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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民法典十章,民法典第326条是什么?(民法典326条)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09

民法典十章,民法典第326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

民法典有多少章多少条?

中国首部民法典由7编加附则共84章、1260个条文构成。之一编为总则,之后依次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第十条释义?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为了确保法律的安全和法律秩序的稳定,在借鉴法式民法典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立法者对民法渊源做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之一编第七章第十章?

第七章  代    理

之一节  一般规定

之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 *** 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 *** 。

之一百六十二条   *** 人在 *** 权限内,以被 *** 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 *** 人发生效力。

之一百六十三条   *** 包括委托 *** 和法定 *** 。

委托 *** 人按照被 *** 人的委托行使 *** 权。法定 *** 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 *** 权。

之一百六十四条   *** 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 ***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 *** 人合法权益的, *** 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委托 ***

之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 *** 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 *** 人签名或者盖章。

之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 *** 事项的 *** 人的,应当共同行使 *** 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之一百六十七条   ***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 事项违法仍然实施 *** 行为,或者被 ***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 人的 *** 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 *** 人和 *** 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之一百六十八条   *** 人不得以被 *** 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 *** 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 人不得以被 *** 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 *** 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 *** 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之一百六十九条   *** 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 *** 的,应当取得被 *** 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 *** 经被 *** 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 *** 人可以就 *** 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 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 *** 未经被 *** 人同意或者追认的, *** 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 *** 人为了维护被 *** 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 *** 的除外。

之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之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 *** 权、超越 *** 权或者 *** 权终止后,仍然实施 *** 行为,未经被 *** 人追认的,对被 *** 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 *** 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 *** 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 *** 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 *** 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之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 *** 权、超越 *** 权或者 *** 权终止后,仍然实施 *** 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 *** 权的, *** 行为有效。

第三节   *** 终止

之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 *** 终止:

(一) *** 期限届满或者 *** 事务完成;

(二)被 *** 人取消委托或者 *** 人辞去委托;

(三) *** 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 人或者被 *** 人死亡;

(五)作为 *** 人或者被 *** 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之一百七十四条  被 *** 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 *** 人实施的 *** 行为有效:

(一) *** 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 *** 人死亡;

(二)被 *** 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 *** 权在 *** 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 *** 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 *** 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 *** 。

作为被 *** 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之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 *** 终止:

(一)被 *** 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 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 *** 人或者被 *** 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 *** 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编辑于 01-08

2民法典全文?

民法典太长了,目录奉上,请查收!

之一编 总则

之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之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 ***

第三节 *** 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权

之一分编 通则

之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 *** 和消灭

之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之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更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之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合同

之一分编 通则

之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 ***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 *** 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之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之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之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之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承

之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之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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