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白律师网,免费给小白普及法律知识。

分站导航

热点关注

阿白律师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8:00-22:00

当前位置:

阿白律师网

>

律所资讯

>

法律常识

病毒的预防和防治工作计划(共8篇)(病毒的预防和注意事项)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23

简介:法务时刻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病毒的预防和防治工作计划(共8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法务时刻网还可以找到更多《病毒的预防和防治工作计划(共8篇)》。

病毒的预防和防治工作计划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本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_传染病防止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组织机构

工作小组:

组长:xxx。

成员:各班班主任。

三、工作目标

1、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2、完善传染病的信息报告程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把突发传染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传染病发展防治知识,提高师生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活动场所卫生水平,抓好预防接种查验工作,作好因病缺课登记,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措施。

2、统一领导,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3、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实行校长负总责。

4、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5、建立预警,救治快速反应机制。

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五、组织管理

1、为严防传染病在校内传播流行,本校设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负责本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登记在传染病登记本上。

2、在校所有教师、学生都是义务疫情报告人,发现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报告学校的专兼职疫情报告人员。

3、学校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

(1)报告内容及时限

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报告方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镇卫生院)报告,同时向区教育局报告。

六、学校疫情报告

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是,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如因玩忽职守造成学校传染病传播流行,将依追究法律责任。

七、协助疾控机构、医疗机构

对传染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前一律停课,不得来校。学生因传染病休学,痊愈好要出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证明并经学校同意方可回校学习。

八、加强健康教育,定期开设健康教育课

坚持开窗通风和定期消毒制度。

病毒的预防和防治工作计划 第2篇

学校是人群密集的场所,学生是易感人群,极易被传染病感染并造成流行。为了贯彻落实《县教育局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学校、托幼机构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保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_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以科学的观点,人本的意识,和谐的主题为中心,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和应急机制,切实做到对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二、实施措

(一)成立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二)完善传染病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建全传染病报告网络。

班主任、科任教师如在晨检、午检中发现病例,应立即报告校主管领导,采取相应措施。学校疫情报告员向县疾控中心和教育局主管局长报告,主管局长向局长办公会议通报。_门上报卫生局主管领导。H

(三)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 此处隐藏7758字,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55律师来源链接:https://www.ea55.com/

标签:      

法律求助咨询
本站覆盖全国各省市律师事务所咨询,如果您有法律上的疑问,需要解答;或者您有法律上的求助,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在收到您的信息之后,安排您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当地最近的律师事务所和您联系,协助您处理法律上的问题!
*

姓名

*

手机号码

*

户籍地址

  *

您的疑问

立即提交 《隐私保障》

分享:

qq好友分享 QQ空间分享 新浪微博分享 微信分享 更多分享方式
(c)2024 www.szjesu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SiteMap 联系我们 | 浙ICP备2022036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