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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可否撤销或变更?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6-16

导读: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这主要取决于协议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以及双方是否有新的协商一致意见。

离婚协议可否撤销或变更?

1. 欺诈、胁迫情形下的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和第149条的规定,如果离婚协议是在一方被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胁迫则是指以给对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协议。

2. 显失公平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第151条,如果离婚协议内容明显不公平,即在签订协议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极不对等,使一方承担过重的责任或享受极少的权利,受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该协议。但需注意,这一请求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 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147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误解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如果一方基于对协议中的重要条款存在根本性误解而签署,且这种误解影响到其重大权益,则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4. 双方合意变更:即使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如果双方在事后达成新的共识,愿意对原协议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调整或重新分配,双方可以自愿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这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变更的原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重大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9条(胁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

协议离婚后,抚养权归属对探视权有何影响?

1. 抚养权归属与探视权的基本关系:抚养权通常指父母中一方或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顾、教育及成长负有主要责任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权的归属并不直接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因为探视权是基于亲子关系的自然权利,旨在维护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情感联系和交流。

2. 协议离婚中的抚养权与探视权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可以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包括抚养权归属、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以及探视权的具体安排。如果双方能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此协议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 探视权的具体实施:即使一方未获得抚养权,依法仍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除非存在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形,如暴力倾向、虐待儿童等。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如时间、地点、方式等)应尽可能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以减少后续纠纷。

4. 变更抚养权与探视权的可能性:随着时间推移,若原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到子女的最佳利益,任何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同时,探视权的安排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变更均需经过法院审查批准,确保决定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其中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关于探视权的具体执行问题,明确了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协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协议离婚中抚养权的归属虽然确定了孩子日常生活的直接负责人,但并不影响另一方依法享有的探视权。双方应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协商确定合理的探视安排,确保孩子能够在健康、和谐的环境中成长。

离婚协议并非一经签订便不可更改,但在申请撤销或变更时,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并遵循法定程序。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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