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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章二百六一条(刑法第六章第三百零一条)(刑法三百五十六条第六章第七节)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说成年人冒充儿童构成犯罪是真的吗?具体有没有相关条例

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一条是什么内容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刑法第二百六一条是什么?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条文注释

按照本条规定,遗弃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对象必须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遗弃行为,其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即行为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又有扶养能力却拒不履行这种义务,但是也可以使用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会给被扶养人造成困难,带来危害,仍拒绝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

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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