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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项目中我可进行哪些项目的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2-06

导读: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法律法规都否认精神损害,尤其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其主要理论依据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也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赔偿的 法律咨询:对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项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法律法规都否认精神损害,尤其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其主要理论依据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也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赔偿的

法律咨询:对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项目中我可进行哪些项目的追诉

我在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是次要责任。第二次出院是07、11、22。出院后陆续在县院门诊医治直至至今。现经县院检查诊断左腿股骨头已坏死。工伤事故已处理结束,只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经济补偿金合计九万,于2009、03、30已结清。目前因内固定还未全取出,法医说还不能作伤残鉴定。请问1、诉讼时效目前是否还在有效期限内2、我现向法院起诉肇事者[是他本单位驾驶员]及他单位关于医治股骨坏死费用[费用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和前期治疗费用可否3、对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项目中现可进行哪些项目的追诉4、如起诉费用不知如何交纳谢谢!!!

律师回答:

可以按伤情确定之日,也就是伤残鉴定作出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计算的起点。具体的赔偿问题你可以面询律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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