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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5000范文(热门35篇)(法学论文范文完整版)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19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1篇

此处所讲的建立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与上文所论述的原告胜诉奖励制度和滥诉惩罚机制是相通的。一方面,基于经济公益诉讼自身特有的诉讼周期长、取证困难、专业知识相差大等特点,建立起原告胜诉奖励等激励制度,给予他们充分的社会支持和物质帮助,从而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和诉讼热情。另一方面,也需警惕他人钻法律漏洞,利用诉权侵害他人权益。因此,为了防范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浪费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行为,也需要建立配套的惩罚制度,对此权利的行使予以制约和规范。只有做到激励与惩罚相结合,才能确保经济公益诉讼的体制更为完善,也能有助于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能够从容地应对更多、更广泛的问题。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2篇

我国国情与西方国家不同。从经济发展层面来看,西方国家大多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工业时代,在他们成熟的运行体制下,西方的经济及资本制度已经形成了十分完善的体系,在经济公益诉讼方面的立法也相当地完善,目前主要集中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及违宪审查等领域。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工业发展相对较晚,经历的时期短暂,发展也不够充分,因此,要避免完全的“拿来主义”或全部西方主义,将他们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照搬照抄、生搬硬套。相反,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国情,设立具有本国特色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着重对消费者权益、环境污染、政府滥权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等方面进行规范和保护。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3篇

现今宏观调控法正在成为当代各国经济法的核心。这是2l世纪世界范围内经济法体系发展变化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这是由宏观调控法自身在经济法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宏观调控法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决定的。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总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为解决因^v^市场失灵^v^和^v^政府失控^v^而产生的国民经济运行的问题、实现社会利益而产生的。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发挥作用予以弥补和矫正,但是由于政府部门的天然垄断性,缺乏激励机制,造成了政府行为效率低下,官僚主义滋生,从而极易在纠正市场不足时,引发新的分配问题。因此,政府的行为需要法律来匡正。实际上,政府失败比市场失灵更可怕。因为如果市场失灵,政府可以抵制,而如果政府失败,市场就无能为力。因而只能依靠法律,即宏观调控法来对政府调控行为进行匡正。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4篇

公益诉讼在当事人适格、诉权理论、法院角色、判决的既判力等方面与传统诉讼存在区别,其根源在于公益诉讼的理念在维护一种超越个人、关乎社会的利益价值,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表现形式、以经济秩序和经济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利益也正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在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市场管理及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均凸显了公共利益的本位观,这也促使“现代型诉讼”之称的公益诉讼与经济法有着很强的契合性,因而基于经济法上权利义务而产生的公益诉讼即经济公益诉讼应运而生。但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在针对经济法领域侵权方面的制裁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会制约对经济层面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由于现有诉讼模式无法解决这一难题,因而公益诉讼制度这一新型的诉讼制度的建立十分有必要。其优越性体现在,从民刑及经济这些不同的角度来尝试解决上述的违法侵权事件,使得对违反经济法行为的处理具有全面性和根本性,从而弥补了现行三种诉讼制度之间因不同诉讼程序切换导致的各种问题。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5篇

目前来说,我国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处于滞后状态,远远落后于欧洲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应该敢于拿起国际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对于世界贸易纠纷的法律建设工程应该投入大量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4]。应该努力研究世界贸易各种规则并有效地利用国际贸易法解决世界贸易争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减少损失,以此来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目前我国国内法律相对来说也是滞后的,必须加强对国内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以此来适应于全球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还应该加强和周边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在国际法规的制定中应当积极参与和表现,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6篇

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经济法是一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的新制度,经济法旗帜鲜明地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即所谓的“社会本位”。同时,鉴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主要是指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其他社会利益的维护则由社会法等其他法的部门承担。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法本质上即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强调国家应对进行干预,又强调国家的干预应当适度。国家的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以及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方法和手段,国家适度干预包含以下两点。

首先,适度干预应当合法。任何类型的国家干预必须在主体、内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据,具体来讲,合法干预的内容包括:干预主体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为国家干预行为;干预行为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授权为国家干预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干预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特定机构创设无法律依据之干预行为;干预程序合法,即国家干预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法规范的要求,使干预行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确行使干预行为的根本保证。

其次,适度干预应当合理。所谓合理干预,是指国家干预行为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调节的就无需进行干预,否则,必然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在合法干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预主要包括干预范围合理以及干预力度合理。干预范围合理是指国家干预的范围不应超出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信息失灵、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应等问题。干预力度是决定干预绩效的关键,力度不足必然导致预期的干预效果无法达到,力度过大则会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市场失灵的程度,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权衡考量。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7篇

由于社会经济总体由全部经济主体即企业和个人构成,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必须注重维护而不是妨害广大经济主体的利益,否则维护社会总体效益便是一句空话。但是二者之间毕竟存在着矛盾冲突,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起到一种“衡平”的作用,在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进行衡平,以最终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因此,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

上述三条原则具有各自特定的内涵,相互之间也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念,强调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反映了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本质,认为国家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根本方法。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摘要】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工伤事故频发,给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和谐、受害职工个人生活,都有着严重影响。在多元化的工伤事故救济方式中,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以强制工伤保险的方式,使工伤职工得到基本的保障与补偿。论文先总结了工伤事故的概念,分析了工伤事故的法律特征。对工伤事故的归责原则,从历史的角度,分别分析了企业过错责任原则、企业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工伤事故;赔偿;归责原则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8篇

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的教学长期处于低水平的状态。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高质量、专业化的教材。教材在内容上革除仅仅是简单排列知识的形式,增加教材的内容的深度 ,为经济法的壮大奠定基础。因此,经济法教材在编著时要求凸显出前瞻性,在经济法的基础知识上,加入现代化经济发展所出现的新的解释。

革除传统教育拘泥于理论的教学形式,在编著教材内容中,将基本理论融入到实际的案例中。在选择教材上,要选用与时俱进、贴合专业的教材。选取的教材要紧跟随时代的发展,能够汲取国内外有关经济法新的知识成果。明确的表达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展示经济法理论体系之间的联系和科学规律。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9篇

比较法学与世界法律文化论文

比较法学就是世界法学 ,是世界法学的代名和学名。比较法学实际肩负着实现人类法律文化大同的世界使命和责任。探讨、追求和发现这种人类共同法 ,乃是比较法学固有的胸怀。没有这种世界胸怀与人类关怀 ,就无法进入比较法学的殿堂。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开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显而易见,但法律移植不只仅是将先进地域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域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理想之间不时碰撞和交融的过程。因而,在讨论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注重不同国度与地域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别,只要在充沛认识和认真剖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别后才有可能顺利停止法律移植并最终完成推进法制现代化开展的目的。

