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智能电视的收费套路,法律要管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2-06
打开电视机就要强制看开屏广告,不能跳过;想看一个电视剧,就得“黄金”“白金”地开通会员;等开通了会员,却发现自己想看的少儿、体育频道还要另外收费;手机里的APP和电视屏里的APP明明是一个平台,却要求消费者交两遍钱,账号之间并不联通……
特别是这几天,爱奇艺因为限制投屏,被推上舆论的风口。目前,广东一名用户将爱奇艺告上北京互联网法院,目前法院已经立案。该用户表示,不要求赔偿,只要求爱奇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投屏清晰度。之前,爱奇艺刚刚因此被上海市消保委点名“不厚道”“套娃式充会员薅消费者羊毛”。
此外,还有消费者使用相同的爱奇艺的账号,在三个不同的设备上同时登录而被封禁,而爱奇艺给出的解释是“技术故障”。
智能电视的使用套路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吐槽。显而易见的是,在“科技”的加持之下,我们花钱买来的电视机,越来越不由我们做主,而是成为商家精心安排的“吸金道具”,套路接着套路,一只手就直接伸到了消费者的口袋里。
有别于传统电视“卖机器”的模式,如今智能的电视打开了一片蓝海,也在孕育新兴的商业模式。但以信息赋能居家视频娱乐,不能成为企业单方面的野蛮成长、一路收割,不能够用一句“商业创新,市场选择”就掩盖了这背后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宣判,爱奇艺推出的“超前付费点播”构成违约。此后各大视频平台正式取消超前点播。2021年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曾做出宣判: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必须能“一键关闭”。
以上这两起具有标杆意义的法院判决,都说明智能电视生态下的一些商业模式,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是违法的。也反向说明,消费者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要积极出来维权发声,通过诉讼推动结束收费套路。
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产品可以更新,商业模式也可以创新,但不能变成针对消费者的巧立名目、硬薅羊毛。
从知情同意的角度说,“我的电视我做主”,电视机厂商不能在消费者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把消费者的电视机变成自家的“广告屏”。
从霸王条款无效的角度说,运营方在格式条款中制订的严重剥夺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是无效的。
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说,运营方不能够出尔反尔,先通过会员收费套牢消费者,再限制消费者正常使用投屏等功能。
智能电视的生态,让商家有了更多的创新空间,掌握了更多的主动权,但是,任何商业模式的创新都应该建立在尊重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之上,否则就可能踩到了法律的红线上。消费者以及消保委也当积极维权,对智通电视的收费套路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