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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 *** 条例规定多长时间给答复)(条例通过后多久生效)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24

上海市 *** 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障 *** 人(进行 ***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 *** 利和合法权益,维护 *** 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 *** ,是指 *** 人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 是人民群众行使民 *** 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联系人民群众,接受监督的一种方式。第四条  *** 工作是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职责。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 *** 工作,并为 *** 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设施和工作条件。第五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倡导和支持 *** 人对本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城市建设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认真听取、研究和处理; *** 人所提批评和建议对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稳定社会、改进工作等有显著作用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鼓励。第六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 *** 访工作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第七条 处理 *** 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二)按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四)处理实际问题与进行思想教育相结合;

(五)及时处理,力求把 *** 事项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第二章  *** 人第八条  *** 人依法 *** ,其民 *** 利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 *** 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九条  *** 人在 *** 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四)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催促处理、要求答复和复查 *** 事项。第十条  *** 人在 *** 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三)走访要到国家机关设立的来访接待室,并遵守接待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

(四)接受国家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意见。第十一条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控告、检举、告诉、申诉信要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第十二条 通过走访反映问题,除重要的情况和建议或者紧急问题外,应当先向责任归属单位反映。

反映群体意愿的走访,应当推选代表进行。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五名。第三章  *** 工作机构和 *** 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国家机关应当建立 *** 工作机构;市和区、县人民 *** 所属部门可以建立 *** 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 *** 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 *** 接待室,配备专职或者 *** *** 工作人员。第十四条  *** 工作机构是代表本机关受理 *** 的工作部门,其职责是:

(一)接受来信,接待来访,为 *** 人提供服务;

(二)接受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 *** 事项,向下级单位或者有关机关转办、交办 *** 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直到妥善处理;

(三)参与协调处理有关 *** 事项;

(四)协助国家机关负责人检查指导本机关、本地区或者本系统的 *** 工作,总结交流 *** 工作经验,组织培训 *** 工作人员;

(五)经常调查、研究和分析 *** 情况,及时向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提供 *** 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向 *** 人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择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实事求是,责任心强,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 *** 工作。第十六条  *** 工作人员在 *** 活动中有提出建议、应急处置、作必要的取证和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的权利。第十七条  *** 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法律保护。 *** 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当地公安、保卫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北京市 *** 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 *** 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 *** ,是指 *** 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并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 是人民行使民 *** 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

*** 人依法进行的 *** 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必须重视 *** 工作,亲自处理重要 *** 问题。第五条  *** 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问题;

(三)按地区、按部门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四)能够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当耐心解释。第二章  *** 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 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控告和申诉;

(四)对反映的问题,要求解决或者答复。第七条  *** 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诬告陷害;

(三)遵守接待场所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

(四)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第八条 反映问题应当先向责任归属单位提出。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申诉、控告、检举信应当写明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住址和基本事实。

走访反映问题,应当到国家机关设立的接待场所,向 *** 工作人员反映。第九条 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群体意愿的,可以通过书信形式,需要当面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进行,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第三章  *** 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置 *** 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 工作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的 *** 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负责组织、协调 *** 工作,处理 *** 问题,保障 *** 渠道的畅通。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 *** 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受理来信,接持来访,维护 *** 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 *** 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三)向下级机关交办 *** 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协调解决所属地区、部门之间的 *** 问题;

(五)对本地区、本系统的 *** 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总结交流 *** 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信坊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六)综合研究 *** 情况,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供 *** 信息;

(七)向 *** 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四章 受理范围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 *** 事项:

(一)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 *** 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颁布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 *** 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人民 *** 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属于人民 *** 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 工作条例什么时候发布

《 *** 工作条例》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是我们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出台的之一部全面规范 *** 工作的党内法规。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 *** 条例》同时废止。

一、《 *** 工作条例》与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 *** 条例》不同之处:强化了党对 *** 工作的领导,明确了该《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 *** 工作。

二、《条例》的解读

(一)诉讼与 *** 分离

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 *** 事项从普通 *** 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即是说,各级党委和 *** *** 部门收到涉法涉诉信件,会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 *** 事项,转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二)对 *** 人反映诉求的行为予以了明确规范

1、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 人要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多人走访的,必须推出代表且代表人数不得超5人。即: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相同 *** 事项的,应当按规定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 *** 人不得有如下6种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 *** 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 *** 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 *** ,或者以 *** 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相关处罚措施: *** 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 *** *** *** 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 *** 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正确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密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 *** 秩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 ***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 *** 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其愿望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纪、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活动。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 *** 活动受法律保护。

*** 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受理 *** 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一项职责。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 *** 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 *** 工作。对重要 *** ,有关负责人应当主持研究,亲自处理。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 *** 访工作制度。第五条 处理 *** 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三)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四)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五)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第二章  *** 人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 *** 人,是指进行 *** 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七条  *** 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组织、人员违纪、违法等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三)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