一、为什么要停止法律文化比拟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根底上,引进,吸收,采用,摄取,异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标准,准绳,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局部,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自创兴旺地域的法律就能够万事大吉了,深思我国曾经发作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如今这种法律运动与开展的活动中有胜利也有失败,因而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关于如何停止移植停止深化的考虑与剖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停止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根本相同阶段和开展程度的国度或地域间的法律的互相自创吸,致使交融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自创,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开展中国度直接采用移植兴旺国度或地域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崩溃后,新树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缘由,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能难以完成,有的法律制度遭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以至遭到抵抗。面对这样的窘境,不少学者提出要注重外乡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气法。但是在关于探寻外乡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艰难重重。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气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气与传统坚持到什么水平也是值得讨论的。因此法律移植方而搅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需留意外乡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外乡资源找到一个适宜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此无所适从。在面对这样的窘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固然不可能到达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整交融,但是努力减少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沛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开展进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范畴,因而,法律文化比拟是我国停止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拟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标准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准绳支配和标准着法的开展,儒家的伦理肉体浸透了法的全部内容。在青铜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厉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别离,但从西汉开端,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端交融,之后儒家的准绳和肉体逐步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开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不断到清末都未变化。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端普遍,我们能够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范畴中察看到它的表现,也能够在每一部法典以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肉体和准绳的浸透。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详细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度政治范畴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端这种趋向不时增强并于明清抵达顶点。第二,在家族与社会范畴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气法都给予这两项权益特殊的维护。第三,在经济财富方面,传统法律遵照礼的请求强调重义轻利,常常将对私人财富的维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们的社会位置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根据儒家理论,极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协作用所构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水平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开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适宜的一局部。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留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颜色的道路,固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要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惜的规则,对死刑特别谨慎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示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办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入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管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遭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因而,相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办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到达宗教化的水平。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基督教,它是独一一个对整个西办法律产生宏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办法律的宗教性实践上是有关基督教对西办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基督教对西办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阐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如今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施行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准绳和提出一些根本根据,以支持国度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儿童的维护、生命的崇高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规范、老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教不断是西方国度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承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办法律的制定和施行已产生相当的影响。还有,在近代西办法律学校的树立、法学教育和研讨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拟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拟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别后,如何才干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留意的方面试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准绳的移植。准绳,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端, 来源, 根底。法律准绳指构成法律规则之根底或根源的综合性根底性的原理和原则。它分为政策性准绳和公理性准绳。政策性准绳与国度的实践相关。公理性准绳是从社会关系的实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原则的公理。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完成认同的文化要素的中心。较之于移植顺应特定生活习气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停止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准绳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分歧性, 更有利于补偿法律的破绽, 起到大纲挚领的作用。同时, 准绳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而树立, 从社会实践动身, 它的成果与效能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思索, 移植法律概念的承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即由一种言语思想方式想另一种言语思想方式的转变。要到达肉体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需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言语方式表达出来。用本民族曾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僵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不可思议。正如语义剖析法学派所以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论述, 经过剖析其要素, 构造,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中央寻求合理的契合时期肉体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构成共识与可承受的意义。只要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局部。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置好与传统文化的关系。虽然关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能够肯定, 即它关于民族心理的构成与维系具有宏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它的改动过程是自然演进的。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方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比拟而言, 我们对本人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开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承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亲密关系。关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髓, 弃其糟粕。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10篇

下面我先例举两个典型民间法的例子,从而避免以理论解释理论的错误方法出现,以便描绘一种具体民间法形象。我的家乡位于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由于是少数民族自治的地方,有许多具有当地的特色的一些制度,更准确的说是村规民约。关于土地承包权的转让的一些规则是这样。甲、乙是本村的两名农户,(必须是本村,不同村的村民之间是没有转让土地承包权的权利、就算他们转让了,是的不到本村村长的即广大村民的承认,得不到承认的话,在后续的土地使用过程中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甲有一块土地想转让,而想受让这块土地。

那么他们就必须按下面的规则和程序:1.二人必须把本族的族长、村长、村里有名望的人及已满十八周岁的邻居召集起来。2.地点必须是受让人家里。3.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当着大家的面讨价还价,最后在大家的见证下确定最终价格。4.最后通过手写的转让契约实现土地承包权的转让,但在契约上必须有在场人的按手印。5.所有程序完成后,受让人还必须请在场人员吃饭。这种土地承包权的转让手续十分复杂,但作为当地的一种民间习惯,又能的全体民众以致拥护,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

而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如果发包方不同意,应当在七日内给出不同意的理由。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且转让方在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供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上签字盖章,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承包方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式四份,转让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此时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以下材料:(1)变更的书面请求;(2)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通过以上的民间法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民间法与国家法是有相当大的区别的,为何在存在这么大却别的情况下,民间法还具有这么强的生命力。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文明古国。与世界上其它国家相比,中国不仅有着悠久的文明历程,并且还具有其它文明古国所没有的发展之连续性和平稳性特征。在这种相对平稳的政治格局中形成和发展的中国传统法律文明和制度具有明显不同于西方之处。“远东各国的人民与西方人不同,并不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希望寄托于法律,他们固熬也有法律,但法律只具次要的意义,只起次要的作用。”与礼相比,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是从属的、派生的,法律的制定要以礼的原则为依据,即所谓“撰礼准情,缘情定法”。并且法律的作用主要也是以明文规定与刑罚手段来维护礼教的完整,“礼之所出,则刑之所取,出礼则人刑”。“礼治秩序”是对古代中国社会秩序构建的真实写照。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11篇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较早,首先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市场规制法为核心的法律体。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其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垄断法移向宏观调控法。而与之相应,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原来实行国有化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而使经济法产生后较长时期内以国家投资经营法为核心;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尤其时中国在改革开发以后,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过渡到内容更为丰富的宏观调控法上来。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开始迈进。在这个激烈变革的时代,法律的滞后性暴露无遗,由于原有的民商法体系只注重市场主体意思自由的保护,注重自由交易的保障,原有的民法规范已经不能解决现实需要,从而引发了经济法学科地位之争。体制的转变和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这就促成经济法的大量产生。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12篇

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未达成基本共识。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正原则、经济安全原则。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13篇

1.提升法律素养促进教师形成正确职业理念

教师职业理念是教师对职业的观点、态度、意识与价值的体系,是教师职业内部运行的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理念包括素质教育观与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学生观。正确的教育职业理念引导教师实施恰当的教育教学行为,因为教师的任何教育教学行为,都是在职业理念的支配下实施的。

现实中,人们更看重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它是教学质量的决定性因素。然而,教育教学能力只是教师素养中的技术性要素,作为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仅有技术性要素显然不够,还需有人文素质。而法律素养则是人文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素质教育观与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学生观都要求教师面向学生全体,促进学生全体全面发展;要求教师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位学生,尊重其个性差异,关爱学生,不歧视与讽刺学生、更不能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尊重学生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安全,做学生的良师益友。而法律意识是法律素养的基础,其核心是强调对权利与义务的认知,只有权利与义务观正确,才可能正视与尊重学生权利,切实履行教师义务,将学生作为“人”来对待,才能深刻认识教育观与学生观的意义,并用以指导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因而提升法律素养有利于促进教师形成正确的教育观与学生观,从而树立正确的职业理念。

2.提升法律素养促进教师形成高尚职业道德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师不仅传授学生知识,培养学生能力,教学生学会做事;更要培养学生品德,教学生学会做人。教育实践表明,讲究工作策略、艺术和技巧是教育职业必然要求。教师队伍的日益专业化要求教师尽职尽责,具备高尚职业道德,对工作精益求精,对每个学生认真负责,促进每个学生成人,培养每个学生成才。

法律与道德密切相关。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相互交叉、重叠,而在行为要求上具有一致性。道德修养促进教师提升法律素养,而法律则要求教師坚守道德底线,坚持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恪守职责,终身学习,研究学生,熟知教育教学与学生成长规律,钻研学法与教法,处理好主导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完善教案设计,提高教学效益。同时,教师应当正确行使职业权利,妥当处理与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工作中真正做到既严格要求与公正对待每位学生,又关爱学生;当学生遭遇危险时,明确教师有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挺身而出保护学生,从而成为受学生尊敬的好老师。

3.提升法律素养促进教师形成良好职业行为

《教师法》赋予教师六大职业权利,教师职业权利是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法律素养有助于教师形成正确的权利观,这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与指导评价学生学业的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大多数教师在工作中做到了尽职尽责,但也存在个别教师守法意识淡薄,工作敷衍塞责,不完成教学任务;甚至滥用职权,随意体罚学生、侮辱谩骂学生;学生学业评价中弄虚作假、厚此薄彼甚至以权谋私等现象。如强行要求学生课外补课,强制初中毕业生报考指定学校,鼓动学生选“小偷”,并与“选出”的“小偷”谈话;为保证“教学业绩”,发动学生选最“差”学生,逼迫学习后进学生“退学”,等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权利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特权。可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主导地位让教师处于权威地位,如果教师缺乏权利平等观念和尊重学生权利意识,名为教育,实为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就会出现,美其名曰为学生好。因此,提升法律素养有助于教师规范其教育教学行为,避免行为违规。只有知法、懂法,教师才能守法与用法,做到依法执教。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14篇

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说,基础相对较差,且很多学校都是入学第二学期开设经济法课程,其他的财经类专业课程尚未学习,要理解抽象的法律术语和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条文,确实存在一定难度。而案例教学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迅速理解并掌握,使繁琐无味的经济法更加易懂。同时,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让他们愿意去学习。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例,讲授纯理论章节时,学生大多低头玩手机、睡觉或者干脆翘课,学生兴趣不高,参与度不强;而一谈到案例分析时,学生举手发言活跃,兴致高涨,互动性很强。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15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一位教育者首先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教师,各大高等院校应对教师进行测评,并对不同水平的教师进行知识的培训,加强其传业授课的.能力。另外,高等院校应聘请能力水平高的专家和教授开展法律知识的讲座,拓宽教师的知识面。激励教师关注经济法律知识之中的与生活实际相贴切的问题,不断除旧纳新。只有不断提升教师的认识局面,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才能将抽象的问题实际化,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的兴趣,充分利用教学资源。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16篇

