意见,逐级报本机关领导审批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种制度设计行政化色彩浓厚,违反了解决行政争议所需要的准司法化程序规则,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争讼对抗,难以保证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导致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三)复议人员专业性不强,案件办理质量不高

行政复议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工作,需要复议人员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备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根据我们对__市所辖区、县(市)政府复议人员的统计,八区十县(市)政府法制部门核定复议人员编制65人,实有50人,正规大学本科毕业3人,占实有复议人员6﹪;其中法律专业毕业2人,仅占实有复议人员4﹪。复议人员普遍存在法律素养不够,法律信仰欠缺,专业知识不足,居间裁判角色意识缺乏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要求复议法对复议人员资格准入作出具体规定。

(四)管辖体制条块分割,复议功能弱化

《行政复议法》确立的是“条块分割”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政府部门时,复议申请人既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向该部门所属的本级政府申请复议。从复议实践来看,条块并存的管辖体制存在一定弊端:一是条条管辖容易出现部门保护问题,因部门利益无原则维持下级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条条管辖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力度较弱。由于上下级行政部门之间没有领导关系(垂直领导机关除外),时常出 现下级部门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上级部门行政复议决定,而上级部门无法处理的情况。三是条条管辖增加行政成本和申请人负担。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部门多则数十个,少则十几个,无论有案无案都要配置复议编制和人员。多个复议机关并存的现状,膨胀了行政编制,增大了行政成本。同时,上级主管部门与复议申请人往往不在同一地区,申请人需要异地提出申请,复议机关需要异地调查,异地审理,条条管辖增加了申请人和复议机关的负担,也影响了复议效率。四是条块管辖容易出现复议结论不一致的情况。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多个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案件或者对于同类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案件,有的申请人向政府提出复议,有的申请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实践中存在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同类执法活动作出不同复议决定的情况,出现复议决定“打架”的问题,导致被申请人无法适从。

二、__市行政复议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的模式设计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需要具备纠纷解决机制的一般特点,因此,制度模式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独立原则。公正是法的价值取向,要实现公正就要从体制上和程序上保证纠纷解决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复议机构的相对独立是实现复议公正的前提。

二是程序原则。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使复议当事人受到平等对待,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得到应有尊重,才能实现复议结果公正。

三是公开原则。要防止复议裁判的恣意和专断,就要制定公开透明的复议程序和规则。不但立案要公开透明,复议过程和复议决定也要向社会公开,允许查阅复制。

政府会议方案格式范文 第6篇

区__局、区__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时间:20__年_月_日(周_)__:__(24小时制) 地点:______局(_____路____号)_号楼_楼会议室

二、参会人员

(一)……

(二)……

(三)……

三、会议内容

四、其它事项

(本页无正文)

附件:1.附件三号仿宋_GB2312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2.附件三号仿宋_GB2312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局

20__年__月__日

政府会议方案格式范文 第7篇

关于_______________会议的通知

各职能处室:

定于_月_日召开____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会议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参加人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会议时间

_月_——_日(会期___,_____报到。)

四、 会议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 有关事宜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

联系人:___,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

_________

____年_月_日

政府会议方案格式范文 第8篇

摘要:西方议会的财_是议会审议和批准政府财政预算和决算的权力,是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重要权力。西方议会的财政监督对我国做好人大预算监督、树立人大权威、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借鉴作用。

关键词:西方议会;_;财政监督;

西方议会的财_也称财政议决权或财政监督权,一般主要指议会审议和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的权力,常常被形象地称为议会的“钱袋权”或“管理国库的权力”。从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不出代议士不纳税”反对封建王权口号来看,财_是西方议会的传统权力,也是核心权力。

各国对议会财_内容的规定不尽一致,但主要是批准政府的预算和决算。根据规定,政府每年的总收入和总支出都须得到议会的事先同意,支出的分配细目也需经议会同意,政府的支出只能限于议会同意的范围之内。因此,政府事先编制出某一期限内(通常为一年)国家收入和支出数额的方案,以得到议会的同意,这就是财政预算。同时,政府对上一个期限内政府收入和支出的数额作出总结,并向议会报告,这就是财政决算。预算案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称之为财政年度或会计年度。西方各国财政年度的起止时间不一。若在财政年度开始前议会来不及通过全部预算,则可通过临时预算法案。决算案一般由政府财政部门汇编、制定,先送审计机关审核,然后转呈议会审议通过。

