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司法解释分析,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否被民法典废止?(民法典出来后合同法废止了吗)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11
民法典司法解释分析,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否被民法典废止?
《民法典》实行后原有司法解释是废止的,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据《民法典》起草专家谈到该问题时提到了以下几个观点:
1、《民法典》施行日期为2021年1月1日,在接下来的半年多时间里,更高人民法院应启动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
2、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
3、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
4、与《民法典》不抵触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还应当继续有效,并等待更高院新颁布司法解释来进行清理。
有哪些法律将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包括八个部分:之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附则,一共1260个条款。《民法典》第1260条(最后一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将废止的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综上所述,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会正式生效,届时更高法院将废止上述九部法律,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应该同步废止,其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矛盾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则可以等待更高院颁布新的司法解释来进行修改或者替换。
《民法典》的出台在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要的,毕竟《民法典》的地位也是非常的重要的,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开始正式实施《民法典》,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以前的司法解释将会废止,并且国家也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内容。
民法典关于追偿权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此民法典中没有司法解释。
民法典187条司法解释?
民法总则第178条如何理解,根据《民法总则》之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
民法典146条司法解释?
民法典》之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与《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相关的法条
《民法典》
之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之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之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 *** 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 *** 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 *** 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之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实施时效司法解释解读?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之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之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民法典》之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授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授偿。
第八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注:有效优先原则,即原来无效,适用民法典有效则合同有效)
第九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特别说明:这里要注明的是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而不是主张无效或没有约束力,不能成为合同内容和无效、没有约束力,这是不同的法学概念,我们在诉讼中常常容易将其混为一谈。
第十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之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批注:理解本条须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全文对应理解,在法律适用中要注意几个问题:
1、一般情况,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且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即为解除(这里要注意的是解除通知未记载履行期);
2、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解除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这里要注意的是解除通知,而非原合同约定);
3、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这里要注意的是诉讼请示与原来的变化,诉讼请求应为“请求依法确认XX解除XX合同的行为有效”或请求依法确认XX合同已解除”,而不再是“请求依法判令解除XX合同”)。
4、未通知对方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这里要注意的是,不再是原来的法律文书生效合同才解除)。
第十一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之一款之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之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这里注意两点,一是可以终止而不是应当或必须终止;二是即使终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的还得承担。)
第十二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即保理合同争议不再适用以前的法律规定,而只能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之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之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之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之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