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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责年龄起点(刑法刑责年龄下调)(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15

降低更低刑责年龄的目的及意义是什么?

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更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降低更低刑责年龄的目的:有效震慑和保护未成年人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从2001年的12.3%上升到2014年的20.11%。虽然经过 *** 教养、父母教导等方式,大部分未成年人能够改过自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仍会有小部分未成年犯罪者依然会屡教不改,最后演变成累犯。对这部分未成年人,就需要法律及时的调整和补充,进行有效的处罚和教育。让受害者及家属看到公平正义,同时也保证未成年人的人权。

二、降低更低刑责年龄的意义:维护刑法内在逻辑以及刑法的公正性

从刑法意义上讲,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最主要因素是人主观意识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提高有赖于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

从1979年我国开始设立14岁的更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后,我国经济文化水平快速增长,时代的变化导致犯罪低龄化越来越严重,但相关立法没有调整,使得大量的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暴力犯罪因此得不到惩罚和教育,不仅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也不利于刑法的公正性。因此基于现实的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维护刑法内在逻辑以及刑法的公正性。

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尚处于二审阶段,还将经历更多的推敲和改善。但我们相信,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保护未成年人,都将沿着法治的轨道不断前进。

法定更低刑责年龄下调至12周岁,官方对此有何具体说明?

我国现行更低刑事责任年龄一定程度上使得刑法无法对犯罪低龄化趋势予以有效遏制,较高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设置对涉恶性案件低龄未成年人形成了显著的“拦坝”和“隔离”效应,阻碍了刑法保障和防卫社会秩序功能的有效发挥,这意味着立法上应当对社会客观变化做出相应的回应。实际上,我国修订的《民法总则》将更低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年龄,从过去的10周岁下降至8周岁,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提前。“从我国社会情况来看,未成年人在小学毕业后,理应能对严重的犯罪行为有所辨认和控制,而小学毕业大致在12周岁,因此,本次刑法修正案二审稿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将更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岁符合我国社会实际情况,同时有利于遏止低龄暴力犯罪化倾向。”刘经靖分析说。

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也应看到,低刑事责任年龄指向的毕竟是未成年人,而对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制不仅涉及到威慑、惩罚和遏止犯罪行为,还涉及到对未成年人本身的教育问题。因此,更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不能仅考虑制裁和惩罚,还要兼顾相关国家公共政策和少年司法制度的社会效果。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本次刑法修正案二审稿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回应。

首先将适用12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条件限制在“严重恶性犯罪案件”范围内,仅限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情形。其次是对12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设置了严格的法定程序——须“经更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三是统筹兼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的惩罚和预防问题,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中心,突出柔性治理在未成年人犯罪矫正中的作用,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辅之以工读学校、社区矫正等配套制度,建立完整的少年司法干预体系。

实践中还应通过落实附条件不起诉、累犯排除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特定刑事法律制度,适度柔化刑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刚性作用,增强刑事治理效果。推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刑事责任降至12岁的弊端

刑事责任降至12岁暂未出现明显的弊端。

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周岁可以避免再遇到年纪过小的犯罪者的时候,不会因为犯罪者的年纪而出现刑法上的从轻处罚。因为现在的违法者出现了年轻化的趋势。然而我们国家很早就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法规,所以这也导致执法人员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就会出现束手束脚的情况。因为很多未成年人犯罪之后,都会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作用出现从轻处罚的情况。但是从轻处罚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经常会起不到警示作用,所以这些违法乱纪的未成年人在以后经常会出现再犯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一、 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更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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