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川法苑002: 中华法系也影响了西方近代法律文明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1-11
学术界公认中华法系影响范围不仅仅是古代中国,东亚的日本、朝鲜,南亚东南亚的越南、缅甸、柬埔寨、新加坡等国家,都深受中华法系影响,这些国家都引进并推行了很多中国古代、尤其是唐代的法律制度,例如,越南的《刑书》、《国朝通制》、《洪德法典》、《均田法》;柬埔寨的《天竺法》;泰国的《三印法典》;菲律宾的《马塔斯法典》和《卡兰莱雅奥法典》;朝鲜《高丽律》和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对唐律的吸纳,等等。唐律受到东南亚国家的尊重,并被奉为母法,相邻各国均成为中华法系所覆盖的国家。
但我长期以来有一个十分困惑的问题,中华法系的影响难道仅仅限于古代,而对西方近代的法律制度就没有产生过积极影响吗?最近我对这个问题有了初步的答案:中华法系对西方近代的法律文明产生过重要的积极影响。证据目前找到了如下两个:
第一中国隋唐产生的科举制度对西方近代的文官制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最早向西方介绍中国科举制度的是葡萄牙的传教士加斯帕德·达·克鲁兹(Gaspar da Cruz)和西班牙的胡安·冈萨雷斯·德·门多萨(Juan Gonsales de Mendoza,1545-1618)。前者于明嘉靖三十五年(公元1556年)明嘉靖三十五年来到广州并生活了几个月。回国后写了《中国游记》(亦有译作《中国志》)一书,较早向西方介绍了中国科举制,对中国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的作法倍加称颂;后者出生在西班牙的多莱西亚·德加麦罗斯,1583年他去罗马,拜见了教皇格列高利十三世。教皇要求门多萨搜集资料,编写出一部"关于中华王国已知诸物"的书籍。门多萨应教皇之命,通过对前人的使华报告、文件、信札、著述的收罗及整理,化时两年,终在1585年将《大中华帝国史》付梓印行。胡安·冈萨雷斯·德·门多萨并未亲临中国,亦不懂华文,他之所以能写出一部影响广泛的史著,是由于他充分利用了他同时代人有关中国的资料收集和研究成果。例如:欧人的使华报告、带回欧洲并经人翻译了的中国书籍,还有在他之前出版的欧洲汉学著作等。《大中华帝国史》共两卷。第1卷介绍了"中华帝国"的政治、史地、宗教、文字、教育、科技、风俗、物产等;第2卷由三篇旅行记构成,是16世纪欧洲关于中国的百科全书。该书中,门多萨介绍了科举考试的情形:在指定的日子,所有的考生都集中到监考官之前,监考官将学生的姓名汇编成册,安排好他们考试的时间。那一天就像过节一样热闹,监考官邀请该城所有学识渊博的"老爷"一同来主持考试。考中了的人名写在另一本册子上,约定某日开榜公布,那天会吸引许多观榜者,还要举行盛大庆典,监考官出席并以皇帝的名义,授予中举者以"老爷"的学位和地位,给他们系上有金、银作装饰物的腰带,戴上官帽,以便显示出他们和老百姓的地位差别。
欧美各国在18世纪以前,文职官员的选用,或实行贵族世袭制、君主恩赐制,或实行政党分肥制。这些任用办法导致任人唯亲,带来制度性的腐败,而且政党更迭大批撤换官员还会引起周期性的政治震荡,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因此,记载中国科举制度的一些书在欧洲出版后,倡导机会均等、竞争考试、择优录取的科举制度便引起了欧洲人的关注,它符合资本主义启蒙时期倡导“自由、平等、博爱”精神的时代需求。普鲁士于18世纪率先开始实行“普鲁士特色的科举制”,并迅速崛起为强国。1791年,法国首先试行文官考试,到1875年文官系统基本形成。1806年,英国成立东印度学院,1829年为东印度公司选用文职人员实行公开考试,1855年,英国政府开始推行文官考试,并在1870年使其制度化和正规化。英国当时国力强盛,它实行的文官考试制度系统且有成效,因而其它欧美国家和日本等国所效仿。1883年,美国建立了文官考试制度,并于1893年进一步完备。可以说,中华法系中的科举制对欧美现代文官制度的建立,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中华法系的核心法典《唐律》对欧洲近代法律制度的产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是我国台湾地区陈惠馨教授《〈唐律>与1751年巴伐利亚刑法典──反思全球化观点下法律交流与继受模式》(载于朱勇主编:《中华法系》第8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32页)的重要研究成果。这一研究成果已经引起学界的关注,但我认为还没引起足够的关注,因为它为中华法系影响了欧洲近代法律文明提供了重要的证据。
陈教授从1995年开始研究德国法制史;在阅读各种德国法制史相关文献中,并未注意到中国传统法律与德国近代法有所关连。2000年前后,在奥地利法学教授阿诺•布施曼编辑出版的《近代刑法史的文本──经典的法律》一书中,看到了1751年德国《巴伐利亚刑法典》(以下简称1751年《巴伐利亚刑法典》,惊讶地发现这个法典体例跟《唐律》的体例有高度相同或相类似性。第一,两者都是12 篇 (章 )结构。第二,两者第 1 篇(章 )都类似今日刑法总则规范。第三,《唐律》(篇)与1751年《巴伐利亚刑法典》的12章标题有诸多相同和相似。第四,《唐律·名例篇》与1751年《巴伐利亚刑法典》第一章条文有诸多相同和相似。最后,陈教授得出的结论是:德国地区1751年《巴伐利亚刑法典》之实体法规范体例跟《唐律》有高度的相类似。
陈教授认为德国地区1751年《巴伐利亚刑法典》之实体法规范体例跟《唐律》会有如此高度相类似不是历史的偶然。日本学者高桥直人教授称似1751年《巴伐利亚刑法典》是一部在“启蒙与传统间交错的刑法典”,也就是中世纪德国习惯刑法与当代德国刑法典间的过渡刑法。
当然,陈教授也提出了一个问题:1751年《巴伐利亚刑法典》曾经在20世纪初被德国重要刑法学家列为德国近代第一部重要刑法法典。但在今天的各种德国刑法史书籍中,多数刑法史的著作都不再提及 1751 年《巴伐利亚刑法典》。原因是何呢?
在这里,我对陈教授提出的这一问题做一简单解释,这是因为:在现代西方文明的形成过程中,大体而言,16、17、18世纪是西方人以中国的文化为师,19世纪以后则是中国以西方文化为师。19世纪以后,西方主流意识是瞧不起中国,不愿意再提过去以中国为师的事情。
郝铁川简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河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会会长、中国比较法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等职。1983年以来,先后《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报刊杂志发表论文百余篇,出版个人学术著作十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