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一方主体进行变更(4篇)(合同一方变更主体)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18
原合同一方主体进行变更 第1篇
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违约方,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违约方的解除权,但实践中因处理合同僵局的需求仍然很多;
故《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不能,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该条虽是关于排除履行请求的规定,但暗含违约方解除合同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违约方只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与守约方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有明显不同,且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原合同一方主体进行变更 第2篇
合同主体变更,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也可以直接在原合同上写明主体发生变更,由新的合同主体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原合同一方主体进行变更 第3篇
第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第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原合同一方主体进行变更 第4篇
合同主体变更不一定构成违约,如果一方主体只是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了,且将书面的名称变更依据和通知送达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则这种情况不算违约。如果不属于这种情况,且合同一方主体变更转让自己的权利义务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的,则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