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霞:这部法律“大修”,如何彰显男女平等原则?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1-12
导读:2022年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这部法律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的又一次“大修”。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共九章六十一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十章八十六条。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大修”直击现实,回应了诸多社会热点问题。而它又将如何影响基层的法律实践呢?观察者网特邀2021年度“全国三八红旗手”、长期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张玉霞律师做出如下解读:
观察者网:这次“大修”让您印象比较深刻的点是什么?
张玉霞:对于离婚诉讼中的“财产查询”问题,在这次“大修”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时,我也曾经提交过一些自己的意见,比如“离权”、“用人单位不得询问求职者婚育情况”、“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等。
由于这些也是大家普遍反映比较多的意见,所以在这次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能看到反馈。另外,“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与男性平等的财产权利”、“预防和处置性骚扰”、“保障被拐卖、绑架妇女的解救”、“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等问题都得到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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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规定了: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在实践中,首次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不愿离婚,法院很可能判决不离,而法院不会对财产予以处理,待到今后判决准予离婚时才会处理。这样两次诉讼间隔至少六个月,就给到一方相当长的进行转移资产的时间,这会导致下次诉讼时的取证、举证难度加大。本次“大修”增加第67条,给到双方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以及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这加大了对双方的保护,同时彰显了男女平等原则。
当然,这还要看实践中如何落地。因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其实已经是按照67条的要求在操作的。申请法院调查时,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需调查的银行账号,如果无法提供则无法进行查询。法院在受理案件或诉前调解时也会要求当事人填报财产,但是对于少填、漏填的性质认定和相应判罚则并不明晰。所以我们也希望67条正式出台后,能够在实践中更详细和切合实际情况地落地。
关于“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明确了原本在农村存在的一些“外嫁女无财产分配权、无继承权“等问题,要求保障妇女在财产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继承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
关于“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妇女权益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则规定: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明确将恋爱交友时或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在这里,也想表达一个我自己的观点,请基层工作人员和司法机关人员不要再在这类暴力纠纷中以“对方一旦受到处罚将影响你们孩子的前途”之类的言论来和稀泥了。因为诸多血淋淋的个案已经让我们看到这类暴力案件的危害性,法律应当成为受欺凌者的底气,法律和我们都不应当成为欺凌者的帮凶。
就在今年,我的一个好朋友被前夫杀害了,我们已经无法挽回过往发生的悲剧,但是我们绝不能任由这样的悲剧经历一系列和稀泥的操作之后再次发生。
请让这些法律规定真正落地,让女性在实践中真正感受到力量,真正受到保护。
关于“预防和处置性骚扰”,《妇女权益保障法》详细规定了: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另外,第77条规定,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法治案情剧《底线》海报
关于“保障被拐卖、绑架妇女的解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其中增设了对相关具体部门报告、解救、安置以及协助、配合的要求。
观察者网:正如您提到的,对于未来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这一轮“大修”提出了多个层面的指导和要求。其中一项是针对教育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作出规定。这项内容似乎是女性权益保护方面的“老大难问题”了。未来在实践中,又该如何落实到位?
张玉霞:在职场中,从求职开始,女性就会经常被问到:“有没有结婚打算”、“有没有二胎打算”等涉及婚育的问题。
其实在2019年2月21日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就要求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但是实践中,求职女性依然屡屡面临上述涉及婚育的提问。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详细规定了:
第43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49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条款的落地还需要层层递进地去执行相关规定,对公众开展宣传,相关部门还应尽到监察职责,并对违法单位严格依法处理。
观察者网:这次“大修”还提到,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增加规定。这会对当下的法律实践带来哪些影响?
张玉霞:这条在2020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中其实已有规定,也已有判例。
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这条规定的增加,也是再一次认可在了婚姻中对家庭贡献不应仅限于经济,还应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
实践中,如果一方要主张家务补偿的,还需根据举证规则,证明自己存在较多的家务付出。当然,这在实践中其实还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过于锱铢必较的婚姻会充满猜疑很难维系,但过于放飞的婚姻又会让默默付出的一方最终感觉人财两空。
由于家务劳动大多是家庭内部事宜,很难提供书证、物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在实践中,一般通过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证人证言、邻居等他人的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医疗单据等证明照料老人、抚育孩子的事实,法院对于这些事实的认定也较多基于当事人的初步举证。
也建议在实践中,对于家务劳动补充的金额可以酌情提高。
边带娃边送外卖的骑手妈妈,引发各界关注。
观察者网:不久前,一则21岁单亲妈妈送外卖的新闻报道在网络上引发了很多关注。看到这位妈妈的困境后,当地妇联也表示会尽最大努力帮助她。一些网友也提出:“希望妇联可以更加主动作为,及时发现这类弱势群体并给予帮助!”我们也能看到,每当有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被爆出后,舆论场的第一反应往往就是质疑当地妇联是否尽职尽责工作。您怎么看这个问题?未来该如何更进一步贯彻草案精神,夯实妇联基层组织、推进妇女儿童维权关爱工作?
张玉霞:妇联本身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它们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的人民团体。而在很多涉及妇女权益问题的立法方面,比如“夫妻共同财产共债共签”、“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等等各类促进推动妇女权益保障的立法中,妇联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我的建议是:
1、完善维权体系,加强与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合作机制,针对婚姻家庭问题为相关部分提供辅助支持,为妇女儿童提供辅导帮助;
2、加强专业培训,定期进行婚姻家庭矛盾化解工作的培训,提高基层妇联干部及相关人员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的能力;
3、排查化解家庭纠纷,加强预防工作,深入社区走访、摸排,对于存在风险隐患的家庭及时进行疏导、调解;
4、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针对《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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