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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内容创新,美好生活民法典的内容是什么?(民法典重大创新和亮点是什么)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09

民法典的内容创新,美好生活民法典的内容是什么?

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迎来颁布一周年,为深入贯彻落实 *** 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宣传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民法典的学习宣传教育,根据全国普法办、司法部工作安排,决定开展全省“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月活动。

主要内容

(一)突出学习宣传 *** 法治思想,学习宣传 *** 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深入宣传民法典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深入宣传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

(四)深入宣传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方面的重要内容,使全社会了解熟悉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民法典第十六条全文?

《民法典》第十六条内容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条文解读: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据此,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通俗一点说,就是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况下,要将胎儿和出生的孩子一样对待。但是,胎儿出生时如果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如果婴儿出生后存活了片刻时间,即便他立刻死亡,他也能通过本条取得权利能力,可以获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获得遗赠等权利。

举例说明:如在遗产继承时母亲已经怀孕,且婴儿随后活着出生,婴儿在继承后果上就被视为继承开始前出生。也就是说,继承人的范围已经扩大到继承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即继承开始之时必须要为胎儿留出法定的份额。另外,假定父亲因侵权行为死亡的,受抚养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其妻子已经怀孕,那么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损害赔偿不仅其妻子享有赔偿请求权,后来出生的孩子也单独享有赔偿请求权。

需要注意,如果胎儿在未出生之时,有人对其进行赠与或者遗赠,需要注意的是,在胎儿未出生时不应确定该赠与或遗赠的有效性,而要待胎儿出生之时为活体时,才可确定其赠与或遗赠的效力。另外,如果出生之时为活体,而不久便死去,那么该赠与或遗赠将发生继承的效力,而不是直接确认其赠与或遗赠本身无效。

民法典550条内容?

答:民法典550条内容是: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 *** 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 *** 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 *** 的,适用债权 *** 、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最新颁布的民法典都有哪些内容和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您好!我是易轶律师!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规定,挑选几个对大家婚姻生活影响比较大的规定来说一说。

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只适用协议离婚。意味着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经过前期艰难的谈判后,终于要协议了、要到民政局签字了,可是对不起,民政局不会再让你直接拿证了。而是会先然你们回去冷静30天!在这30天内,民政局不会颁发离婚证。其次,在这30天内,有任何一方反悔的,民政局也不会发证,不准离婚。捱过了这30天后,民政局可以准许离婚了,但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双方或者一方不去领证或者消失的,对不起,民政局依然不发证,还是不准离婚。这就意味着,不管你前期怎么努力协议,只要2个“30天”内对方不同意或者对方不出现,你的婚就是离不掉!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国家取消强制婚检后,很多夫妻在结婚前不再进行婚检,这让那些身患重大疾病的人(比如艾滋病、精神病等等)顺其自然地隐瞒了病史,顺利步入婚姻。结婚后,当另一半发现“被骗婚”时,为时已晚,只能怪自己婚前不谨慎,但再自责也无法抹去这段婚史。而《民法典》新增的这条规定,就解救了这样的一批人。这意味着,如果你是被对方故意欺瞒了重大病史而步入婚姻的,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婚姻就可以了,撤销婚姻的意思是,你是没有婚史的人,撤销后即重回“未婚”的状态,而不是“离异”的状态,也不会再因离婚而背负“二婚”的名衔了。

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想离婚,又多了一条途径。我们现行的《婚姻法》在一次起诉被判不准离婚后,需要间隔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二次起诉后还可能会面临三次起诉,这其中拖延的时间长到你怀疑人生。但在此次《民法典》规定中,对再次起诉判决离婚的条件予以落实,即,之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只要双方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诉讼离婚的,就应当予以离婚。‍但这个“分居”的界定就比较难了,建议更好还是咨询下专业律师。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作为中国的高危职业,人财两空对于“ *** 太太”来说那是常有的事儿。但从明年开始, *** 太太的春天就来了,作为家庭中照顾子女、老人更多的 *** 太太来说,她们付出了很多的劳动和辛苦,也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与义务,虽然没有外出工作,但同样具有价值,而《民法典》新增的这条规定,正是看到并且认可了 *** 太太们的价值。一旦离婚,不会再身无分文、人财两空,而是有权向对方请求更多的补偿了。

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这条不再有争议了。

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现行《婚姻法》规定:“有①重婚;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这4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只有这4种情形构成的过错可以请求赔偿。而本次《民法典》新增加了一条兜底条款:“其他重大过错”,出轨这项过错,就可以算作“其他重大过错”!以前建议有出轨等婚姻过错的,应当少分财产,但这一条出现后,代表有出轨等婚姻过错的,就必须少分!以后,出轨的成本可是会很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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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哪三大创新?

之一个创新是人格权编,第二个创新是关于土地的问题,第三个创新就是物权编里增加了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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