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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拆迁有哪些影响,民法典对安置房有啥规定?(民法典对拆迁有哪些影响)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09

民法典对拆迁有哪些影响,民法典对安置房有啥规定?

一、民法典中安置房如何办理房屋产权

民法典规定,被征收人获得拆迁安置房后,可以持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后,领取房产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 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二、安置房怎么确定产权人

以房本登记或在拆迁协议约定的所有权人为准。

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

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 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所以取得安置房后,当事人要持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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