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婚姻法(2018新婚姻法出轨生子)(新婚姻法婚前婚后财产怎么分割)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11
新婚姻法规定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新婚姻法的出台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这的确是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一种依据,但这并不是说只要分居满两年就可以离婚。
如果男女双方不能协议离婚,那么离婚就需要到辖区法院进行起诉离婚,法院的审理,主要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判决双方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一般之一次起诉离婚,如果调解不成,法官会判决不准许离婚,给双方六个月的缓冲时间,这段时间内很多夫妻调和,成功化解家庭矛盾。
因此,夫妻分居的时间长短并不是判决离婚的决定性因素,更在于夫妻的感情。
我国老婚姻法和新婚姻法都有规定,夫妻二人结婚后,如果感情不合想要离婚,那么接触婚姻关的方式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去民政部门登记然后协议离婚,第二种是去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那么在2018年,婚姻法新规是否有更改?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呢?事实就是,分居多久都不能自动离婚,之前说的分居2年、8年就自动离婚纯属谣言。不过,分居2年的事实确实能帮助加快离婚进程,可以算作是“夫妻感情破裂”,也是法院叛离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有这4点要注意:
之一,分居两年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
意思就是说,不能是因为工作原因分居,必须是两人感情不好,一人离家出走,或者感情上不愿意和另一方待在一起的躲避而分居。
第二,两人分居2年的时间必须是连续性的,不可以累计
这个很好理解,就是连着分居两年。不能分居一年后一起住了几天,又接着分居什么的,分居中间的时间不可以中断。
第三,两人分居后,2年时间里互不履行夫妻生活的义务
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不可以仅仅简单理解为两人分开居住。有的夫妻因为住房原因分别居住,或是小吵小闹不住在一起,但是心情好时又会去酒店开房进行肢体接触等,这样的分居不能被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第四,所谓“夫妻分居满2年”必须有实质的证据材料
别忘了,法律诉讼的灵魂是证据,不能空口白牙。如果分居是为离婚而打算,记得一定要保存证据,有条件的可以记录自己的居住视频,总之是证明两年没有在一起
2018新婚姻法的颁布,确实让婚姻中的男女有了明确的方向。新婚姻法规定的首要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感情确已破裂,不是哪一方说了算的。
同样的,夫妻到底分居多久才可以离婚,理论上二年。但前提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且向当地司法部门起诉判决生效才可以算真正离婚。
2018新婚姻法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首先我们排除两种情况,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二是排除军婚,军婚无论是多少年,只要一方不答应,是不可离婚的。破坏军婚是犯罪,无论是谁也担不起责任哦。
然后我们来看满足上面条件,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而不是因其他客观原因满两年。现在因工作关系,夫妻之间两地分居比较多,如果一方中途变了心,或有了外遇,虽然分居了二年,这婚也不是这么容易离的。
首先你须争得对方同意,让对方心甘情愿和当初拿结婚证一样,高高兴兴去离婚,有一丝勉强、胁迫都不可以。只要一方不愿意,就证明之间还是有感情的。本着劝和不劝离的原则,这离婚证也不是这么容易得到手的。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需要提出起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离婚的一方必须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此证据要向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和司法所进行举证。
再次,人民法院得到举证后,需进行调查,进行调解,如果经过反复调解无效,确实感情破裂,可以考虑准予离婚。
记住,在这里还只是考虑,到真正判决离婚还有一个过程。
这个过程是较为漫长的,如果在此期间同居(在一个屋子居住)是不会准予离婚的。在此期间,要离婚的你要忍得住寂寞,受得住诱惑,不要动不动就来个非法同居啥的。
当地司法部门或法院接到要求离婚的一方举证,会去做详细的调查,了解事情的真相。如果确实有理有据,还要在子女、财产等方面达到一致意见,确保没有冲突,双方没有异议,并且双方在协议书上当面签字,才可判决离婚。
因此,离婚与结婚一样,也是要心甘情愿的,无论你多么想离婚,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即使分居了两年,也不一定符合离婚的条件。不是为离婚设坎,是“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因缘而聚不容易,走得了一起就要好好珍惜,怎么能一离了之。
结婚路上,我们曾经进一步刀山火海无怨,都是为“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而来;离婚路上,更要退一步海阔天空有憾,唇齿相依,怎么能不瞌瞌绊绊?夫妻本是同林鸟,离婚来时还是要一起飞哦。
2018年婚姻法离婚最新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新婚姻法颁布,婚前先做哪三件事有利无害?