目前的高校中对经济法教学大纲定位相当模糊,培养的目标没有与社会需求相连接,专业的针对性非常弱化。面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只能采取同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这种模式无法满足学生自身专业的需求,学习目标难以确立。

目前,学习经济法的大部分学生法律基础十分薄弱,但是对于经济法的学习课程又较少,而经济的法律法规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无法比拟的,这自然就要求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练的掌握经济法,这种高难度的要求加大了学生的任务量。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17篇

在面对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和世界经济法的新趋向,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但全球化经济变革,也给国家的发展带来了机遇,无论是以中国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还是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都能通过变革改变国家命运。身处变革浪潮中的中国,应该加大法律的建设,不断摈弃陈旧的法律法规,不断地更新法律、不断地进行探索。另外,我国还应该不断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经济变革中,中国要抓住机遇,使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与合作当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国际实力,勇敢地迎接挑战。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18篇

最新法学论文

摘 要:毕业论文写作与辩论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首要环节,是对学生理论与实习联系才能的归纳练习和首要考量。毕业论文作业在查验毕业生把握常识状况的一起也是对我系教学教学质量的查看。法学系自建立以来,在六届毕业论文作业的安排预备中,毕业论文办理准则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标准化到精细化的老练进程。作为法学系教学秘书,一向留意不断发现疑问、总结经历探索非常好的办理方法。

关键词:法学;毕业论文;标准化

毕业论文是全面查验大学生在高级教学期间全体学习效果和才能培养状况的首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认识、进行科学研讨根本练习、进步归纳实习才能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行代替的效果,也是学生运用所学专业常识凝练成习惯社会发展所需归纳才能的首要教学进程。

一、准则文件的起草与修订

1.标准办理准则

为标准毕业论文办理,自毕业论文作业伊始,初次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毕业论文手册》。几年来,对于该手册在论文办理进程中发现的各种疑问进行了多次修正。学院进一步清晰了院、系毕业论文二级办理作业机制。经过重复交流与调研,帮忙教学部完结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规划(论文)作业的'办理规则》。在帮忙修订的进程中,吸取了各专业毕业论文(规划)作业的宝贵经历,一起与法学专业实际状况相联系,使得规则愈加合理,简化冗杂的作业流程的一起加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

2.修订写作格局

在标准办理准则的一起,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标准进行了调整。为此多方查找材料进行调研,借鉴朋友院校的办理经历,联系法学专业的实际状况,安排辅导老师进行讨论,帮忙教学部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规划(论文)写作标准》,并联系法学系实际状况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标准实施细则》。

二、标准流程办理

1.合理安排论文作业时刻,举行动员会

依据学院对毕业论文作业的全体请求,从每学年榜首学期末开端,提前制订好每一届毕业论文作业的方案安排。举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作业会议,安置本年度毕业论文作业时刻安排与请求。举行学生动员大会,加强对学生端正学风教学,着重论文作业的首要性以及论文写作标准和格局请求,使学生真实进步对论文编撰的首要意义的了解,自觉遵守学院有关准则请求,仔细参与实习,并联系专业常识的学习和社会实习,努力进步自个的专业归纳才能,高质量地完结毕业论文。

2.选题的申报与批阅,保证标题质量

在毕业论文作业选题的预备期间,按辅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研讨方向,拟定论文标题供学生自立选择,一起也能够依据学生的实习条件和实习案例及社会热点疑问,鼓励学生开辟思想,自行拟定标题,并经过选题批阅的程序,对初拟标题进行重复修正,做到一人一题,请求毕业论文研讨方向能够与学生的专业愈加贴切,实在做到论文选题的标准化办理向分类化辅导的改变,提高论文内涵质量。

3.辅导进程监督

在毕业论文作业进行进程中,依照法学系毕业论文作业方案安排及时进行监督和办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进行查看,前期首要查看辅导老师的到岗状况、开题状况、材料查阅的状况。中期对于老师的辅导进程进行监控,查看辅导进程记载,学生完结状况及存在的疑问。后期查看毕业论文质量、安排评分及分组评阅。

4.毕业论文格局查看、评阅和辩论

在毕业生实习返校以后,搜集各种管控表格,对每一名同学的论文初稿进行格局查看,在总结历届学生辩论经历的根底上,对于每一名同学指出辩论窍门和主张,为正式辩论打下了杰出的根底。在正式辩论前,做好预备作业,成立辩论委员会,清晰辩论时刻、辩论场所及有关材料的预备,举行辩论分工会,保证辩论顺利进行。

三、标准档案办理

毕业论文作业完毕后,仔细收拾有关电子档案材料,做好纸质版材料保留作业。将学生论文、材料装入档案袋,存入档案室备检。依照请求对论文作业数据进行收拾剖析,填写天津市一般高级学校毕业规划(论文)作业调查表,做好毕业论文作业总结,所有档案聚集成册以备教学部查看和教委一般高校本科毕业规划(论文)办理互查作业。

四、建立效劳认识,保证作业顺利完结

毕业论文办理是为了非常好地完结我系毕业论文作业的效劳性作业,内容琐碎,冗杂。在作业中需求不断加强效劳认识,加强各方面的交流。为此我建立了论文辅导小组分组联系表,指定学生组长担任,定时与学生组长以及辅导老师交流,尽早发现疑问和处理疑问。为毕业论文作业的顺利进行供给了有力的保证。

五、总结与反思

在每届学生毕业辩论完毕后,仔细总结本届毕业论文作业中的亮点与缺乏,发现疑问的一起,对于这些疑问提出合理化的处理对策,将主张和定见上报教学部以便于上级部门对我系作业整改的监督,为下一届学生的毕业论文作业打下杰出的根底。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19篇

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

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讲述了法律方法的教育对于法律职业者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1】

【摘 要】 法律方法的教育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提高其实践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法学教育中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试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缺失或偏差,不利于法律方法教育与实践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为此需要通过法律方法类课程的增设,以及教学方法和考试内容及方式的改革来促进法律方法的教育。

【关键词】 法律方法;法学教育;法律思维;法律实践

一、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1、培养法律职业思维

所谓法律方法是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

它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思维方式;二是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三是一般的法律方法。[1]法律方法的教育对于法律职业者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中外的许多法学家都有过精辟的论述。

随着法律的日益形式化和理性化,法律方法也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成为一种需要专门训练才能掌握的职业方法,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方法,养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因为这是他们在未来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

因此法律方法的传授和培养当然地成为了法学教育的核心。

法律方法的传授及其素养的形成制约着整个法学教育过程,对评估和衡量法律教育的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

[4]西方各国普遍重视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在英国,法律方法很多年来一直构成英国法学院法律教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美国的法律教育一方面继受了英国的教育传统,二战以后又经历了一个法律方法教学由分散化到集中化,由重视判例推理、法律写作到关注律师技能培养的发展历程。

而在大陆法系,自德国的萨维尼开创了法律方法之近代传统以来,又涌现了拉伦茨、恩吉施等大批以研究法律方法著称的现代法学家,法律方法也逐渐扩展成一个蔚为壮观的阵营,法学教育也把培养学生“像法官一样思考”作为重要的目标。

2、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法律的适用过程不是一个简单机械的从规范到事实到结论的三段论过程,由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及法律规范自身的局限性,“这种缺陷有时表现为由于立法者无法预见法律适用中的各种可能性,导致个案中的‘正义’无法实现;有时表现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法律规范日渐陈腐,从而导致‘正义’落空。

有时表现为由于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法律规范在适用中歧义丛生,无法实现立法者所预期的‘正义’,等等。”[5]法律职业者在法律适用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据的收集和梳理,以及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的运用过程,通过在规范与事实之间进行多次的目光的流连往返,最后给出一个相对公正和妥当的结论。

