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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民法典案由(民法典案由修改建议)(民法典施行前适用法律规定)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17

更高法之一批发布了多少个民法典司法解释?

更高法之一批发布了7个民法典司法解释。

今天(12月30日),更高人民法院举行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更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更高法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之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一并对外发布,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之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分别涉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扩展资料

其他有关情况

更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副院长贺荣介绍,作为适用民法典的之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

据介绍,除上述7件司法解释,更高法还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案由,用以规范和指导民事审判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央视新闻-更高法:配套民法典制定首批7件司法解释 2021年1月1日同步施行

案由规定

更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 军事法院,新疆 *** 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更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11年2月18日之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之一级案由3个

1.变更之一级案由“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为之一级案由“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

2.变更之一级案由“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之一级案由“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3.增加之一级案由“第十一部分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13个

4.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独立保函纠纷”。

5.变更第二级案由“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为“三十四、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6.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7.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七、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8.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9.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10.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

11.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12.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13.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一、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

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

1、《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3、《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4、《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5、《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6、《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7、《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作用和意义在于:

1、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

2、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3、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特点如下:

1、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阐明了私有财产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

2、反映出改革原则和传统之间的妥协、折衷;

3、注重实际运用。法典没有总则和过多的抽象概念,实际规范简洁明确;

4、语言通俗易懂,形成了言简意赅的法律文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之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规定在民事案由的哪一条

第三十八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属于民事案件这一类案由的。财产损害纠纷赔偿主要是指因为侵权或损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伴随物质损失、因此而产生的间接的物质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的损失或减少,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包括可实现预期收益)的减少。

法律分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既可能是属于民事案件案由也可能是属于刑事案件案由的,主要是看是否构成了刑事犯罪这一条件的。同时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是实物赔偿、折价赔偿还有修复等赔偿范围的。如果是要进行诉讼的话,管辖地是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之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之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有哪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由于一些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就会不小心造成侵权行为,从而产生侵权责任纠纷。那么你知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有哪些呢?

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有哪些1

一、侵权责任纠纷的案由有哪些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之一级案由。

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范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

在之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 *** 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以 *** 数字加()表示)。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

(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

(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包括正当理由、外来原因。

(1)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允诺。

(2)外来原因包括受害人的居心或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理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正当防卫必需具备以下前提:须以损害行为的存在为前提;防卫具有需要性和紧迫性;防卫必需针对犯警损害人本人;防卫必需在合理的限度之内。

因紧迫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迫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以恰当抵偿。紧迫避险采纳法子不妥或者跨越需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迫避险人理当承担恰当的责任。

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有哪些2

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如果是交通方面的侵权,2019年9月2日,更高人民法院明传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明确授权各地可以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即地部分地区实行同命同价,均已城镇标准核算赔偿。

侵权的标准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有哪些3

一、侵权责任的一般赔偿标准及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侵权责任划分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一)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以过错归责侵权案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2、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3、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4、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二)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此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之规定。对无过错责任应作如下理解:

1、不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2、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指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三、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承担分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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