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是怎样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10
【电水汽热合同范本】供热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是怎样的
供热纠纷案件增多,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就供热纠纷的矛盾双方而言,主要有:
1、供热企业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供热企业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时供热,并保持一定的温度,是许多采暖用热户的主要抗辩理由,也是造成当前采暖用热户拒付或拖欠供热费用的主要原因。
2、采暖用热户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识差。有些采暖用热户不讲诚信,缺乏合同意识,在接受供热服务后,不能主动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费义务,甚至恶意拒付或拖欠,结果有意或无意地拖欠了供热费用,而被起诉至法院。
3、供热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供热纠纷持续走高,还与供热企业自身有很大关系。由于供热合同具有公共服务性特点,这些特性和相关政策决定了供热企业不能擅自单方面停止供热,加之受能源紧张因素的影响,供热企业也面临着运营成本的问题,对那些拒付或拖欠供热部门供热费用的采暖用热户诉诸法律,一方面是被逼无奈,迫不得已;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图省事,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催收环节,而且还提高了收缴效率,使原本诉外能够解决的问题人为转化成诉讼纠纷。
4、采暖用热户对供热企业的供热服务不满意。比如,有些用热户在要求供热部门测温时,供热部门往往不能及时进行测量,即使测温也不是在用热户认为最冷的时候来测量,而是多选择在天气较暖或是白天中午时分,有的甚至在去测温前全力供热,造成暂时的温度达标,对此许多用热户对供热企业的这种服务不能认同,从而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于是一些采暖用热户便以拖欠供热费用的方式相抗衡。
5、由要求断网产生的纠纷。《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但在实践中,用热户并未在供热期30日前提出与供热单位签订协议。而是在被告起诉后才以此为由进行抗辩。还有是因为供热企业不同意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