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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分析简答题,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例?(民法典疑难案例分析题)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10

民法典案例分析简答题,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不当得利侵占案例?

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已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1200元属于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

民法典民事欺诈规定如何赔偿案例?

众多的楼盘相继推出,其中也存在着购房欺诈现象。针对这种购房欺诈行为《民法典》中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接下来结合案例向大家展示遭遇购房欺诈如何 *** 。

刘春华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购买了秋实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买房时售楼人员告诉他交房后会建设足球场和健身室,这些设备也被约定于合同之中,这让运动爱好者的刘春华最终决定购买这套房产。春华盼望的交房日期终于到来,本以为幸福生活就要开始了,不料房子麻烦不断,先是入住后发现小区公共面积较小,根本没有建设足球场的空间,健身室也只有几套哑铃,敷衍了事。后来又发现直到交房时开发商都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却在购房合同里称已经取得房屋预售的许可资质。刘春华对此感到自己受到了欺骗,房产过户手续也存在隐患。春华就这些问题向开发商协商反映,对方一再拖延回复,没有解决的诚意。在律师朋友的建议下,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诉求为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房款及其利息,并支付一倍房款的惩罚性赔偿。法院审理后查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和宣传中承诺的设施没有兑现,作为影响购房人购买房屋的重要因素应被认定为违约行为,而交房时仍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民法典》的规定,构成根本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刘春华最后通过法院审判解除了合同并协商获得了已付房款一半共20万元的赔偿金。

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为《更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由此可见,当买房中遇到隐瞒或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已经将房屋抵押给他人时,或隐瞒已经成为拆迁房的事实,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主张权利,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不要通过非法手段 *** 。

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案例?

民法典之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担保解释57条案例?

《更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是关于抵押设定时不得约定债务未受清偿即转移抵押物所有权,以及债务期满未受清偿时,约定以抵押物折价处理规则的规定。

《更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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