法律方法在实践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方法能保证法律人沿着正确的方向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较为准确地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和认定事实,从而在成文法律与事实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在法律与个案之间建立起逻辑联系,使纠纷在法律范围内得到解决。

第二,法律方法能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理解,它为防止专断与任意设置了“思维方式”的藩篱。

第三,法律方法提升了处理纠纷的能力,从而增大了法律适应复杂社会的功能。

第四,法律方法是保障法律自治的手段。[6]

二、法律方法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缺失

1、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缺位

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的设置,对于确保学生知识结构的完整有序和能力的全面培养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和理论框架等知识的灌输视为教学的主要活动和任务,司_理学、法律方法论这样一些职业必修课至今在绝大多数法学院中还没有一席之地,法律诊所的课程也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而没有普遍展开。

在教学内容上,知识和原理的传授构成了法学教育的主干内容,存在对于法律方法的诸多忽略,如“忽视如何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忽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现象的相互关系,忽视法律思维的训练,忽视宏观正义与微观或个案正义的关系,等等。

法律实践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而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

从抽象的正义到个案的具体正义,从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到具体事实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结论都需要艰巨的创造性努力。

这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最具有挑战性和最令人陶醉的工作。

但是,法学院培养方案中并没有多少课程致力于这种能力的训练和培育。”[7]这种状况与法学本身的实践品格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需求是不相适应的。

2、教学方式的单一化、教条化

与教学内容中过于注重对抽象理论及法条知识的传授相对应,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填鸭式”的讲授方式,或者注重于对抽象理论的阐述和议论,或者注重对于法律条文的概念和内容注释讲解,虽然有时为加深对概念、原理、规范的理解,也会参考一些案例,但远不足以适应对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方法运用能力培养的需要。

学生为了应付考试会被动地记住一些法条或教条化的理论观点,但没有真正领悟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精深的法律原理,不了解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没有真正培养其创造性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难以产生发自内心的对法治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

3、考试内容和方式的片面化

无论是平时的校内考试还是司法考试的内容和方式,都会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和学生的学习活动产生重大的导向作用。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中的校内考试和国家的司法考试,都把学生对法条知识的记忆、背诵和一定程度的理解作为考查的重点,追求的都是答案的客观性和唯一性正确性,而忽视了对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能力的考查,同时也忽视了实际生活中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法律处理结论的可争议性,出现了与法律实践的严重脱节。

在这种考试内容和方式的导向下,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也和培养法律人才职业化能力的要求更加背道而驰,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也更难以找到立足之地。

上述这些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只能训练出‘谨愿之士’(即墨守成规、不知活用)、‘偏倚之士’(即除条文外不知有其他学问)、‘保守之士’(即对现行法令,不解善恶、唯知遵守)、‘凝结之士’(头脑中充满了现行条文,对于新发生的事实、思潮,格格不入,毫无汲取进步的可能)。”[8]这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是非常不利的。

三、法律方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展开

1、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改革

针对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有条件的学校开设专门的法律方法论的课程,或者扩展法理学课程中法律方法部分的内容,进行重点讲授。

同时,增加疑难案例分析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类课程的比例,在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和知识基础的同时,以培养法律思维为中心,增强学生运用法律方法分析和梳理真实的案件事实,创造性地处理复杂法律纠纷的能力。

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法律方法技能的训练应该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正如孙晓楼所言:“研究法律,一定要学与术并重,太偏重理论,那固不免于空泛;太偏重运用,亦不免于迂腐,必也有法律之术,法理之学,互相为用,而后可以渐臻于美备。”[9]

2、教学方法的合理运用

法学的教学应改变传统单一的灌输式的、教条化的讲授方式,尽量贴近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形成和运用的流程,综合运用理论讲授、案例分析及诊所式训练的方法,形成合理的教学方法体系。

理论讲授中应减少自上而下的灌输,尽量使用启发式的讲授方法,引导学生在一个包容、理性的氛围里进行独立的思考,平等的对话和交流,以培养其形成问题意识和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

而案例分析和法律诊所的训练则应注重培养学生获取案件信息、梳理案件的法律关系、将抽象的原则和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思维和推理的技巧,以及与当事人及其他案件参与人沟通、交流、陈述、辩论、论证的能力等方面的培养,以提高其实践技能。

3、考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

为减少由于校内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的片面化对于法学教育造成的误导和冲击,加强其正面引导作用,校内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也应适当增加对于法律方法进行考核的内容。

校内考试在保留期末或期中的卷面考试形式的同时,应丰富考核的方式,以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训练的考核成绩等作为评定学生成绩的重要参考。

司法考试应该在考察考生对法条知识的掌握程度的同时,注重考察考生运用法律方法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例,应允许考生给出不同于标准答案但又能自圆其说的答案。

这些考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会对法学教育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使得教师和学生把更多的精力运用于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技能的培养上,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对对法条知识的机械理解和记忆,形成一种法学中的应试教育。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07.

[3]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序言.

[4]黄小英.论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和意义—兼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改革[J].经济与社会发展,(6)185.

[5]王瑞君.罪刑法定的实现:法律方法论角度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6]杨春福.法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336-337.

[7]王晨光.中国法学教育面面观[A]//霍宪丹.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8]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44-345.

[9]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7-38.

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和意义【2】

[摘要]法律方法是法律适用中所要应用到的各种方法,它是法学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因此,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

同时,法律方法的培养不能简单地化约为一种知识的传授,而必须借助法律实践经验地习得。

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实践教学的改革。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学;法学教育;实践教学

一、方法、法律方法与法学

“方法”这一语词,在各种论著中经常出现。

根据学者们考察,“方法”源于希腊语言,意味着在给定的前提条件下,人们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手段或方式。

方法是与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相联系的。

一般而言,方法在很大程度上由目的和前提来确定,正如地上的路有千百条,但是在目的和前提给定的情况下,能够根据这些前提条件并最终达致行为者目的的最佳道路则可能只有一条。

而对这一最佳道路的探寻和说明也就构成了所谓方法论问题,它是对实现特定目的的方法的系统反思,说明人应该怎样树立自己的认识和实践目的,应该使用哪些手段,以便能够有效地获得科学认识和解决实践问题。

就法学的方法体系而言,大体上可以区分为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两个方面。

法学方法是法学研究中所要运用到的各种方法,而法律方法主要指法律适用中所要应用到的各种方法。

“法学方法是研究和预设法律的方法,主要着眼于什么是法律的本体性理论,形成一定的法律观;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致力于实现既有的法律又生成新的法律。”法学方法解决的主要是法的本体论问题,追求法学的真理,具有法学认识论的工具性作用;法律方法则是一种具有积极的实践指向的范畴,是“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①法律思维方式;②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③一般的法律方法,其中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以及法律论证方法等”。

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这种区分实际上是和法学本身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的。

从西方历史看,法学沿着两条线索发展:一个是法律家或专业法学家的法学,这种法学“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

“该法学运用一套法律家创制的法律语言,沿用来自法律家经验的解释方法,完成法律实务之问题解答,以追求实践——技术的知识之旨趣,我们权且称之为‘应用的法学’或‘法学内的法学’,德文名曰Jurisprudenz(‘狭义的法学’)或Rechtsdogkatik(‘法律教义学’)。另一个是哲学家、伦理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学,也可以说是专业法学以外的思想者的法学(简称法学外的法学)。”这种“法学外的法学”和“法学内的法学”一起构成了所谓广义的法学。

联系上文不难看出,法律方法归属于狭义的法学,法学方法归属于广义的法学。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20篇

法律素养是指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受后天环境以及法制教育的影响,通过个体自身的学习与法治实践,所养成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以及依法处理事务的能力。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早已载入宪法,普法教育也已经进行三十多年,但是法律素养现状却不容乐观。一学者对杭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本科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结果如下:

另外一学者曾经对山东125名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进行过问卷调查,结果如下:

调查结果表明,师范专业大学生与中小学在职教师,法律素养都急待提高。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21篇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 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20xx年3月18日至4月18日在峨眉山市某律师事务所和某交警队进行了关于酒后驾驶的社会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酒后驾驶的基本情况