一般而言,财政预算案由政府提出。西方各国议会的财_在内容上不完全一致,在行使财政监督权的过程中也各有特点。英国议会的财_主要分为讨论和审议政府的公共开支预算以及政府的税收方案。公共开支预算方面,每年2月由首席财政大臣向议会提出公共开支预算案,由下院公共开支委员会负责审查,该委员会下设6个小组委员会,就各项具体开支项目进行分析和审查。然后由议会在为期26天的“反对党日”对其进行辩论。7月,议会对其进行“三读”和表决,通过公共开支预算,成为“拨款法”。政府有关超支的补充预算也需经议会批准。税收方面,每年4月初由财政大臣在预算演讲中提出政府的税收方案,由议会的财政及公务员专门委员会及其属下的小组委员会负责审查。随后由议会对之进行辩论。7月,议会对其进行“三读”和表决,通过税收方案,成为“财政法”。此外,英国下院还设有公共帐目委员会,由反对党议员牵头负责,对政府公共开支预算被批准后以及被国家审计局审计后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委员会有权传讯政府官员到场作证,有权调阅有关的文书和档案。

财_是西方各国议会共有的通过国家预算来监督政府的一种重要权力。表面上看,预算案仅规定政府经费收支,但事实上它体现出政府的施政方针。议会有权审议、修改或否决政府的财政预算案,也就是有权审议、修改或否决政府的施政方针。在议会制国家(如英国),议会虽不能编制预算,也不能不经政府同意修正政府的征税与开支要求,但议会可以绝对地否决政府的征税议案与拨款议案。议会拒绝通过政府的财政议案意味着对政府的不信任。政府要么主动辞职,要么提请国王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在总统制国家(如美国),国会不仅可以自主编制某一财政年度有关收支和债务的预算案,还可以对总统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实行连政策带金额的双面审议,可以对其进行自由裁量,任意予以增减,不留任何免于审议的内容。通过取消或削减资金,国会可以废除或削减政府机构某些项目。通过增加资金,国会可以确立受到忽视的某些项目领域。国会对总统财政预算案的监督和制约重者可导致政府部门瘫痪,如1994年在国会选举中获胜而占据国会两院多数的共和党议员与民主党总统在大幅度削减联邦预算问题上意见不一,直至10月l日新的财政年度开始时,总统提交的预算案仍未通过,政府只能要求国会通过临时拨款法案以维持政府的运转,但此后双方仍然相持不下,结果政府被迫三度关门。但更多情况下是总统在国会财政大权的制约下不得不考虑国会的要求而寻求政治妥协。如1995年国会与总统围绕制定1996年财政预算调整法和各单项拨款法继续展开预算争论,结果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国会迫使总统放弃了10年内平衡预算的初衷并同意7年内平衡预算,总统则阻止了国会大砍医疗照顾和医疗帮助基本社会福利项目的主张。

西方议会制度作为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与中国的人大制度有本质区别。我们既不学西方的议会制度,也不走西方的议会道路,我们必须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但是,西方议会的一些操作性技术、方法,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尤其是财政监督,对我们做好人大预算监督、树立人大权威、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借鉴作用。

第一,要树立“不出代议士不纳税”的理念。未经人大同意不得征税,这样的理念在中国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中国的传统习惯是政府决定征税,征什么税、征多少税往往都是政府说了算,认为老百姓交“皇粮国税”天经地义。这点有待探讨。现代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征税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福祉,不和老百姓商量,不经人大同意,政府直接决定,既有悖民主精神,又容易导致政府权力滥用。同时,这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相悖。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增强政府尤其是财政、税务机关的法治意识,在国家税收上坚持严格按法律程序办,税率、税种等一定要按经人大批准同意的规定执行,不得以政策代替法律,不得随意变通人大决定。同时,未经人大同意,政府财政部门也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支出,或者变更财政资金的用途。另一方面,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措施加强经济民主的宣传教育,逐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未经人大审议决定的事项,公民有权拒绝交税,并有权提起诉讼;人大通过的有关税收方面的决定,公民必须坚决执行。通过自律和监督,财政税收将更加公开、透明、民主、科学,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加适应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需要。

