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章是否视为本人签字(你怎么看)(签字章和本人签字)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18
请问签字章(用本人字迹 *** 的章)可以代替本人签字吗?
一般情况可以代替签字,但是重要的事项更好签字。目前合同的生效条款一般约定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即合同的生效,既要求盖章同时还要求合同主体对应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
但在实际中,由于签字的局限性,衍生出了一种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的私人印章带替本人签字的做法。
一般而言,由于此类私人名章没有行政备案,发生争议时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因此,在审查合同对方的签字时,建议对 *** 定代表人更好亲笔签字,尽量避免加盖私人印章。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签字与签章有什么区别
先说说签字与签章的区别,签字是本人亲笔签上去的,是具备有效法律效力的。签章是根据个人签字的样式刻的印章,本人可以授权在一些情况下使用视同个人签字。一般合同上说的签章是指授权人签字和公司盖章两个动作。
一般合同是公司名称在上,经办人签章在下,在下面是日期。
你说的工资证明一般只要有公司盖章就行了,当事人不需要签名的。
工程资料监理签字可以用个人签字章吗?
在现今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法规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涉及到很多过程中的报验资料,验收资料是需要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以前不太规范的时候,很多用签字章来代替签字,现在都是不合要求的,必须本人亲自签字承担相应责任的。
手签章的效力的认定你怎么看
手签章由本人使用
手签章本人持有并使用手签章,表示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则当然具有与本人签字相同的效力。另外,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便仅有手签章,没有签字,也不会因非本人亲自签字而无效。如在资产评估程序中,评估报告上有评估人员的手签章也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如评估报告加盖评估公司的印章,且同时加盖了评估师的手签章,应当视为具有与其签名的同等效力,不构成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无法判断手签章由本人使用,且签字人本人因丧失意志能力而无法进行确认,也无法从其他证据中判断签字人本人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的话,则仅加盖手签章不足以代表签字人的真实意思,且签字文件不具备签字效力。股东会是否实际召开、股东是否参加了股东会、决议是否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要综合股东会决议的形成过程(如各股东讨论或者签署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股东签字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处分的权益是否符合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不召开便可作出股东会决议的要件等予以确认,并非单纯从决议文件上盖有签字人的手签章而认定签字人的真实有效的意志。
手签章由其他人持有使用
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授权公司财务、行政保管其手签章,或者其实际使用了多个手签章的情况下,对于签署文件效力的判断则应当从以下方面判断:
(1) 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授权他人使用本人的手签章的情况下,应当对授权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必要时建立相应的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2) 手签章持有人身份适格性。使用人必须是授权人明确指示的授权对象,且排除其他第三人的使用权限。
(3) 手签章是否混用。在有多个手签章的情况下,则要审核哪一枚经过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备案、公证,或者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已经明确作出区分不同印章的用途。
因此,如签字人认为签字文件并非由其授权签署,手签章并非其本人加盖的情况下,则其应就签字文件的合法性、文件持有人的重大过失或恶意进行举证,防止因手签章被滥用,导致签字人承担莫须有的责任或义务。
无法证明手签章是否是本人加盖
实践中,如一方主张手签章是签字人本人加盖,并出示加盖该手签章的文件,但签字人本人否认,结合其他证据无法证明签字人主张的,签字人可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如合同文件上盖有公司章及法定代表人手签章,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前述印章均为伪造的情况下,合同成立并生效。
手签章伪造或变造的法律后果
通过上述分析,手签章非签字人本人使用或者未得到其授权使用的情况下,手签章文件的效力要依据签字人及受托人身份、公司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等方面综合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