这里我们来区分两个概念: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其实,酒量的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有的人虽然自己觉得很清醒,根本没醉,但血液酒精浓度却已经达到以上了。一般来讲,如果喝得极少,血液酒精浓度不到,但啤酒喝三瓶左右,红酒喝半瓶左右,或者白酒喝3两左右,人的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能已经超过了。

二、酒后驾驶的危害

清华大学汽车碰撞实验室曾进行了“远离酒后驾驶”的活动,在实验室证明了酒后驾驶的危险性。未饮酒前,他们的刹车反应时间分别为秒、秒和 秒。在饮一听350毫升啤酒30分钟后,酒精开始在体内发挥作用,同样的机器测试结果显示,三人的反应时间分别提高到秒、秒和秒。实验证明交通事故的危险度随着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增加而增加。 酒精对驾驶的影响包括:

1.视觉能力变差。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觉角度为180度,酒后的视觉角度将会缩减,喝越多,就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对光的适应也变差了。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驾驶人以为脚提起来要踩煞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车速如果是60公里,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公尺,若是时速100公里,一秒行驶距离则为公尺,这种相差其后果是相当危险的。根据研究指出:呼气酒精浓度达 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50mg/dL)以上,将产生复杂技巧的障碍、驾驶能力变坏,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二倍。而在呼气酒精浓度达 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即110mg/dL以上时,其平衡感与判断力障碍度升高,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十倍;其实身体中酒精浓度在这样的标准以上,大多数人会感觉很不舒服,头晕、心跳急促、呕吐等。

3.触觉能力降低。由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酒后人的手、脚触觉反应较平时降低,踩制动踏板时软弱无力,方向盘掌握不稳,车辆容易失控,驾驶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而一辆车时速60公里,一秒钟跑出米;若时速100公里,一秒则为米,这种相差其后果是相当危险的。

4.判断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操作错误增加,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实验证明,饮酒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时,反应能力即有所下降。达到100毫克时,下降约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并使人动作失调,手脚失控。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的驾驶人,越不能正确思考和判断车宽与路宽的关系,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三、酒后驾驶的防治对策

我国对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_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22篇

在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否则基本原则的确立就会形成上述混乱的状态,失去其应有的本原性和准则性。总体来讲,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具备一般法律原则的规范性,又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应当有以下几条标准。

法律规范性标准。所谓法律规范性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学说把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现象而提出。法的原则作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质上是法律规范,是法言法语。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即首先必须先具备法的规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调整经济领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起到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的这一本质属性。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于经济法。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23篇

经济法属性的问题,要看其与民法之间的区别及其自身主要特征。经济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时尤其明显的。民法与经济法的一切区别事实上都是围绕着社会财富怎么分配这个问题产生的。民法强调市场主体通过意思自由获得的私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而经济法则提倡社会财富怎样公平的分配,它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将钱从这人口袋里取出再放进那人手中,或者是从那人手中拿走放进这人口袋里。其实质是,经济法调整的结果是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以利于市场、社会的稳定。民法与经济法还体现在,一是两者分配的本位不同民法体现的是个体权益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其二:两者分配的途径不同,民法体现的是市场自治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宏观调控;其三两者分配的目标不同民法体现的是私益保护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分配公平。总之,民法以保护私人权益为本位,而经济法则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自身属性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宏观调控,分配公平等主要特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自身的缺陷也决定了市场主体不能够享受绝对的自由。在政府对经济领域进行干预的时候,对市场主体竞争自由的限制必然要以尊重市场的规律为前提。市场的不足可以要求政府来弥补,政府的不足又由谁来帮其弥补呢?要想减少权力的负面作用,应该控制支配者这就有法律来调控与支配。经济法的特殊属性注定它将责无旁贷担此重任。经济法属于既有公法又有私法属性的第三法域,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从这个角度讲,经济法是克服由市场竞争带来的贫富差距及一些实质上的不平等的最佳选择,又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有效法律手段。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24篇

二战以后,美国建立了世界经济霸主地位并且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美元在国际上的地位等同于黄金。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的主要经济没有减少,但是出现了少数人集中了社会的大部分财富。因此美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资人员,他们在美的一切投资即将受到贬值。这次危机没有对美国的金融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却彻底改变了美国金融体制,美元、日元、英镑等货币受到了冲击遭受贬值。在近几年,随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获得相应的投票权,而以中国为主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正在不断往国际化方向发展,人民币国际面临着巨大机遇。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25篇

法律之民商法学

摘要:《物权法》的提出和实施以及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形成使有关中国民法学的热门有了实质性的转变。物权法作为民法的研究例子,使得20上半年的学术论文研讨过程中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更深一步的讨论;下半年则对物权法的精神和意义进行了较多的阐述和评析。本文认为学术界对物权法的大量关注已经离开了民法学的边界。

关键词:民商法学 物权法 当代民法

一、物权法

物权法中所提到的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我国物权法的特色。根据我国的宪法规定,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是遵循着我国的宪法,同时也是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的学者认为物权法的提出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在实行这个法定的同时还应有一些补救的措施来缓冲这种机制所带来的弊端,其实这也是物权法原则的一种明智选择。

我国的物权法特色就是确立了不同类型的所有权。有学者指出,保护国有财产关键是要解决国家的所有权问题、监督问题和国家内部问题,但是这些都不在物权法的管理范围之内,是需要单独对它们进行立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问题的目标,是提高所有权主体的独立性和提高土地的价值适用形式以及逐步实现分离农民拥有土地的权利和农民的居民身份。只有把这些作为前提才能正确的理解我国的《物权法》制度,尤其是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认识。

有关担保物权方面要比对物权法中的新设制度投入了较多的研究。我国《物权法》中的抵押的规定,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并且逐渐与国际社会接轨,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明确抵押范围和抵押关系。有关动产的担保物要扩大其范围,有关登记的内容尽量简化;在竞争动产担保物的时候采用“先公示者优先”的顺序原则;同时也要引进自救系统。

二、侵权法

侵权法已经开始在立法机关运作,但是学者们还是认为应该设计债法总则,来维护债法体系的完整。当今社会,侵权法的填补损害反射了传统侵权法的预防功能。传统的侵权法理论,在当今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其以过错为工具已经出现了不足。一些学者认为行政法规不应该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而有的学者则认为要发挥保证财产权侵权责任制度,这是我国优化资源配置的最好结果。

年的学术研究中,主要是细化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关这样方面的论文仅在核心期刊上的发表,就达到数十篇。其中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进行了定位,划定了其自由空间,和正当权利。同时比如人身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等一些热门话题得到了许多青睐。有人认为死亡赔偿不是对生命体自身的赔偿,它是对因损害了生命的`同时所引起的经济利益的补偿,并且主张我国对死亡赔偿中不应该有定额的赔偿方式,应该对死亡赔偿进行细致个别的计算。相关的辨析有很多,比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民事赔偿关系的讨论;对于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不明侵权人及连带责任的解释等等。

三、合同法

我国的一些研究人员认为,未生效的合同有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合同要不同的对待。比如可以把任何人都可主张合同无效的改成合同当事人或是利害关系人。我国的合同效力制度,已经越来越发挥其实际效力,同时也越来越对其进行合理的定位,我们鼓励交易原则落到实处,缩小无效范围,使其效力形式多样化,越来越趋于完善。

研究指出,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失衡,是因为免责事由规定的过于狭窄,履行制度不完善,使得统一构成要件逐渐消失。虽然各自成了体系,但过错和客观责任体系也是适用于法律体系的,当一个完整的客观责任体系或过错责任体系互相渗透式,他们的结果是相同的。我国合同法已经规定了违约责任,就是那些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我国的违约责任是“单轨制”,而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却不是“双轨制”。

四、与总则相关的其他问题

我国的传统习惯有着很深刻的“法律伦理主义”,要想树立“民族性”的品格,就必须摒弃历史惰性、注重道德规则、伸张个人信念、强调个人社会责任等,有人认为意思是主观的立场来应用于共时观,是结合特定的行为进行的。意思所表示的是行为的自主性和私法的自治性。有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等之说。

相关人士对传统的法律行为类别提出了疑问,他们认为无因行为要想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范畴,就必须在物权行为理论的框架之下。无因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以及票据行为等。“有因”与“无因”在法律行为中的分类是没有意义的。我们所说的强行法其实指的是公法上的,而自治规范属于私法上的,当违反了它的时候,最多就是“不生效”, 而不是“无效”。民法也不能离开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而独立应用。违法和违反在本质意义上是截然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五、公司法与破产法

