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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有父债子还吗,新民法典父亲债务需儿子还吗?(民法典里父债子还如何规定的)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12

民法典条文有父债子还吗,新民法典父亲债务需儿子还吗?

俗话虽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父亲欠债儿子却不应该承担,理由如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借款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儿子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不应该对该笔债务负责,且无需承担任何合同责任。这样的规定是人权保护的一大进步,也是现代法治与传统伦理的一个冲突,因此值得引起注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父债子还最新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更是彻底否定了“父债子还”。因为自愿继承原则的实行就使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超过了财产,继承人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即使继承人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行的“限定继承”。

新民法规定父债子还怎么规定?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不再是天经地义。《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父母的债务,在他们生前由父母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子女没有义务替父母偿债。他们去世后所欠税款和债务(简称“遗产债务”),如果子女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不用承担父母的债务责任。子女在继承父母的遗产后,在继承的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债责任,不足部分子女无需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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