导读:2018年新婚姻法颁布,有人哭有人笑,也有人无动于衷看热闹。仔细看看新婚姻法就会发现,它可能还不算很健全,它可能还不算很尽人意,但是它有这个时代催生的合理性,也有对这个时代不同群体的让步性。身为准备进入婚姻状态或是未来打算进入婚姻状态的女性群体,还是仔细阅读法规,确保自身的合理利益为佳。
新婚姻法颁布后,一时间引起众多的议论,也引发很多焦虑。很多文章写道,这世道女人不好好挣钱就要被抓回家庭生孩子,而且可以合法生3个;也有文章写道,年轻人都不打算结婚了,还提婚姻法作甚。
其实就我个人的观察,新婚姻法颁布之后对普通人的影响不大,还是该结婚的结婚,不想结婚继续单身。就和国家颁布放开二胎政策一样,身边的人想生的就生,不想生的谁劝也不生,想生的家庭在没有开放二胎之前想方设法生了好几个。
但是作为身处这个时代的女性,我们不能跟不上时代,不能让自己的合法权利受损,虽然现在处于婚姻状态中,但保不齐今后会离异再婚呢,或是子女要面临这样的问题呢?
因此,总结现今状态下,女性婚前要做的3件事为众位亲提供参考。
1、存钱买自己的房子。
很多想借着婚姻步入上一阶层台阶的群体基本可以歇歇了。
不管男女,婚前财产和婚后父母赠予配偶的财产都和你没有关系;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也不算什么,只要你没出钱买房这房子就是和你没有关系。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的就不是你的,加你名字也不是你的。
这样的新婚姻法我倒是觉得挺合理,女方不用惦记男方家庭的房子,男方婚前买房之后女方结婚入住,就算是个合法同居、合法租客的关系;男方也不用惦记女方家庭的财产,要知道现在有很多不要脸、心怀叵测的男人,他们专门找城市独生女,算计着女方和女方父母的财产,幻想着能靠着女方翻身,再等吃完女方财产之后翻脸离婚。
你看,新婚姻法颁布之后上述的不怀好意就基本灭掉了,除去极少数实在没有脑子和智商的,其他的基本可以平衡普通男女的婚姻财产纠纷问题。
那些筹划着和男朋友女朋友一起省吃俭用买房子的青年男女们也可以歇歇了。
与其节衣缩食的买一套有纠纷的婚房,倒不如自己存钱自己买,你买你的,我买我的,万一以后离婚,账好算清。
我身边这样婚前各买各的案例不在少数。朋友小雨自从工作后就努力存钱,舍不得吃穿,买任何超过50块钱的东西都要前思后想,苦了几年之后凑够一套小平方的首付就立马下手。
买了房子之后心就安定了很多,对我说,万一以后孤独终老好歹还有一套房子。
过了不久就认识了现在的丈夫,小雨丈夫也是认识小雨之前买了一套房,二人最开始也是由买房引发了很多话题继而开始交往。过了一年之后结婚,婚后二人各还各的房贷,小雨丈夫的房子作为婚房,小雨的小房子拿出去租,租金作为小雨的私房钱。
夫妻俩名下都有房产,吵架时不用拿房子作为焦点,丈夫也非常尊重小雨,认为小雨很有经济头脑,还把每月除了还房贷的剩下收入全都上交给小雨管理。
所以未婚的姑娘们,与其成全别人,不如成全自己,婚前买套自己的房子,哪怕只是一套小小的公寓。想想你拿到房产证时,看见户主只有你自己一个人的名字的场景,努力存钱吧。
2、找专业律师签婚前协议。
虽然说我国的新婚姻法在某些程度上弱化了财产纠纷的问题,但是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是有不足之处,比如我们国家没有提到赡养费的问题。
经常看到国外的娱乐新闻,国外知名明星夫妻离婚时都是劳命伤财的事情。
2007年美国歌手小甜甜布兰妮和前夫凯文·费德林离婚时,布兰妮支付了1700万美元的赡养费,分享两个幼子的抚养权。2016年海盗船长德普和前妻艾梅柏·希尔德离婚并支付了700万美元的赡养费,后来小辣椒把700万美元全部捐献给了帮助受虐待妇女和患病儿童的慈善机构。
从国外的离婚案例和赡养费支付情况来看,大体得出一个结论和共识是,离婚时经济能力强者要支付给经济能力弱者那一方的赡养费。不止如此,有些夫妻离异时法院判定,赡养费要支付到对方再次结婚为止,亦或是支付方破产为止。
而2018年的新婚姻法还没健全到此,仅仅是就婚前财产和配偶父母及亲属的赠予财产有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但是关于赡养费还是没有明确界定。
那么在现在的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女性结婚前更好的打算就是找个专业律师咨询婚姻法,并在结婚前签订婚前协议。
朋友小陈婚前是名建筑工程师,常年出差,这样的姑娘婚后势必要舍弃大有发展的工作,需要转岗。但是小陈很不甘心,一方面自己出差的收入较高,且较有前途,另一方面由于要结婚生子照顾家庭,只能做些普通的行政工作,收入不高不说,前途也很渺茫。
小陈在结婚前慎重的对丈夫说出顾虑,她的丈夫说,你要确实有顾虑不甘心,害怕婚姻风险太大,那我俩就签婚前协议。
最后,他们找了律师签订了极为苛刻的婚前协议,其中包括假若夫妻二人离婚,男方必须净身出户,且每月要支付孩子抚养费以及前妻的赡养费直到多少年后为止;包括婚后的财产管理权要交给妻子管理;包括婚后产生的一切债务在离异时都必须由丈夫承担等等。
虽然协议的内容苛刻,虽然有点不近人情,但是换来了小陈的内心坦然,也通过这件事更加认定丈夫是个可以依靠的好男人。
婚后二人齐心协力,在孩子3岁之后,小陈也迎来了事业的转机点,重新找到新的事业方向。
3、若三观严重分歧,就及时止损。
从小到大数不清听过多少次夫妻间在结婚前闹掰了的案例,有的是因为准岳父岳母索要巨额彩礼,有的是因为准公公婆婆不管不问一毛不拔。