(一)公司法

《公司法》主要就是在股东资格的确认、继承、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作用上、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设立等方面进行热点性的讨论。有人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从三个方面维系:法律意义上的、伦理意义上的和公司内生的社会责任。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还存在缺省性规则,这是我国公司法上明显的不足。还有就是公司法中有关担保的问题规定等等,这些都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二)破产法

新《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它主要集中了有关破产重整、撤销、别除和得失等等方面,这些都成了热点话题。有学者对在新破产法中有关债务人的出资人的地位和权利进行了有关的规定,以及监督债务人拟定重整计划的活动和探讨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则等等。新的《破产法》也形成了职工在企业破产时的保障机制,这体现出了不同利益的诉求,总体来说是比较让人满意的机制,这也是立法机关和参与立法者的智慧的结晶。新的破产法也对契约和产权进行了经济学分析。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的破产程序为再生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将大大改变以前的企业清算主导型破产程序,这是一个破产程序理念的提升,也是制度的完善。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26篇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而且相互影响,那么,当世界经济格局处于不断的发展和转变过程中,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或者是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一系列的变化和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机制,通过发挥执行机制的作用,有效的运用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最终确保全球经济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奠定良好基础,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

摘要:我国虽然是个单一制国家,但是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了我国现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复杂且独特的局面,区际间的法律冲突问题也随之而来,面对法律冲突时法官到底如何选法?理论依据何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官总是以极尽简略的方式说明选法的理由。美国冲突法理论对美国州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意义十分重大,同样,我国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问题也可以进行借鉴和学习,而且在我国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的选择上也可以给予指导。因此,通過探究美国冲突法理论中选法的方法,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区际法律冲突中如何选法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区际法律冲突;法律选择;选法方法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

1问题的提出

案件情况:香港鸿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集团)因资金短缺,向香港中成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书》,约定鸿润集团向中成公司借款1000万元港币,还款日期约定为1995年11月28日,广东省江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江门财政局)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并且江门财政局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书中注明了“本担保书适用香港法律”。双方还约定,担保书生效要件为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见证人处盖章。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鸿润集团没有按期偿还借款。之后中成公司要求担保人即江门财政局履行担保义务也未能成功,遂在2000年8月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法律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不可撤销担保书》是否有效?江门财政局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冲突:根据香港地区法律的规定,对于内地的政府部门对外提供担保并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故《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合法、有效担保。但内地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做担保人,该担保行为由于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

那么,在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运用何种方法选择法律的适用?

2区际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区际冲突法是指用来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的法。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定大多出现在联邦制国家、复合法域的国家,比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在这些国家的内部都具有多个独立法律制度行政区域,所以在其国内,通常会出现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需要解决。但是,区际法律冲突不仅只发生在联邦制国家,复合法域的单一制国家也同样会发生,比如我国。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门分别回归祖国。同时,我国允许港、澳自^v^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50年内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由此我国出现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局面。根据已经生效的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这在法律方面表现为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而其原有的法律法规,除与基本法发生冲突必须修改的外,均予以保留。同时,台湾地区也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中国内地、港、澳、台地区都各自构成独立的法域,施行不同的民商事法律,区际法律冲突也随之而来。

我国现今也没有专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只是在最高院关于适用《^v^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中规定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冲突法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个舶来品,每当我们谈起冲突法理论必然会称赞欧美,而且在现代冲突法的发展史上,美国也的确扮演的是开路先锋的角色。因此,接下来我们将以前文中的案例为例来研究美国冲突法理论发展中较突出的几种选法理论,包括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利弗拉尔的“较好法律的方法”、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法”和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3美国国际私法中的选法理论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布雷纳德·柯里(BralnerdCurrie)指出:“冲突法的核心问题或许可以说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利益存在冲突时,确定恰当的实体规范的问题,换言之,就是何州利益将让位的问题。”

美国的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认为,由于涉外民事法律案件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导致法律冲突问题,所以涉外民事案件都是法律冲突案件。柯里从根本上否定了上述传统观点,认为涉外民事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产生法律间的“真实冲突”;另一类只会产生法律间的“虚假冲突”。

虚假冲突,指一个案件所适用的两个国家的法律,在具体规定上产生了冲——但是二者背后所涉及的政府政策并不发生冲突。政府利益分析说认为,虚假冲突有以下两种:一是对一个案件具有某种联系并有可能被适用的两国实体法规——在内容上完全一致;二是虽然两个有关国家都与某个案件有联系,而且两国实体法规定也截然不——但是只有一国对该案件具有适用法律的利益。

真实冲突,指两个有关国家都与该案件有联系、两国实体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且体现的有关法律背后的政府政策也存在冲突,这种情况所产生的冲突现象叫真实冲突。柯里教授以为,只有在真实冲突案件中,才会发生法律冲突问题,而且也比较容易解决,因为法院在审理真实冲突案件时,一般来讲无权衡量哪个国家的利益较为优越,法院只能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香港地区的法律对政府机关提供担保未作任何限制,由此可以看出香港地区的法律所要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按照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理论,我们可以得出香港地区政府制定该法律的利益是香港地区公民的合法债权这一结论。但是《^v^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不过该法是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所以该案还要考虑其他法律规定。根据外汇管理局于1991年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最高院在1988年通过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内地禁止国家机关对外提供担保,江门财政局属于国家机关,所以其担保行为无效。江门财政局作为国家机关,往往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和地方规范的制定者,政府机关作为担保人参与经济活动,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按照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理论,我国内地法律制定的利益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在本案中,香港地区的政府利益和内地政府利益是存在冲突的,而且是真实冲突。按照柯里教授的理论,两方政府的利益是无法判断孰优孰劣的,故只能适用法院地法,即内地的法律规定,江门财政局的担保行为无效。

利弗拉尔的“较好法律的方法”

在美国的现代国际私法学界中,莱弗拉尔(RobertA·Leflar)的“法律选择的五点考虑”方法在美国法律选择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考虑因素包括:结果的可预见性;州际和国际秩序的维持;司法任务的简单化;法院地政府利益的优先;适用较好的法律规范(betterruleoflaw)。由于莱弗拉尔的第五点考虑是其理论的关键因素,所以人们常将他的理论概括为“较好法律的方法”。

利弗拉尔认为,每一个聪明的法院都会选择适用一种对本地社会经济利益有好处的法律规范,而不会问这个法律是法院地的还是其他法域的。

下面我们按照利弗拉尔提供的五点考虑因素来考虑本文案件的法律选择。

首先是结果的可预见性。在本案中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明确注明了“本担保书适用香港地区法律”,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担保行为发生时案件各方当事人其实是认为适用香港地区的法律对日后自身权益的维护是更有利的。但是内地的法律法规禁止政府机关作为担保人的行为,所以若适用内地的法律规定来认定江门财政局担保行为的效力,债权人对于该担保行为的结果应当是可以预见的。

其次是考虑香港地区和内地之间秩序的维持。利弗拉尔认为,这一因素的考虑实质是要求法院必须适用与案件有实质联系的法律。鉴于该案件法律冲突的复杂性,无论是香港地区还是内地的法律都是与该案件有实质联系的。

第三是要将法院的司法任务简单化。该案中原告提起诉讼的法院是担保人住所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在内地,所以适用内地的法律是更有利于法官审理该案件的。

第四是法院地政府利益要优先。结合前文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分析的结果,该案件应适用内地的法律。

第五是适用较好的法律规范。内地的法律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而香港地区的法律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整个市场经济稳定而言,个人的利益是渺小的,所以笔者认为内地的法律是较好的法律,应适用内地的法律。

综上,根据利弗拉尔的“较好法律的方法”中的五点因素分析法,我们可以看出适用内地的法律更为合适。

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法”

柯里教授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在解决真实冲突案件时,其结果往往导致的是适用法院地法,因此遭到了批评。而利弗拉尔的“较好法律的方法”也同样遭到了攻击,因为有部分学者认为法院在采用这种方法解决真实冲突案件时是将法院的地位放在了立法机关之上。在此情况下,贝克斯特(Baxter)提出的一种新方法即“比较损害法”。

