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全文)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1-15
日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
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能事后补缴年限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灵活就业参保后,一般应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事后追缴的方式为灵活就业人员增加缴费年限;当年已参保未缴费的年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次年统一核销,按未参保处理。
企业职工单位停保后,符合灵活就业参保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参保,避免出现中断情况,中断年限不能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应及时缴费,未缴费数据被核销的按未参保处理,无法补缴。
放开灵活就业人员
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
在浙江省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在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内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办理
在淳安县从事灵活就业工作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可以持《浙江省居住证》到就业地所在乡镇街道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也可以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办理。
更加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
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需转移,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到省外流动就业时,由省内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次性归集,并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或跨省转移手续。
来源:县人社局
编辑:王蕾
责编:姜智荣
审核:余清梅
淳安县融媒体中心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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