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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民法典学习记录,民法典教师的权利条例?(教师 民法典)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10

教职工民法典学习记录,民法典教师的权利条例?

民法典教师的权利条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民法典对学习的影响?

熟知民法典,就掌握了国家大部分法律。

校园民法典晨读内容?

第二章 自然人

之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 *** 人 *** 或者经其法定 *** 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 *** 人 ***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 *** 人 ***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 *** 人 *** 或者经其法定 *** 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 *** 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学习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相当于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本百科全书,其中包含了各种各类的民事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的作用在其修改了关于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法律的部分法律条文,使其更符合当代中国的民情,使法官在判决时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中有哪些教育方面的内容?

一张未成年人的“法律身份证”

最近一段时间,未成年人参与 *** 付费游戏、高额打赏 *** 主播,父母却无法追回款项的案例,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该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

“如果未成年人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 *** 打赏行为是无效的,监护人可以要求返还;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打赏行为需要根据心智成熟状况来区别对待。”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作出了解释。

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 *** 人 *** 或者经其法定 *** 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法典中,这是前提性和基础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王轶表示,一方面,对于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相关事务由其监护人决定,监护人具有相应的年龄、智力优势,又有一定的生活阅历,可以避免未成年人权益遭受损害。另一方面,年龄由过去的10周岁降到8周岁,其实赋予了8周岁到10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更多的民事权利,给予了他们一些自由决定的空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尊重。

在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看来,这条规定相当于赋予了未成年人一张“法律身份证”,对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龄段的行为能力范围给予了更清晰的界定。

从10周岁到6周岁再到8周岁,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门槛经历了一次次前后位移。王轶回忆,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定为10周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心智成熟度有了很大提高,下降年龄成为法律界共识。

“是下降到8周岁还是6周岁,当时存在很大争议。”王轶说,考虑到6周岁的孩子刚上小学,没有积累起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而8周岁的孩子大多上三年级,已经有能力处理一些跟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务了,最后将年龄定为8周岁。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

父母患病确诊后被隔离,留下孩子独自在家无人照料。疫情期间,类似情况该如何解决?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草案)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这条规定特别具有时代性和针对性,体现了我国在处理公共危机事件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明确了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的职责,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理念的彰显。”陈海仪表示。

不仅是在紧急情况下,在陈海仪看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念贯穿整部法典始终,涉及监护、收养、遗嘱继承各方面。比如,当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时候,民法典(草案)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收养制度的完善也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14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草案说明中的这句话让长期跟踪调研收养制度的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感到振奋,近年来方燕多次呼吁扩大收养人年龄范围。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应该成为收养盲区,他们也需要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方燕认为,将被收养人范围放宽至所有未成年人,将有利于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以往的收养制度更多考虑的是满足没有孩子的收养人的利益,这次明确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告诉记者。

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草案在收养人的条件中还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还应该建立收养后跟踪监督机制,因为很多侵害行为都发生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方燕建议,建立收养关系后,应当由专门机构长期跟踪了解孩子的生活情况;借助大数据等技术优势,逐步建立全国联通的收养信息系统。

为性侵筑起“防火墙”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不时曝光,牵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就意味着年幼时遭到性侵,18岁后仍可提起诉讼并得到保护。”王轶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然而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可能没有意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有的甚至是熟人、近亲属作案,不敢通过法律寻求保护。

如果按照以往诉讼时效的规定,孩子成年后再去寻求法律救济,很可能面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被动处境,当初的加害人得以逃脱法律惩罚。

“这条规定也是对不怀好意的成年人的一种有力震慑,不能因为孩子年幼无知就伸出罪恶之手。”陈海仪说。

性骚扰也是备受关注的社会话题。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第1010条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记者注意到,此前草案的表述是用人单位,并未列举单位类型。

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发生在校园、托幼机构的性骚扰事件有上升趋势,这样的修改能进一步明确负有防止性骚扰责任的单位范围。

这条规定也给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留下了深刻印象,两会期间,她提交的“未成年人相关工作岗位禁用有性侵犯罪记录者”的建议,得到了上亿的 *** 点击量。

“不仅仅是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活动中心,也容易成为性骚扰的场所。建议在法条中强调这类教育机构的职责。”刘希娅表示。此外,她还建议,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民法典为未成年人撑起了‘保护伞’,应该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让他们掌握基本的法律素养,明白公民的行为边界在哪里。”最近,陈海仪在媒体上开设了“代表课堂”,用生动有趣的语言向孩子们普及民法典,希望法治的种子能够在孩子们的心中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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