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类型有哪些)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20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包括假冒行为、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等。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对不正当竞争怎么处罚?
针对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设置了不同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根据上句内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已经给出,大致行为包括假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等,要遵纪守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什么意思?这些行为有哪些表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大体上可分为3类:(1)侵犯工业产权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侵犯他人商标、商号,假冒原产地名称、产地标记,假冒、仿冒服务标志,泄露技术秘密,冒用其它工业标志等行为;(2)经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酬金和回扣,搭卖,营业上的诽谤、出卖商业秘密,有奖出售和折价出售等;(3)利用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诋毁性广告、带有强迫性的广告、欺诈性的广告或生产商批发商的广告等。
【法律依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7. *** 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 *** ,对商品的质量、 *** 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10.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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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几种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 *** ,对商品的质量、 *** 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行为人非法窃取商业秘密、非法泄露或公开商业秘密、非常使用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损害的行为。除了上述两种主要的不正当行为,还有假冒仿冒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强制 *** 易行为、行政强制经营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更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 之一款 经营者利用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 商业贿赂 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 投标 招标 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 *** 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6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7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 行贿 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 证据 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如下: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行为;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 *** 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哪些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6.附条件交易行为。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11. *** 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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