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法律拟修订,这两个重大变化对被拆迁人有何启示?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09
导读:2022年年底,全国人大官网发布了最新的《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民告官”即咱老百姓起诉政府部门的最重要程序性法律,此次修正虽范围很小,但仍值得广大被拆迁人高度重视。那么,此次修正究竟会对咱被拆迁人救济权利产生怎样的影响呢?被拆迁人又该从中收获怎样的启示呢?
【修正一: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范围拟缩减】
修正草案拟就现《行政诉讼法》第15条增加一款,对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进行适度缩限:
以县级、地市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案件,以及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显然,上述“审级下调”案件范畴在征地拆迁纠纷中都有可能涉及,将会使被拆迁人的一些起诉无法直接上到中级法院审理,而是只能由县级法院一审。
不过,该条修正并非突然袭击,而是在此前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相关调整,其对当下专业征拆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的影响是有限的。
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尽管上述部分情形下被拆迁人将无法实现“提升审级”的目的,但法律仍为大家留下了针对由市、县级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的“一审到中院”诉讼权利。
被拆迁人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严格避免上述核心权利救济途径“过期”的发生,从而保住自己“再审摸到最高院”的现实可行性。
当然,我们也要理性、客观地看待“提升审级”这回事。在行政法领域环境不断改善的今天,对一些限期拆除决定、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等事实相对清楚、简单的案件,县级法院同样能够作出公正、准确的裁判。
能不能“提级”管辖,不完全是被拆迁人一方所能控制得了的,但大家却可以做到珍惜每一次一审的机会。
【修正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拟缩减】
以往,被拆迁人只要对省高院的终审裁判不服,都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在此次公布的“修正草案”中,却给申请最高法再审增设了新的条件。
修正草案拟规定,当事人对高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据此,若修正草案颁布施行,则被拆迁人对省高院的生效裁判不服时,原则上只能向省高院自己申请再审,而不得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补偿安置和行政赔偿等具体个案中,被拆迁人大多对案件事实有争议,而不会仅对法律适用有疑问。此时,按修正草案的规定恐将无法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不过和前述“提升审级”一样,“再审找最高法”也并非解决案件的唯一有效渠道。被拆迁人也不必对此新规过于担忧、焦虑,只要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去打好一审、二审,那么再审之事跟我们也就没多大关系了。
在具体案件中,大家切不可盲目寄希望于提升审级后的审判,而是要将功夫下在前面,尽量不要拖到再审程序中。这是非常实用、理性的思维。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民告官”归根到底还是一种十分专业的操作程序,我们不建议任何被拆迁人盲目自行起诉、应诉而不去委托律师。一些当事人在诉讼中一味猛冲猛打,很快就将一审、二审的程序消耗殆尽,却未能和征收方实现有价值的协商谈判,这可谓是本末倒置。
大家一定要牢固树立“以打促谈”的原则,同时不要轻易浪费任何一个诉讼程序,不可持有自己先试着打一审、二审,实在不行了再委托专业律师打再审的错误想法。只有打好一审、二审,纠纷的解决才会对我们有利,这一点请所有被拆迁人务必牢牢记住。
当然,真到了需要申请再审时大家也不可手软、哆嗦,看看在明律师曾代理过的“许水云案件”,大家就知道再审的威力了。
若审判监督程序无法发挥作用,被拆迁人也绝非无路可走,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在近两年较为活跃,法院的生效不当裁判仍存在被人民检察院纠正的可能性。(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