所谓“比较损害法”,是要求法院在审理真实冲突案件时适用这样一个州的法律,即假如不适用它的法律规范,则这个州的政策将会受到最大的损害。贝克斯特教授认为,法院在审理真实冲突案件时总会遇到内部政策和外部政策这两种独特类型的政策目的。内部政策,是解决每个州内私人利益之间冲突的基础;而外部政策,是在不同州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所产生的政策。贝克斯特教授指出,在具体的真实冲突案件中应当比较两个有关州的内部目的,看哪一个受到了较大的损害。如内部目的受到较大的损害,那么它的外部目的就应该实现,即适用它的法律。

内地法律的内部目的是通过限制本地区的国家机关主体来保护在其区域内的其他经济主体获得公平的市场机会。然而在该案中,担保人是内地的政府机关,债权人是香港地区的公司,所以这就要探究内地的法律的外部目的是什么。通过探究,我们发现内地的法律规定的外部目的是通过限制本地区内的国家机关主体来保护该区内的经济利益。

根据贝克斯特教授的比较损害分析法,我们还应当探究香港地区的法律进行分析。香港地区法律的内部目的是不限制其区域内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来保护其区域内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该案中的担保人是内地的主体,所以我们依然要探究香港地区法律的外部目的。按照同一分析方法,可以推知香港地区法律的外部目的是通过不限制内地的担保人主体资格来保护香港地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假设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适用香港地区法律。适用香港地区法律规范的结果是使内地的内部目的遭到重大损害,这种做法将使内地的其他经济主体尤其是无法拥有政府机关特殊地位的主体处于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剥夺了他们根据内地的法律规范本应得到的保护。

又假设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适用内地的法律。适用内地法律的结果也会使香港地区法律的内部目的遭到损害,然而,适用内地法律只会使香港地区法律的内部目的遭到部分损害,因为对于整个内地的市场经济来说,香港地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损失占比较小。

通过上述假设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适用香港地区法律就会使内地法律的内部目的遭受巨大损害,而适用内地法律只会使香港地区法律的内部目的遭受部分损害。而根据两个地区法律的损害程度,我们又可以得出另一个结论:在该案中,由于香港地区法律的内部目的遭受的损害比内地法律的内部目的遭受的损害小,所以香港地区法律的外部目的就应当服从内地法律的外部目的。

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被称之为最近、最强联系原则,是指在选择某一个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从整体上综合分析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最终要确定与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重要、最本质、最真实联系的一个国家或地区,以该地区的法律作为其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现代国际私法中被广泛应用。

美国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理论基础是毕尔教授提出的“既得权学说”,而美国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理论基础是里斯(WillisReese)所倡导的“最密切联系说”。在《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最密切联系的特点在于,它突破了美國传统国际私法规范的公式性,具有相当的弹性,该方法只有在具体案件的具体分析中才能反映出“最密切联系”这一概念的具体内容。该特点是通过联系因素列举表体现出来的,所谓联系因素的列举表,就是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在解决诸如侵权或合同领域中的法律冲突时,并不是像美国传统国际私法那样只规定一个联系因素作为寻找准据法的依据,而是根据特定领域的本身要求规定几个联系因素,从而为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提供一个较为灵活的依据。最能体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当属《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第六条的法律选择原则。与该案担保合同效力判定相关的有以下条款:第194条担保合同、第187条当事人选择的州的法律的第2款、第188条当事人未作有效选择时的准据法的第1款和第2款。对这些联系将按照其对该特定问题的重要程度加以衡量。

对于本文中案例法律的选择,其实首先我们应当探讨的是《不可撤销担保书》注明的“本担保书适用香港地区法律”是否是当事人选择的有效准据法,但是又根据上述法律第187条第2款例外条款的规定,我们只能先假设当事人未能选择有效的准据法,然后按照188条第2款列举的联系因素探索与该案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

首先,《不可撤销担保书》中约定:担保书必须经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签字见证方可生效。由此可以看出该担保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合同,担保人江门财政局出具该承诺书后交由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之后在见证人处进行了盖章以表示其见证,至此该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达成,合同生效。所以笔者认为该担保合同的生效地在内地。其次,《不可撤销担保书》虽然是江门财政局单方面出具的承诺书,但是符合担保合同要件,合同双方的主体是担保人江门财政局和债权人中成公司。担保人江门财政局的工作场所、住所地均在内地,而且其财物来源也是在内地。理论上,金钱作为标的物的债务履行,接受金钱所在地的一方一般为合同履行地,所以香港地区应为该合同履行地。但是单就该担保合同来看,保证人江门财政局作为合同的主要义务方,与内地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笔者认为内地应当作为《不可撤销担保书》的最密切联系地。

接下来我们探讨《不可撤销担保书》注明的“本担保书适用香港地区法律”这一法律选择条款。根据上述187条第2款和第6条第2款,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选择问题上除了尊重当时人的意思自治外,还必须考虑该问题背后的政府利益。当按照当事人的选择适用香港地区法律时,将破坏内地市场整体的稳定,将侵害内地的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其基本政策。所以《不可撤销担保书》中的法律条款的选择不是有效的法律选择,该案件的解决只能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内地的法律。

4美国冲突法选法理论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示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判决书一直沿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判决如下”这样公式化的表达,“判决不说理”成了社会各界指责的焦点。与美国法官书写的判决书相比,我国的判决书机械的表达方式严重缺乏理论依据,造成的结果是法官不愿发散思维,审判结果缺乏说服力。

法官作出判决而不说明理由,即使实体正确,也是有违自然公正的,因为“正义不仅要做得出,更要做得让人看得见”。法谚有言:法官知法。即便任何人均有权拒绝对案件作出评判,法院仍应针对案件的相关事实提供合理的解释,这就是法院不得因法律的不完备而拒绝裁判的道理。更何况,法院就个案法律事实间所造成的利益冲突进行价值判断本身并非难事。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允许法官“造法”的国家。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案件,在无法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发散思维,运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处理案件。这样的判决实践除了为后来的案件提供判决指导,更大的作用是丰富法学理论知识。从实践到方法,从方法到实践,美国冲突法的理论就是在这种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中日趋成熟的。所以,运用法学理论丰富法院的判决结果、美国法官勇于实践的“造法”精神都是我国法官在实践中需要学习的地方。

美国冲突法理论对美国州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意义十分重大,同样对于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也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鑒美国冲突理论方法,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的选择也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邓正来.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2]王承志.美国冲突法重述之晚近发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摘要:法治国家要求教师依法执教,教师职业理念、职业道德与职业行为都受法律素养影响,教师提升法律素养是时代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教师法律素养必然要求提升途径

教育教学是教师职责,“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是教育的工作母机,法治国家里,教育依法治教,依法执教必然要求教师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因为法律素养影响着教师职业理念、职业道德与职业行为,提升法律素养是时代对教师提出的必然要求。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27篇

一个成熟社会的法律的产生需要经过一个理性化的阶段,理性化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以社会基本规则为基准对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进行观察、总结,在此基础上抽象概括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第二,对性质相同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产生出部门法的学说、原理和理论;第三,对法律整体的分类、形式、渊源、适用进行研究,发现法律现象的普遍规律;第四,对法律和社会的关系进行全面研究,进行法律的修改,必要时创制新的规范,推动法律的完善以不断满足社会新的需要。该阶段,就需要法学家群体结合社会生活实际,学习、总结历史上和国外法律的内容,总结其成败得失,把社会基本规则具体化为法律的具体规定。离开法学家的理性构建,这一阶段就不可能有效完成。只有凭借法学家的理性构建,法律才能体系完整、概念精确、逻辑清晰、内容一致、理论自恰并与社会相适宜。

现代社会是法理型统治的社会,与之相适应,现代的法律应是通过专业法学家精心制定出的系统化的法律。在宪政 社会,社会利益和价值呈现多元化,法律权威的来源已经由权力的权威转变为理性的权威。法律要得到社会普遍的遵守和认同,就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说理,经受住各种怀疑和批判。传统的“神启”、统治者的贤达、世俗或宗教权力的权威都已不能使法律获得正当性,只有建立在社会基本规则之上的经过法学家理性锤炼的法律才能获得正当性。因此,法学家的理性活动在法律的生成过程中就成为独立的必经阶段。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28篇

