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内容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2-10
【夫妻财产权】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内容
夫妻财产制也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共同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这种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普通财产关系,它是一种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确立的财产关系。
在夫妻财产制的诸多内容中,最重要的核心内容是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与夫妻身份有着密切的关系,也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
依照夫妻财产制发生依据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夫妻无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或是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制度。约定财产制则是由夫妻双方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形式的法律制度。
依照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又可以将其大致分为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和剩余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别财产外,夫妻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共同财产制又可以依照共同所有的范围的不同,细分为多种形式。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保留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也不排斥双方拥有部分共同财产,不排斥一方以和约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交与另一方管理。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各处保留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和有限的处分权,当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由夫妻双方分享。
我国1980年的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见于第13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新的现行婚姻法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第三章家庭关系中的第17条、18条、19条。在法定财产制上,它除了向1980年婚姻法那样指出我国的法定财产制为共同财产制外,还详细的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和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特殊财产的内容。在约定财产制上,1980年婚姻法除了一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再没其他内容,而现行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现行的婚姻法第40条对夫妻财产权的平等也做出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