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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推荐4篇)(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怎么写)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18

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 第1篇

民法典规定,对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的,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_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 第2篇

合同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撰写起诉状、准备证据材料;

2.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3.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 第3篇

17.建议以下合同不必约定诉讼管辖条款:合同未约定仲裁管辖,在不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在法定的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处理纠纷已能符合当事人意愿的,无须再约定诉讼管辖条款。因为合同即便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仍然可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且据此确定的管辖法院不一定对当事人不利。

19.约定的管辖地点必须能够具体到区县一级。比如约定的是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则合同条款中应该能看出该地点所处的区县;如果无法根据合同条款确定具体的区县,则应补充说明具体区县。

20.对主从合同、配套合同等相关联的合同,最好约定统一的管辖法院。主从合同(主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司法实践确定的一般原则是: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其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94号“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华侨城集团公司、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东方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1.尽量不要同时约定多个管辖法院,因为此时各方可能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增加诉讼成本。

22.约定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合同文本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的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否则须补充明确合同签订地点或履行地点。比如,合同首部已经明确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点”,则在诉讼管辖条款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即可。

23.不得对管辖法院级别作出约定,否则约定无效。需要说明的是,即便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级别管辖无效,但并不影响地域管辖的效力。

24.不得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或“违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此约定无效,因为违约与否须经审理方可确定,立案时无从判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89号)明确:“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

25.不得就禁止协议管辖的事项约定管辖法院。比如就不动产纠纷约定的管辖法院突破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

26.不得就强制执行案件约定管辖法院,否则约定无效。

27.不得就劳动争议案件约定管辖法院,否则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高玲霞与北京海天致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0)最高法民辖27号〕的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28.建议采用“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这样的诉讼管辖条款,这样既显得公平一些,双方更有可能接受。但是,需要事先根据哪一方更有可能成为原告或被告来判断选择哪一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本方更有利。例如,如果本方是买方,对方是卖方,则考虑到本方不会不付款,但对方很可能不交货或货品有问题,因此很有可能是本方为原告,则应该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9.可以约定“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这样的诉讼管辖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有多份文件和判例均明确,在不违反其他约定管辖规定的情况下,此类约定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其中,代表性的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39583部队施工办公室与高自强、佟希华购销汽车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法函〔1995〕12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5〕民立他字第26号)。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94号“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

30.避免使用“可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表述,应表述为“应当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合同中“可以”这一表述有表意不清之嫌,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将诉讼管辖条款中的“可以”改为“应当”。

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 第4篇

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分清责任是非。协商解决纠纷的基础是分清责任是非。当事人双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责任,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如果双方都以为自己有理,责任在对方。则难以做到互相谅解和达成协议。

第二,态度端正,坚持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 又不能一味地迁就对方,进行无原则的和解。尤其是对在纠纷中发现的投机倒把,行贿受贿,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揭发。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只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合法的,就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过错方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也应当积极向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决不能以协作为名。 假公济私,慷国家之慨而中饱私囊。

第三,及时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局,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就不应该继续坚持协商解决的办法,否则会使合同纠纷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更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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