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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作业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作业01)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行政法是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2、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1)行政组织法;

(2)行政行为法;

(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

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具体而言其法律渊源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定尤其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基础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国际条约。《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审判组织、审判程序以及法律监督的规定。

(4)行政诉讼法典。

(5)单行法律、法规。

(6)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主要是指《若干解释》以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作的其它解释;

(7)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5、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行政讼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1) 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于我国国家 *** 所及一切空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也就是说凡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

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2) 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具体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行政诉讼法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的溯及力。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日期即为行政诉讼法的生效日期。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 对人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能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无论当事人为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外国组织或无国籍人,均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但是,中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外国公民的权利作了特殊规定的,适用该规定。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据此,除非派遣国 *** 明确表示放弃豁免或者外交人员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法,行政诉讼法对其没有约束力。

(4) 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法对行政案件的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6、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所以,二才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

(2)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都属于程序法,都是保证行政实体法正确实施的手段。但适用的主体不同,所处的阶段也不同。行政诉讼法主要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据;而行政程序法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公务行为的依据。从适用的阶段看,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法,因而是事后救济程序;而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得为的程序法,它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不仅包括事后救济程序,也包括事前、事中程序。通常情况下,行政实体法首先通过行政程序法得以实施,只有发生行政争议时,才有适用行政诉讼法,通过诉讼程序实施行政实体法的必要。

7、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1)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是什么

【法律分析】

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 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驶的执行、管理职能。

3.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4.静态行政: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

5.动态行政:是相应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6.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

7.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作为更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行政法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 *** 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所以,二才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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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环境、控制人口、加强治安等各项职责。

2、监督

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与个人权利的不对等性,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督和制约。在各类监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就是行政法监督。

3、保护

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

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行政法/496?fr=aladdin#7"target="_blank"百度百科--行政法

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343500?fromtitle=%E8%A1%8C%E6%94%BF%E8%AF%89%E8%AE%BC%E6%B3%95fromid=2465621fr=aladdin"target="_blank"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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