政府会议方案格式范文 第9篇

加拿大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宪法,主要由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通过的宪法性文件构成了它的宪法,其中包括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不列颠北美法案》, 1867-1975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及1982年加拿大议会通过并由英国女王批准的《加拿大宪法法》。1981年12月2日和8日,加拿大议会两院通过了《加拿大议会致英国女王请求书》和《使加拿大参议院和众议院请求生效法》,并送交英国议会审议。呈文附件包括了《加拿大宪法法》。1982年4月 17日,英国女王宣布:终止英国议会为加拿大立法的权力,英国议会的立法不再作为加拿大法律的组成部分适用于加拿大;女王还签署了《加拿大宪法法》。《加拿大宪法》规定,宪法是其最高法律;任何法律如果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其不符合的部分是不发生效力的或者是无效的。

加拿大的联邦议会及其立法职权

宪法规定,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联邦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英国女王的代表——总督、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加拿大总督作为英国女王的代表,其职位只是象征性的,没有行政实权。总督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解散议会,任命民选产生的总理及其政府,签署议会通过的法案,接待来访的国家元首,接受外国使节递交的国书,为三军将领授衔和为国家做出杰出贡献者颁奖等。总督还是加拿大军队的最高统帅。

加拿大联邦议会每年开会约27个星期,时间通常从9月开始至次年6月。共约175个会议日。1991年改革为134个会议日,为了弥补减少会议日带来的时间损失,每一个会议日增加一个小时,并相应减少了施政演说、预算辩论、“反对党日”等的时间。逢国家法定节假日议会休息。议会休会期间,议员均回到自己的选区工作。参议院每周开会时间集中在星期二至星期四。众议院则从周一至周五都开会,星期一为上午11点至晚上7点,周二至周四为上午10点至晚上7点,周五为上午10点至下午2点30分。星期一至星期四晚上会议结束前半小时,是法定的众议院辩论时间。议会议员必须与选区选民保持密切关系,“在众议院开会的周末以及在休会期间,他们都必须尽可能多地回到自己的选区,只有这样才能与选民接触,研究他们的问题以掌握第一手资料。”

参议院共有105名议员,名额按各省人口比例和历史形成的惯例分配,任职无限期。从宪法理论上讲,参议院与众议院在立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除不具有财政立法的提案权外,参议院拥有众议院的一切权力。” 参议院有权提出大部分法案,修改或者否决众议院的法案,但由于各种政治原因,参议院从一开始就只能起到从属作用,它的实际职权大致局限于审议私人法案、调查涉及公众利益的争议,以及出于政治考虑的有限范围内复议众议院所通过的或者等待通过的法案。加拿大历史上设立参议院的主要目的是制衡众议院的立法,使立法更加慎重、完备。虽然宪法授予参议院享有与众议院基本相同的权力,“虽然参议院在议会大楼中部那些装饰华丽的红色大厅内拥有表面上的权力象征,但事实上它在立法程序中远不及众议院那么重要。” 在立法职权方面,参议院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众议院提出的法案。凡众议院通过的有关法案,均须经参议院通过,才能提交总督签署。参议院对众议院提出的法案有权否决和修改,但修改后的法案还须经众议院再次通过。参议院也有权提交议案,但数量很少,且不能主动提出任何涉及财政预算、税收和修宪的议案。

参议院很少完全否决一项议案,它总是对众议院审议通过的议案提一些修改意见,甚至对一些有关财政的议案也提修正案。参议院无权对有关财政的议案提增加开支的修正案。如果参议院提的意见好,众议院会原封不动地接受,如果参议院提交的修正案众议院不愿意接受,参议院必须将修改理由交到众议院,如果众议院还是不同意修改,而参议院又坚持要修改,就在两院之间成立一个联席会进行协商。虽然先由参议院审议的议案并不多,但参议员一般都在银行业、工商业工作过,他们经常处理一些技术水平要求比较高的法律,如破产法和公司法等,能帮助众议院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私事议案(私人团体例如职业协会等提交的议案)一般都先提交到参议院审议。为更充分地审议议案,现在参议院总是在众议院尚未通过议案前就提前非正式地对该议案进行审议。1991年的议事规则规定,议长或副议长接受议员的动议,可将某一众议院正在审议的议案非正式地提交某个委员会审议。

