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除权判决的效力)(股票除权与不除权的区别)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17
什么是除权判决,举个例子说明
例如你的某票据丢失,你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若期限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所失票据无效的判决。
什么是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解决票据是否有效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申请条件:
(1)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被依法驳回。
(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扩展资料
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产生如下效力:
1、羁束力。即法院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中如有误写、误算或类似显然的技术上或形式上错误的,裁定更正。
2、确定力。即具有形式确定力,不得提起上诉;同时产生既判力,并不得提起再审。
3、除权力。即除去公示催告的票据的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拥有该票据上的权利,而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依据除权判决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
4、执行力。即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上的金额,支付人拒不支付的则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何种条件下可以撤销
但当E公司向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以该汇票已被法院宣告无效为由拒付。原来C公司是将该汇票背书给了F公司,F公司背书 *** 前发现该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依法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但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布该票据无效。E公司被拒绝付款,遂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五家公司支付票据款,并申请撤销法院之前作出的除权判决。
笔者认为除权判决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理由如下:1、除权判决的作出,仅仅是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和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推定该申请人为票据权利人,这种推定可能与事实不符,不一定反映票据关系的真实情况。2、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又仅以程序确定实体事实的方式进行处理,催告期限也较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申请事项不属于公示催告的范围、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滥用审判权等等严重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提起撤销之诉。3、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后,法院按照票据纠纷进行审理,审理后所作的判决,可能与除权判决的内容相一致,也可能与除权判决的内容相抵触。笔者认为除权判决在多数情形下成为维护失票人权利的重要途径,但也不能因为公示催告程序的瑕疵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票据占有人的原因而损害现实票据持有人应当拥有的权利。虽然笔者主张除权判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但结合本案审理的情况来看,E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F公司滥用权力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也未发现该案件公示催告程序存在违法的情形,故对E公司申请撤销除权判决的诉请予以驳回。
对于除权判决撤销前,E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E公司通过合法手段经过连续背书 *** 取得该票据,是善意持票人,且取得票据的时间在公示催告程序之前,应当享有票据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汇票已被宣布无效,附着于该票据之上的票据权利同时归于消灭,除非除权判决被撤销,否则E公司已经不享有票据权利。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苏州平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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