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白律师网,免费给小白普及法律知识。

分站导航

热点关注

阿白律师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8:00-22:00

当前位置:

阿白律师网

>

律所资讯

>

法律常识

民诉法修改(民诉法修改前后对比)(民诉法修改草案)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24

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民诉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所作的专项修改,新增了7个条文,修改了26个条文,完善了相关程序规则和诉调对接机制,创新了在线诉讼模式等。本文从小额诉讼程序改革、线上诉讼规则完善、独任审理范围扩大、司法确认程序优化等角度出发,分析《民诉法》修订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应对措施。

小额诉讼程序改革

        修订后的《民诉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相关程序,除了六类禁止适用情形外,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对标的额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金钱给付案件等,都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此外,符合一定条件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法鼓励小额诉讼“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以减轻当事人来回的诉累。

  线上诉讼规则完善

        修订后的《民诉法》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完善了电子送达等在线诉讼规则。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 *** 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线模式的适用,增强了诉讼的便利与快捷,也能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独任审理范围扩大

      修订后的《民诉法》扩大了独任制适用范围,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和二审案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适用独任制,解决了实务界长期以来所谓形合实独的诟病,同时也为法官审理不同民事案件提供了更为多样的模式。

司法确认程序优化

      修订后的《民诉法》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该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此外,优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管辖的规则。换言之,各类合法规范的调解协议均能进行相应的司法确认,进而进入执行程序。

商业银行应对措施

      鉴于此,商业银行应该科学研判本次《民诉法》修改对于银行法律实务带来的影响与变化,在互联网时代民事诉讼制度转型升级的时候,利用好对银行利好的相关诉讼机遇,采取积极措施,更好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推动公告送达案件独任审理。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故意规避参与诉讼,实务中商业银行较多案件为公告送达案件,囿于原先法律规定,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商业银行应抓住《民诉法》修订的有力时机,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情并不复杂的原先由基层一审普通程序的公告案件争取为独任制案件,同时利用《民诉法》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的实质利好,有效减短审理过程,加快处置进度。

      推进个人类案件线上诉讼 *** 。根据管辖最新标准,基层法院的办案数量将在以往繁重的基础上更加加重,商业银行个人类案件如信用卡案件、线上信贷产品面临的立案难问题也将随之更为突出。此外,还需要克服疫情防控期给诉讼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据此,商业银行应积极通过在线立案申请、参加在线庭审等线上方式处理诉讼案件,进一步提高线上诉讼的数量和占比,确保 *** 工作有序推进。从上海法院系统来看,目前以电子卷宗随案同步形成、在线庭审、电子档案单套制改革、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运用为重点的全流程网上办案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其在网上立案、智慧执行方面的工作也在不断完善和推进。据此,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根据个案选择全部程序或者部分程序的线上进行,以进一步提升诉讼便利,实现优质、高效、低成本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第三方存证系统证据调取、“微捷贷业务工作中人工复核”实地核查环节和贷后催收环节中债权人书面确认等工作,进一步固定、完善证据,提高线上诉讼胜诉率。此外,《民诉法》16条规定的“当事人同意”方可进行在线诉讼,但并未明确规定需双方当事人同意。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在事先的合同中约定将来产生争议采取线上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将来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时,单方面申请采用在线诉讼方式。

      适时推进小额诉讼程序。《民诉法》修订后,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审限为2个月,最长3个月,具有简便、高效特点。一方面商业银行针对当事人到庭应诉、金额较小的银行卡透支、银行卡分期、个人线上贷款等业务,利用法律赋予的程序自 *** ,事先或事中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如果发现案情较为复杂、出现对商业银行不利情形等,也可以通过法院依职权主动转换和当事人异议转换进行程序转换。

      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随着《民诉法》扩充完善了人民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的管辖规则,商业银行在处理与客户之间因金融产品和服务产生的纠纷时也多了更多选择。只要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经该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均属于司法确认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原有的“金调银调”。此外,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也有了更多的管辖选择权,可以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更优原则进行选择。

      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实务中,大量的一审案件将由基层法院承担,商业银行要在体现诉讼工作价值创造上下功夫。一方面积极应对新类型、疑难复杂、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金融纠纷案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协调工作,避免出现不利案例效应。另一方面针对银行类主诉案件事实明确、法律关系简单的特点,商业银行应加强与法院合作,通过参与司法系统对接,区块链技术运用等,建立金融类型案件的速裁模式。

民事诉讼法修改过几次

民事诉讼法修改过几次

新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在此之前经历过多次修改。下面由我为大家讲讲民事诉讼法到底修改过几次。

我国最早的民事诉讼法是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根据试行中积累的经验,针对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于199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反映集中、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出了修改。该次修改增加了部分条文,并删除了原“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称2007年民事诉讼法)条文由原270条减少到268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本次修改,更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公布《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对司法解释等文件中涉及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予以了相应调整。

2007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8月31日再次对民做出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调解与诉讼解决社会矛盾机制;二是完善简易程序,包括扩大简用范围,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三是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包括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诉讼制度、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完善保全制度、文书公开制度;四是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包括明确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赋予当事人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增加规定法院确定举证期限举证的责任;五是强化法律监督,包括增加监督方式、范围、强化监督手段,完善审判监督程序。本次修改除了部分条文,并删除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称2012年民事诉讼事诉讼法)条文由2007年的268条增加到现在的284条。 ;

民诉法解释2022

更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之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2日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目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之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之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更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 *** 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 *** 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等等等

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几次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自从通过以后一共修改过三次。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之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之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修改过几次?

民事诉讼法修改过四次。

分别是2007年10月28日、2012年8月31日、2017年6月27日和2021年12月24日。

民诉法解释95条的理解修改了吗?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亊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日修正,4月10日实施。修改前的司法解释第95条内容为“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修改后的司法解释第95条与修改前的95条一模一样,只字未改。

标签:  

法律求助咨询
本站覆盖全国各省市律师事务所咨询,如果您有法律上的疑问,需要解答;或者您有法律上的求助,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在收到您的信息之后,安排您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当地最近的律师事务所和您联系,协助您处理法律上的问题!
*

姓名

*

手机号码

*

户籍地址

  *

您的疑问

立即提交 《隐私保障》

分享:

qq好友分享 QQ空间分享 新浪微博分享 微信分享 更多分享方式
(c)2024 www.szjesu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SiteMap 联系我们 | 浙ICP备2022036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