参议院在众议院开会期间,每星期有三个下午举行议会全会。参议院的大部分工作都由其下属的委员会处理。参议院下设20个委员会,它们是:土著委员会;农业和森林委员会;1867年宪法93款修改特别联合委员会;银行、贸易和商业委员会;布雷顿角发展公司特别委员会;儿童监护和权利特别委员会;能源、环境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渔业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国内经济、预算和管理委员会;立法和宪法事务委员会;议会图书馆联合委员会;国家金融委员会;官方语言联合委员会;特权和常规法令委员会;安全情报特别委员会;社会事务、科学技术委员会;条法审查联合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通讯委员会。参议院的委员会经常开会,审议农业、渔业、贸易、银行、宪法事务、种族争端、社会政策等问题的立法。还有一个特别委员会专门审理有关青年、新闻媒体、国防和贫穷等特殊立法问题。参议员的主要工作是审议法案,也可对政府工作提出质询。近十多年来,参议院还承担了新的任务,负责调查贫穷、失业、通涨、老人、土著人、土地使用、科学政策、与美国关系、政府部门效率等社会关心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报告,为政府制定政策和立法提供依据。

众议院有301名议员,由各省按照人口比例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 年。众议院设有20个委员会,它们是:土著事务和北方发展委员会;农业和农业食品委员会;加拿大遗产委员会;公民和移民委员会;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渔业和海洋委员会;外交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卫生委员会;人力资源开发和残疾人地位委员会;工业委员会;司法和人权委员会;议会图书馆联合委员会;国防和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自然资源和政府运作委员会;官方语言联合委员会;程序和议会事务委员会;公共账务委员会;条法审查联合委员会;交通委员会。

众议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与参议院共同行使立法权;提出财政法案和_案;负责对政府进行监督。按照加拿大宪法规定的原理,众议院是自由讨论重要社会和政治问题的“公共论坛”。联邦政府及其各部门,包括总理在内须对众议院定期报告工作。众议院有权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质询,并要求做出解答。众议院还设有各种与政府各部门相对应的委员会分别监督政府工作。众议院大部分时间则是用以审议法案,包括政府提出的公共议案和议员提出的私事议案。任何涉及国家财政预算问

题的法案,只有众议院有权提出。众议院有权通过预算拨款等影响政府的政策。众议院还可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或采取否决预算案的方式迫使政府下台。一旦解散政府,正式反对党可受命联合组阁或提前举行全国大选。

众议院的内部事务一般由内部经济理事会管理。内部经济理事会由议长、副议长、2名内阁部长、反对党的领袖(或领袖指定的1名代表)、2名执政党后座议员,1名领衔反对党后座议员,1 名在议会至少拥有12个议席的第三党后座议员组成。内部经济理事会负责雇用众议院所有的工作人员并管理众议院的建筑房产,还负责决定众议院的行政、财政事务,为工作人员提供更优越的工作环境,以更好地为议员服务。

加拿大总督作为国家的实际元首,在立法方面,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代表英王签署法律;批准条约;任命参议院议员。

根据1867年的《不列颠北美法案》第91条规定,加拿大联邦议会在未明确规定由各省享有专属立法权的一切事项,联邦为和平、秩序和一个良好的政府有权制定法律。它的立法职权包括:

1、 公共债务和财产;

2、 民兵、路海军服役和国防;

3、 财政收入;

4、 商业和贸易的管理,失业保险;

5、 以任何征税方式和征税制度筹集款项;

6、 凭借公共信用举债;

7、 确定和提供加拿大政府中文职和其他官员的薪金;

8、 人口调查和统计;

9、 航空;

10、 标灯、浮标、灯塔和黑岛;

11、 航行和海运;

12、 海军医院的检疫、建立和维持;

13、 沿海和内海渔业;

14、 一个省与英国或其他国家之间以及两省之间的货物运输;

15、 通货和铸币;

16、 信贷、银行合并和纸币发行;

17、 储蓄银行;

18、 度量衡;

19、 票据;

20、 利率;

21、 法币;

22、 破产;

23、 发现和发明专利;

24、 版权;

25、 印第安人及其保留地;

26、 邮政服务;

27、 广播、电信;

28、 入籍和外国人;

29、 结婚和离婚;

30、 刑法和刑事程序;

31、 监禁;

32、 省际和国际轮船、渡口、铁路、运河和邮电等。

在联邦享有的专属立法权的事项上,如果各省立法与之相抵触,则以联邦立法为准。

除了以上列举的立法权限事项外,《不列颠北美法案》在其他条款中还规定了属于联邦的立法权限的事项,其中包括省际的工程与企业,以及被认为对加拿大具有普遍利益的工程。联邦对于各省的立法也有一定的限制权:联邦可对各省制定的法律行使否决权;可以指示省督拒绝批准省议会通过的包括宪法修正案在内的各种法案;即使经省督批准的法案,总督也有权在一年内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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