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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台前的法律适用,13年的事情能否依据今年的民法典?(民法典实施前的事情适用民法典吗)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11

民法典出台前的法律适用,13年的事情能否依据今年的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关于实施新民法典的司法解释。自己想

19年的债务21年起诉适合新民典法还是旧民法?

以前的债务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法律,也就是题目中所说的旧民法。

根据更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题目中所说的债务是2019年的债务,也是民法典施行前的债务,一般也是当时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所以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不过,如果该债务虽然是2019年产生的,但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比如,2019年的借款,但是当事人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直到2021年以后,出借人才索要借款,这种情况下,就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哪些法律不被废除?

在《民法典》生效后,不是所有案件都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起诉及判决,因为这个涉及到民法典的溯及力的问题,简单来说民法典能不能适用民法典生效前就已经发生的事实的问题。

有这么一个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民法典只适用于它生效后的事件或行为(法律事实),而对其生效前的法律事实没有调整力。

例外:

(1)如果新法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会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比如《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2)如果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行为发生或持续时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则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相关原则。

新民法典实施前立案但在新法生效后开庭担保人有影响吗?

这个问题涉及的是《民法典》的溯及力,但民法典本身并未规定溯及力问题。

所谓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关于溯及力问题,《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溯及力。但是,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出特别规定除外。

这就说明,原则上,法律不能适用于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例外情形下,可以有利溯及既往。

根据《立法法》第104条的规定,更高人民法院有权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做出司法解释。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会在最后一条“附款”中规定该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2020年11月9日,更高法院公布《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该稿第69条规定,民法典施行以后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民法典和本解释。民法典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和本解释。

这就是说,原则上,以担保行为发生时间作为能否适用民法典的标准,担保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的,适用当时法律;担保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后的,适用民法典。

例外情形是,担保行为发生时,当时施行的《担保法》《物权法》未规定相关情形,其后施行的《民法典》对此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

尽管该征求意见稿并非正式文本,但从征求意见情况来看,对该条的争议并不大,未来保留的可能性很大。

题述情形,担保案件已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案,这说明担保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该案能否适用《民法典》,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参考前述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可区分情况对待:

1.该担保行为所涉情形在《担保法》《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司法解释》中有规定,而《民法典》没有规定,应当适用前者,不适用《民法典》。

2.该担保行为所涉情形在《担保法》《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中均有规定,如果适用前者应当判定担保行为无效,适用《民法典》可判定担保行为有效的,适用《民法典》。

3.该担保行为所涉情形在《担保法》《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而在《民法典》中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

民法典关于时效的若干规定解释?

一、一般规定

之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之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之一款之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之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之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之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之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十六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之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之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之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之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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