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4只基金调整销售对象、申购业务限额并修改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2-23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下述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调整下述基金的销售对象、申购业务限额并相应修改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及本次调整事项的基金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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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销售对象
自2023年2月23日起,上述基金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销售。
上述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上述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三、调整申购业务限额
自2023年2月23日起,上述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公募资管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条款的修改
1、基金合同的修改:经与财通资管鸿安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财通资管鸿安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首页的“【本基金暂不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标识删除。
上述其余3只基金不涉及基金合同的修改。
2、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修改:本公司将在更新上述4只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时相应修改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销售对象、申购业务限额相关内容。
五、重要提示
1、本次修改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本公告仅对上述基金调整销售对象及申购业务限额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参阅上述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zg.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95336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