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白律师网,免费给小白普及法律知识。

分站导航

热点关注

阿白律师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8:00-22:00

当前位置:

阿白律师网

>

律所资讯

>

法律常识

自首包含了坦白吗(能不能共存减轻量刑)(坦白和自首在量刑上有什么区别)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18

自首和坦白能不能同时认定

自首和坦白不能同时认定,自首和坦白是一种包含关系,自首是坦白的一种,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与坦白有什么区别

坦白与自首的区别:

1、坦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坦白是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是主动投案,在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时候主动如实供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和坦白是什么关系?能不能共存减轻量刑?

大家都听说过自首,也听说过“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就引申出自首和坦白这两个法律概念,它们两者之间是一样的吗?有无区别?今天就来浅谈下这个问题。

笔者见过不少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时,其辩护意见为:

尊敬的审判长:

之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再请求从轻处罚。

此种意见对否?笔者认为针对同一个犯罪事实是不对的。说明辩护律师没有把握两者的联系和区别,因此闹了乌龙。

自首、坦白都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中,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情节,则会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机会。

因此,自首、坦白情节是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时最常关注并适用的辩护点,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极其广泛。

一、自首概念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坦白概念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一)两者的区别

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果用数学公式表达,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首。

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果用数学公式表达,即被动归案+如实供述=坦白。

因此,从公式上可以发现,两者的条件不同,是有你无我,有我无你的关系,即构成自首就不再是坦白,相反同理。这是对立的一面。

(二)两者的联系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包容关系。

从上述公式发现,两者的条件中均具有如实供述。这就是两者的联系,一般而言,自首包含了坦白。即自首就是如实供述构成坦白的基础上再加一个主动投案。

结语:因此,针对同一犯罪事实而言,自首和坦白不能共存,如果针对的是不同的犯罪事实,自然是可以共存的,比如非法持有枪支是自首,而贩卖毒品是坦白,这并不冲突。


法律求助咨询
本站覆盖全国各省市律师事务所咨询,如果您有法律上的疑问,需要解答;或者您有法律上的求助,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在收到您的信息之后,安排您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当地最近的律师事务所和您联系,协助您处理法律上的问题!
*

姓名

*

手机号码

*

户籍地址

  *

您的疑问

立即提交 《隐私保障》

分享:

qq好友分享 QQ空间分享 新浪微博分享 微信分享 更多分享方式
(c)2024 www.szjesu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SiteMap 联系我们 | 浙ICP备2022036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