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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紧急情况下,法律支持自救与避险优先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1-08

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政法委一则不到500字的通告火爆全网。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您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时紧急避险,但请谨记:在自救和避险时,不要损害他人生命。事后,我们会安排相关部门对事情过程进行回溯和研判,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依法依规处置。”

说得很好,做得如何?11月4日,微信公众号“鄂尔多斯政法”刊文表达感谢与回应,介绍了几项工作,包括高速交警将发烧孩童送到医院救治、卡口民警帮群众接回婴儿、警车护送学生返校等案例。文章还表示,“坚持生命至上,救人为先”不仅写在纸上,也是全市1.6万名政法干警的庄严承诺。

牺牲较小利益挽救更大利益,适用紧急避险

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遭受危险者采取自救或者实施紧急避险措施,这当然并非鄂尔多斯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自救行为虽然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为可以阻却违法的正当化事由,但当事人实施自救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将遭受了不法侵害的权利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并不是为了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此,在无法及时通过正当程序得到救助时,民众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借助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紧急避险,我国法律更有明确规定。如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回到具体的场景,抗疫的目的显然是要保障民众不受疾病之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而当一些民众遭遇其他危险,但由于防疫措施的限制不能及时得到救助时,生命才是法律所要保护的最大、最直接的利益。

在此情况下,纵使诸如冲破防疫划定的禁行区域的行为不利于传染病的防治,但比较而言,这种情况下造成传染病传播还只是一种可能性,远未达到人命关天的程度。故而这类行为系牺牲一个较小的利益挽救一个更大的利益,符合《刑法》对紧急避险的规定。

生命至上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应该被卡住

此外,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相比《刑法》上的紧急避险,《民法典》上的避险行为往往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看起来不涉及犯罪,所以,更侧重于对民事责任的一种分担。在紧急避险的情形下,由于保护法益的必要性和紧急避险的不得已,法律并不禁止损害相对较小的他人法益。

法谚有云:紧急时无法律。这一源于中世纪的谚语,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其正当性来源于对人性的体谅,或者说是法律的人道与人性化。

防疫需要政策,也需要法律,需要力度,也需要温度。“人视水见形,视民知治不”,防疫过程是否有序须靠人民监督,防疫结果是否有效更仰赖于人民检验。在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中,人民的生命健康是否得到了维护,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否得到了切实增进,广大人民群众最有资格评价。

在民众危难之际,不管是卡口的防疫人员,还是接警的民警,或者120,甚至是路过的其他防疫工作人员,都应该在生命面前伸出援手,而不是以各种借口予以拒绝,或者形成阻碍。

防疫是一道政策的卡口,也是一道人性的关口。此次鄂尔多斯政府的通告彰显出人性的光辉和法律的温度,值得点赞。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这一原则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应该被卡住。(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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