有些人可惜一段姻缘就此断裂,我却觉得是件好事,起码还没结婚,毕竟离婚成本比分手成本要大的多。
去年时某涯上有一篇帖子引发了很多网友的关注,一个家在深圳的男子和怀孕的女友分手,并给钱让女友打胎,分手的原因就是所谓的女方及父母吃相难看,要男方家庭将名下的房产加上女方名字。
男方家中有3套房产,均是父母一辈子的家底,在深圳房价还没疯长时入的手。
男方态度很坚决,本打算其中一套作为婚房并加上女友的名字,但是女方父母太贪心,且女方还有一个弟弟,女方父母要房子到底是给谁都不明确,婚事没谈拢就此分手,从此各走各道。
帖子出来后一时间众说纷纭,有人说男方太无情,有人说女方太贪心。我却觉得二人分手是件好事,男方一心一意想找个家底匹配、不贪心他家三套房子,并能不斤斤计较的对象;女方一心一意想找个家底丰厚、愿意为女方父母承担儿子的养育及成家责任,并能大方赠予财产的对象。
三观严重不合拍,好聚好散。苦的是那个怀孕的女生,承受打胎之苦,甚至不孕的风险。
再想想上面的那个签订婚前协议的小陈,她对家庭和工作有着较为矛盾的冲突观念,既想要家庭又不愿意舍弃工作,在两难时是丈夫给了她定心丸。
丈夫知道小陈进入婚姻时对事业的牺牲,也了解她的焦虑和不安全感,因此主动建议签订苛刻的婚前协议。
在婚后,丈夫也主动承担家务和照顾孩子的责任,并支持妻子在遇到新的事业机遇时主动出击。所以才会让家庭更加和睦,婚姻更加坚固。
想起《吐槽大会》中,王岳伦斩钉截铁的宣告着,男人重要的工作就是要支持老婆的工作。李湘之一次婚姻失败后,第二次婚姻则要谨慎的多,要找个婚姻上相互分工,事业上相互提携的男人。
不得不说,王岳伦和李湘真是更佳夫妻搭档,李湘靠着她的专业,王岳伦参加综艺以家庭为话题点,堪称和谐婚姻。
最后还是那句话,不论颁布出什么样的婚姻法,该结婚的还是结婚,不想结婚的也还是不结婚。
婚姻法有进步的地方就要认可,不同人有不同的观念也很正常,毕竟时代发展,思想也开始百花齐放。新时代的女性做好自己就可以,不让自己陷入被动局面就可以。
新的婚姻法内容(新婚姻法内容修改了哪些条款)
一、 2018年新婚姻法内容修改了哪些条款
(一)赌债、吸毒等违法借债不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不少夫妻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欠下巨额的债务,债主也常常找配偶的麻烦,催其还债。这次,新规明确规定了,这些债务都不受法律保护。遭受非法借贷的债主恐吓、暴力威胁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保护自身安全。
(二)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原24条规定,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债务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过是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之间,对婚姻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又以各自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并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其他情况,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孔倩律师补充:
(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四)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要有足够的证据。
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孔倩律师普法:
二、 新婚姻法离婚后财产如何分配
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18年新婚姻法离婚
离婚新规:现在增加了一个冷静期,也就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了离婚登记的,会有一个三十天的冷静期,在这三十天之内,随时可以撤销离婚。三十天满之后,需要领取离婚证,不领的视为撤销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之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零一八年新婚姻法法规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8新婚姻法全文共分为六章,包括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家暴遗弃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内容,共五十一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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