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天不给钱是否合理(打工试用期三天不给钱合理吗)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22
问题解答:
试用期三天不给钱是不合理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既然劳动者为工作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实际工作天数的工资,并在解除时一次付清。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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