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2-13
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情形之下,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为您介绍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情形之下,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规定比较的原则,在现实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此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关于适用实体范围的问题
婚姻法在46条中明确规定了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
比如,有一个案子:刘某和冯某婚后生有一子,但是由于双方各方面的差异比较大,所以逐渐产生很多矛盾。刘某从事的是保险工作,接触的人也比较的...[详细]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疏漏及对策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丰富了我国《婚姻法》的内容,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也必将起到惩罚婚姻关系中的不法行为,保护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合法权利的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无过错方真正得到赔偿的案例却寥寥无几,据统计,在我市十四个县、区法院,从去年《婚姻法》实施至今,判决损害赔偿的案件尚不足十件。分析其中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方面的疏漏...[详细]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第一,明确规定“无过错”配偶的含义。无过错配偶应当仅指就其自身而言不存在有责离婚原因或其行为不会导致婚姻破绽的一方当事人,并非是对于导致离婚的原因行为没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这样可以更有力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
第二,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上的,而且包括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因为有些离因损害更多的是对于受害方精神上的打击和折磨,比如虐待等...[详细]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本文拟对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过错认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作简要的探讨...[详细]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为了与我国的离因损害赔偿相区别,我们在前文中把离婚损害赔偿称为狭义的离婚损害赔偿,现在到了还其本来名义的时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再完善也无法取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学界在论及此问题的时候,多混淆这两种具有不同目的的制度。笔者建议在离婚的财产法效果中引入此制度。具体而言:
第一,就赔偿请求权主体而言,应当是无过错方,此处“无过错”应当与离因损害中的无过错作同一解释,此处不再赘述...[详细]
○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考量的因素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确定赔偿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据此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应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的程度、具体的侵权情节等因素...[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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