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法律实务系列(三)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1-07
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争议
宅基地物权纠纷较多,常见的有确权纠纷和侵权纠纷。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行政争议,如对登记机关登记发证产生的争议是行政争议;二是民事纠纷,如村民之间因侵占宅基地引起的侵权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据此,“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争议”属于土地“使用权归属争议”中的一种情形。因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故宅基地的归属争议是使用权归属争议,也就是说宅基地归谁使用的问题。
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答复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争议”限于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利害关系人就宅基地使用权归属而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后,利害关系人就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争议”,利害关系人若对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有异议的,属于行政争议。
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争议行政处理前置程序
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争议虽属于民事争议,但也应当经过政府处理,方能进入民事审判。
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争议具体处理程序为:
①自行协商解决。村委会或调解委员会可以出面调解。
②行政调解。因为宅基地权属纠纷大多为村民个人之间争议,因此调解机关主要是乡政府(街道办),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可据此对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乡政府调解可能会邀请司法所、自然资源所参加,参加可以,但不能直接以“所”的名义盖章结案,应当将调解结果报告乡政府,以乡政府名义制作调解书才是正式的行政调解。
③行政决定。自行调解或者行政调解不成,可向乡政府提出调查处理,乡镇府调查后作出调查处理决定,同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④乡政府的调查处理决定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宅基地确权纠纷与宅基地侵权纠纷应准确区分
宅基地确权是行政机关的确认,村民之间因此发生纠纷属于宅基地权属争议,此类纠纷应当经过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宅基地侵权纠纷是非使用权人侵犯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的标志一般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书》。
作者:高志杰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