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白律师网,免费给小白普及法律知识。

分站导航

热点关注

阿白律师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8:00-22:00

当前位置:

阿白律师网

>

律所资讯

>

法律法规

电力法实施条例(电力法实施条例全文)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1-15

为切实保障全县供电和人民群众用电安全,规范用电秩序,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备和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等违法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摘要)印发。

一、《电力法》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和使用电能。

二、《电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三、《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

四、《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户不得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户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电力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2.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设施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3.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4.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电力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取其他方法窃电。

十、《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妥为保护,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便供电企业采取措施。如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拒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企业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费或维修费。

十一、《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为了不给用电户带来用电的困扰,为了国家电费按月足额入库,请用电户按月交清电费。

十二、安全用电,人人有责。严禁私拉乱接,凡私拉乱接造成事故概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签定临时用电协议,并按协议内容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临时用电必须保证有台区电工搭火、有合格的保安器、有计量、有合格的电缆线及设备。

无计量又无台区电工搭火用电按窃电处理;无保安器和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或用电设备按违章用电处理,造成事故的概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发现有人触电,请立即切断电源;发现电力线路断落,不得靠近落线地8米内,并立即通知电力部门处理。

信息来源:县政法委

编辑:孙 渝

审核:唐 平

汉源县融媒体中心


标签:  

法律求助咨询
本站覆盖全国各省市律师事务所咨询,如果您有法律上的疑问,需要解答;或者您有法律上的求助,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在收到您的信息之后,安排您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当地最近的律师事务所和您联系,协助您处理法律上的问题!
*

姓名

*

手机号码

*

户籍地址

  *

您的疑问

立即提交 《隐私保障》

分享:

qq好友分享 QQ空间分享 新浪微博分享 微信分享 更多分享方式

热门律师事务所推荐

更多律师事务所>

热门律所

更多律所>
(c)2024 www.szjesu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SiteMap 联系我们 | 浙ICP备2022036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