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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千二百七十八条,民法典283条司法解释?(民法典283条司法解释)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09

民法典一千二百七十八条,民法典283条司法解释?

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关于小区公共收益,很多业主不知情,甚至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经常为此产生纠纷。《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定期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报告。这意味着,小区公共收益将不再是一笔“糊涂账”。

如果对电梯广告很反感,业主可以要求把广告撤掉吗?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八条之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由于张贴广告属于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要求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而表决的业主当中,又需要有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决定小区内是否可以张贴或悬挂广告。

2021年民法典物业双过半规定?

1、提高业主启动表决的门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一款[1]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应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即需要全体业主“双过半”参加表决。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应由“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

2、适当降低使用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使用维修资金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需要全体业主的“双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应由“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加表决,且参加表决的业主“双过半”同意,即只需全体业主的“双三分之一”同意就能通过表决。

民法典对于业主关于解除物业合同的解读?

云青题友的问题,都是纯法理问题,不是几句话能说清楚的。

谈一下个人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

一、“”民法典明确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更换物业会变的更容易。“”?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这个合同是指的《物业服务合同》,其签约主体是,甲方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委会,乙方是物业公司。就是说,对于那些成立了业主大会,并且选聘物业公司来管理的小区,业主一方可以行使所谓的“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

当然,这个权利也不可滥用,一方面,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另一方面,业主要“依照法定程序”,就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还要注意的是,召开业主大会的门槛提高了,就是说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二、“是不是没有业委会,只要超过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也可以更换物业?”

我的理解是,只要没有业委会,那么小区就是前期物业管理阶段,这个阶段的物业公司是依据其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明确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那就是: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换言之,你所在的济宁的这个小区,要想终止与开发商选聘的这个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不适用上述“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而是必须成立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并对外另行选聘其他物业公司前来服务。

民法典关于规划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 *** 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解读?

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具体内容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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