政府利用经济法进行宏观调控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其一,宏观调控法规需要符合现有的法律内容,除特别情况外一般参照宪法,相关法规不能与法律及宪法有所冲突,否则该法规将不予承认;

其二,相关部门监察政府收支情况,如某地政府需要投资企业、工程等项目一般先由政府人员进行科学实地认证,而后参照法定内容交予上级进行核实审批;

其三。针对企业上市、分化垄断以及外企介入等经济事件,要对企业一方在法律上给予支持并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以相关法律流程执行;

其四,政府对另一方进行处罚,处罚内容与方式要走法律程序,例如对被罚人给予法律允许范畴内的援助;

其五,风险分析要权衡双方利弊,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要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采取相应措施,一方面要以维护公众利益作为第一行事准则,另一方面还要尽量减少另一方的损失,力求做到双赢;

其六,政府行使宏观调控权力,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监督,避免宏观调控出现不合常理、不法等现象。

此外,作为与政府对应的相对方来说,也应该具备一定的自主权利:

其一,政府给出调控方针及手段后,在执行政策的同时要保证方案符合实际发展需求,一般来讲,相对方的赢损完全由自己掌握,拥有自选权与自行权,针对强行干预的现象允许以法律方式解决;

其二,宏观调控说到底是对团体或个体进行调整与改革,相对方会因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允许相对方将个体意愿纳入调控方案中,相关部门需要对合理建议进行采纳;

其三,如宏观调控存在不合理行为,相对方应勇于提出质疑要求政府再次核实,同时请求监督部门给予支持,如有必要可直接介入司法调查;

其四,宏观调控造成损失情况,相对方与政府应就补偿问题进行商讨。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29篇

目前经济法教学采用的教材是21世纪课程教材。其对不同专业的学生编著了不同的教学内容,经济法教材的侧重点不同,能够对学生指出明确的学习目标。但是这还是不够的,教师应该在教学的过程中,多方面、多角度的收集贴近学生专业的经济法教学案例。并且要对现存的经济法案例的内容进行更新,紧紧跟随社会发展的潮流。减少同类教材中存在的“重理论,请实践”的问题。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原则,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先进案例为素材,重点培养学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在教材中增设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参与的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双边条约,以及其他的涉外的法律法规,拓展学生的知识面,逐步完善经济法教材的内容。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30篇

基于经济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公益利益,且时间和金钱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在诉讼费用制度方面,可以吸取国外先进做法作出有利于原告规定譽訛:一是在费用数额上,针对不同类型经济公益诉讼案件所需成本不同,划定不同层次的费用减免制度。二是在费用来源上,当原告为检察院时,费用可从国库中支付;当原告为个人或者组织时,原告败诉后诉讼费用可进行转嫁,比如设立相关保险及基金制度。基金可来源于三个方面:国库拨款、从胜诉经济公益诉讼费用或罚款中提留一定比例及社会捐款。此外在程序方面,须由原告主动申请,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以及监督。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31篇

由上文的论述中可知,我国在设计经济公益诉讼相关制度时,应当对原告范围进行延伸,而不能只局限于传统的三大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具体来说,应当将公民个人、有资格的社会团体以及检察机关纳入主体范围之中,从而使行使诉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这既是适应公益诉讼的特点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国复杂多样的经济市场的国情的需要。国外在此方面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理论以及“私人检察长”理论等,但不论是何种理论,在现实的立法中,都呈现出对主体资格予以扩大的趋势。因此国内在制度设计上也应跟上国际步伐,设计出具有本国特色的原告资格制度,以适用经济发展的需要。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32篇

从第十五、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来看,目前学者普遍达成了关于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这也验证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句古话。现在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既要研究“问题”,也要研究“主义”,同时更要注重两者的并重研究。张守文教授用“顶天立地”四个字,对这种研究方法进行了高度的概括。“顶天”指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强调研究必须能够真正的拔高,要真正体现出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和萃取。因为理论的高度不够,就很难有较为广泛的指导意义,就极易被等同于一般。但是,我们所强调的研究并非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对空”或者“空中接力”,而恰恰要强调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而不能使其成为海市蜃楼。“立地”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要同经济法的实践相结合,形成具体的制度,以回应和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大量现实问题。因为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经济法研究能否纵深发展的基础。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33篇

国际经济法早已对经济全球化做出回应。首先,经济全球化导致了来自不同国家的商人之间的经济交易不断的增多。降低交易风险、保障预期利益是每个人都期望的,所以要为商人们设立跨国交易规则,还要推动世界范围内商法规则的统一。其次,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商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他们要求市场规律可以突破国家疆界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发挥其巨大的作用;各国政府也想要发展本土经济,因此就必须扩大对外经济交往。虽然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的管理的越来越弱化,但这并不意味着管理措施的弱化。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34篇

区别于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经济公益诉讼案件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其一,在涉及领域方面,经济公益诉讼主要出现在国家经济调节方面,关乎国家或社会在经济层面的公共权益。其二,在涉及的当事人方面,原告方往往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人数较多;而被告则往往是国家调节管理主体,主要为行政机关。尽管部分案件表面上双方均为个人或组织,但一般仍因国家调节引起,且双方在经济、政治、专业水平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实力不对称。依据漆多俊先生的观点,案件受理范围可分为:

1、市场规制中的经济公益诉讼,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2、宏观调控中的经济公益诉讼,包括产业政策、国家计划、政府经济调节手段等方面;

3、国家投资经营中的经济公益诉讼,包括国家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

法学论文5000范文 第35篇

法学法律社会调查报告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 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

调查主体

1 相关社会背景和主要目的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十分严峻。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普遍不高。当前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同时大学生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很多大学生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会选择沉默,而不是去争取他们的利益。这就会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会越来越淡,导致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 大学生亟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加强大学生的道 德修养和法律素养,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大学生自身成才的迫切需要。

2 调查对象的选择与简要情况

此次调查选择的是天津理工大学在校及刚刚毕业的学生。

3 调查方法与过程

此次调查采用的是问卷调查的方法,在校内展开不记名调查,共征集问卷139份。

4 调查内容

分析和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是培养和塑造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大学生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特进行本次问卷调查活动,本次调查采用不记名方式。

调查结果及分析

你的性别

A男 B女 你的你所在年级

A 大一 B大二 C大三 D大四

本次调查覆盖面比较广,男女比例较为平均

你对法律方面的问题

A很重视 B一般关心 C无所谓 你为我们大学生的总体法律意识情况如何

A很强 B一般 C较弱 D很弱 作为一名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你觉得法律与你的联系程度怎样 A 很紧密 B 一般 C几乎没有

被调查去的大学生平时对于法律方面,报以为所谓态度的是少数,但是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多数同学都只报以一般关心,并且同时认为总体法律意识也只是一般。重视程度不够,总体意识不强,这就是当代大学生对于法律意识最重要的问题。

大多数同学的法律知识来源于课本与电视,课本上知识过于局限,过于书面化,没有与实际生活很好的联系。而电视上的,虽然有很强的灵活性,但是专业性不够,甚至有可能还有错误,对接收知识的时间和空间有着很大的限制。

5 对于结果的评价分析

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要精确全面地概括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并非易事,所以本文只能结合调查结果,对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所存在的问题作一个粗浅的概括:

根据调查数据来看,大学生都或多或少地知道法律的基本常识,并不是完全的法盲,每个学子从小到大受传统的伦理道德的教育,对法律基本知识早已耳濡目染,尽管受到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但是我院大学生整体的法律素质还可以的,这里所说的只是基本常识,而不是深沉的理论,当今我院大学生也没有必要对法律学习得面面俱到。

知法并不代表能运用法律,它们是两码事,运用主要是以知道为基础,由于当今大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少,社会经验不足,再加上大学生自身的特点,如行动容易冲动,易受别人的煽动,追求时尚和个性,好面子,在处理具体一件事情上到底很少正确使用法律,甚至做出违法的事情。

而维权更不用说了,当今大学生遇到侵犯个人权益时,大部分的学生会选择回避,忍让,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虽然他们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他们没有真正的把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律意识,没有真正的挖掘法的精神,法的价值,缺少公平,正义的理念,对法的信任程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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