(四)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五)依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处理、答复、复查 *** 事项。第八条  *** 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服从国家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

(四)遵守 *** 秩序,不得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九条  *** 人的 *** 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作出处理的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第十条 表达群体意愿的走访,应当推选代表反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第十一条 精神病人、传染病人需要走访的,应当分别由其监护人、委托人代为反映。第三章 工作机构与人员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设立 *** 工作机构,乡(镇)国家机关应当配备专职或者 *** *** 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为 *** 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择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联系群众、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的人员从事 *** 工作。

*** 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切实维护 *** 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办理 *** 的工作人员与 *** 事项、 ***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 *** 工作机构是代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处理 *** 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

(一)代表本机关受理 *** ;

(二)承办上级机关及其负责人交办、转办的 *** 事项;

(三)向下级机关交办、转办有关 *** 事项;

(四)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 *** 工作;

(五)协调处理地区、部门和单位之间的 *** 事项;

(六)直接调查并参与处理有关重要 *** 事项;

(七)综合研究 *** 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信息;

(八)为 *** 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受理范围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 *** :

(一)对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和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对同级人民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 *** 。

天津市 *** 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 *** 利,保护 *** 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社会稳定和 *** 活动秩序,提高 *** 工作效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 *** 人,是指进行 ***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 *** 是指 *** 人通过书信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表达意愿、提出要求,并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进行处理的活动。第四条  *** 人依法 *** 受法律保护。

国家机关应当支持 *** 人对本市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负责解决 *** 人的正当要求。第五条  *** 工作是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职责。

国家机关应当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 *** 工作,设立 *** 工作机构或者配备相应 *** 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业务设施和工作条件。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坚持阅批来信、接待来访,主持研究和处理重要 *** 事项。第六条 处理 *** 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四)解决实际问题与进行思想疏导相结合;

(五)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第二章  *** 人第七条  *** 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向有关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四)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 *** 事项。第八条  *** 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或者陷害他人;

(三)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公共秩序;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作出的处理意见。第九条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需要写明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申诉、控告、检举信,需要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事实和投诉要求。第十条 通过走访反映问题,须到指定的接待室。除有特殊原因或者紧急情况外,应当先向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反映。第十一条 反映群体意愿的走访,应当选派代表进行。第三章  *** 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国家机关应当建立 *** 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及其负责人受理 *** 事项。

市和区、县人民 *** 所属部门应当建立 *** 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 *** 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 *** *** 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 *** 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来信,接待来访,为 *** 人提供服务;

(二)接受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 *** 事项,向下级机关或者单位交办、转办 *** 事项,并负责落实;

(三)建立 *** 工作联系制度,协调处理 *** 事项,审查下级机关或者单位处理的 *** 事项;

(四)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本机关负责人提供信息、提出建议、反映重要 *** 事项;

(五)协助国家机关负责人检查指导本机关、本系统、本地区的 *** 工作,总结交流 *** 工作经验,组织培训 *** 工作人员;

(六)向 *** 人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 *** 访工作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择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 *** 工作。第十六条  *** 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 *** 人的控告、检举保守秘密。第十七条  *** 工作人员同 ***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  *** 工作人员在 *** 工作中有提出建议、应急处置、进行调查,以及参加有关会议和阅读有关文件的权利。第十九条  *** 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法律保护。第四章 受理与处理规则第二十条 本市国家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受理下列 *** 事项:

(一)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所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

(四)对国家机关查处案件的申诉;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咨询;

(六)对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要求;

(七)属于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他 *** 事项。

广东省 *** 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畅通 *** 渠道,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维护 ***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 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 *** 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的 *** 工作和 *** 人的 *** 活动。

本条例所称 ***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 *** 、书信、传真、 *** 、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 *** 人,是指采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 *** 、县级以上人民 *** 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第三条  *** 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第四条  *** 事项发生地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 *** 事项的性质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受理和办理 *** 事项。

*** 事项发生地与 *** 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 *** 事项发生地有关办理单位做好 *** 人的解释疏导等工作。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坚持群众路线,畅通 *** 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对话、说理、协商、调解、听证等方式办理 *** 事项,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第六条 省、地级以上市、县(区、县级市)应当建立 *** 工作协调机制,发挥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等作用,研究处理 *** 突出问题。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 *** 工作的机构,履行 *** 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设立 *** 工作机构,履行 *** 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 *** 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 *** 人、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负责 *** 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 *** 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 *** 工作的机构,负责相关 *** 工作。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 *** 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 *** 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 *** 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相关 *** 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涉及本单位的 *** 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 *** 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第二章  *** 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 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下列 *** 事项:

(一)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工作、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

(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对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的 *** 事项, *** 人可以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第十一条  *** 人在 *** 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 *** 工作制度和 *** 事项的办理程序;

(二)要求 *** 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 *** 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 *** 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 *** 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六)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 人在 *** 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 *** 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 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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